③承运人错运到站的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将货物运至运单记载的到站,实践中发生错运到站的原因主要有:
托运人填写不清楚,导致误运货物到站;
承运人在编组时挂错车,导致货物车辆运至他站;
政府部门的分流措施,导致货物运单记载的到站与实际到站不一致。
遇到前两种情况时,承运人负有将货物运至到站的责任,逾期到达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也是托运人、收货人意见较多的情况。这就是铁路承运人根据地方政府的分流规定而将货物交给短途运输部门而引起的纠纷。政府分流的规定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缓解铁路到站仓储的压力有好处。但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个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应改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到站的约定。如果因为分流而必须及时转移货物,应当取得托运人的同意,因为政府文件不能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表示。承运人执行政府文件而导致货物不能在货物运单规定的到站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当然,承运人在承运时已经明示的,可以免除其责任。例如,承运人受理运输时,明确告知该批货物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则要分流至某地,请到某地领取。有了这个公告,承运人就不应承担分流的责任。承运人在处理这类事故时,要把握两点:一是通知托运人有分流的规定;二是如果不能通知,则应告知收货人及时取货,逾期领货的可以提高暂存费,但不应随意转移货物。
④货物误交付,承运人有义务向冒领人追回货物,交付给正当收货人,由此而逾期的,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误交付的情况发生,其原因主要有:
托运人变更了收货人,而到站仍向原收货人交付;
领货人凭借与车站工作人员的关系熟悉,有意冒领货物;
领货人在取货时把他人的货物一并取走等。
对于误交付,承运人首先负有将货物追回、交付给正当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货物已经被领货人使用或者销售,则要追回货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铁路到站应当按照规章规定的手续向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付。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提供领货凭证、身份证明和介绍信;如果没有领货凭证的,还要求提供担保等。领货人不退还货物,不影响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发生诉讼,领货人是第三人。第三人要承担退回货物或者赔偿货款的责任,承运人对此负连带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赔偿限额为限。
⑤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按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备车辆;
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
调拨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者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的。
3)收货人的违约责任
收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按时领取货物要承担逾期领取的货物保管费。及时领取货物是收货人的基本义务,因为铁路货物运输量大,而铁路的仓储能力有限,为提高仓储周转率,就要求收货人对到站的货物及时领取,以便腾出仓库,接纳新的货物。
②对于托运人未交运费或者运输途中发生的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收货人应当支付,不按时支付的要承担责任。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托运人所不能预见的费用。例如,货物的倒装费;因托运人包装不良而发生货物破损,承运人因此而产生的整理包装或重新包装的费用等。如果收货人拒绝补交,承运人有权对该运输货物实行留置权。
③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人的货物损坏的,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铁路货物运输赔偿责任的确定
铁路承运人赔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范围是指货物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包装费、运输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托运人、收货人赔偿铁路承运人的损失范围,包括承运人本身的实际损失和运输保管物资的实际损失。承运人本身的实际损失主要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财产的损坏与灭失。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目前铁路货物运输的货损货差的赔偿,是以收发货人所选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风险规避方式为依据的。运输风险选择目前有一般运输(既不保价也不保险)、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3种。根据不同的运输风险选择方式,铁道部制定了相应的三种赔偿标准:一是保价条件下按保价额赔偿;二是不保价、不保险的一般赔偿,即限额赔偿;三是对上述两类赔偿责任在存在承运人有重大过失或法定故意的前提下,必须按实际损失赔偿。
1)非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
根据《铁路法》规定,非保价运输实行限额赔偿制度,即“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限额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发生铁路承运人责任的赔偿,承运人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二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失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关于赔偿限额标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第3项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非保价运输的赔偿是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按所托运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吨公里收取低廉运费的实际出发而制定的减少铁路运输企业风险的赔偿原则。
铁路运输货物,一方面,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按吨公里计算运费,这样重量不大的贵重物品,运费就很少,如果按实际损失赔偿,铁路企业承担的风险太大,难以承受高额赔偿;另一方面,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平等,因此要规定限额赔偿。限额赔偿是为了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适用限额赔偿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对“重大过失”的认定,这是解决区分是否适用限额还是非限额的分界点。“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2)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
根据《铁路法》第17条规定,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赔偿制度,即“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托运人或旅客在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声明这批货物的价值,并按声明的价值支付运输费用,即保价运输。按保价额赔偿损失要高于不保价时造成损失的限额赔偿,即铁路运输企业对保价物品比不保价物品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