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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婚姻法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课高天该由谁来抚养

高天的爸爸是搞服装批发的,特别有钱,但他在家里却很粗暴,动不动就对高天和他妈妈发脾气,经常打骂高天的妈妈。尤其是当他喝醉了酒时,在家里耍酒疯,谁也不敢招惹他。有时,高天母子为了躲避他,就到外面去散步,高天为此连作业也写不完。

高天的妈妈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就向法院起诉离婚,高天的爸爸开始不同意,后来也同意了。

但在由谁来抚养高天的问题上,俩人却发生了争执,谁都想让高天跟着自己。

高天的爸爸认为,他有能力赚钱,能为高天提供优越的学习条件;而高天的妈妈则认为,她是一个机关干部,虽然工资不多,但她能为高天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而高天也乐意随妈妈。

高天的父母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很快就下了判决书,把高天判给了他妈妈。高天的父亲每月付给高天500元生活费,可以在周末或假日去看望高天。高天的爸爸对此不服,表示要上诉,并请了一名律师。律师了解了官司的原委后,劝高天的爸爸不要上诉了。他向高天的爸爸解释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判决解决。”

高天的爸爸听了律师的话后,也就不再说什么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予方式如何确定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在给付期限上规定: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以子女满十八周岁为限,但对那些虽已满十八周岁,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有偿付能力的仍须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碰到高天这样的同学,我们该如何帮助他?

第二课爸爸应该付给抚养费

四年级(4)班的同学陈冰最怕交学费了。他跟着妈妈住在外婆家,外婆有病,常年卧床,需要妈妈侍候她。妈妈的工资不高,又要支付外婆的医药费,所以家里经济相当困难。别的同学平时都有零花钱,可是陈冰很懂事,从来不向妈妈要零花钱。即使是这样,每到新学期开学需要交学费时,家里就蒙上一层阴影。

陈冰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作为班长的他,每次交学费时总拖拉到最后,有时还让老师凑钱给他。

陈冰的爸爸呢?同学们不敢问他。

陈冰原姓胡,两周岁时,他爸爸因为打架致人重伤而被判入狱。陈冰的妈妈伤透了心,不久,他们离婚了。

陈冰跟着妈妈一起过。

起初,陈冰妈妈工作单位的效益好,家庭生活还没有困难。

陈冰到了上学的年龄,妈妈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心理、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的环境,就将儿子的户口迁到外婆家,为儿子改了姓氏,随她的姓。

陈冰的爸爸出狱后,自强自立,开了一个饭店,生意红火。陈冰的妈妈迫于目前经济十分困难,就向他要求给儿子的抚养费。谁知陈冰的爸爸以“他已姓陈,不是我们胡家的人”为由拒付,所以,陈冰得不到父亲的抚养费。

陈冰的班主任张老师得知此情况后,询问了在法院工作的爱人,同陈冰的妈妈一起去找陈冰的爸爸。

艰难的“谈判”开始了。开始,陈冰的爸爸仍以儿子改姓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张老师严肃地向陈冰的爸爸宣讲《婚姻法》。说:“夫妻离婚后,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们仍对孩子负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因此,不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

经过张老师的劝说,陈冰的爸爸终于答应每月向孩子支付800元抚养费。在回去的路上,陈冰的妈妈连声向张老师致谢。可是张老师却微笑地说,我们应该谢谢《婚姻法》,是它给我们撑了腰。”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离婚后父母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即子女归女方抚养时,男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归男方抚养时,女方也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这种义务主体的平等负担,并不等于抚养费用数额的平均分担,要根据双方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即:

一、根据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实际需要;

二、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

三、参考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陈冰为什么能要来自己的抚养费?

第三课抚育费应该增加了

程舒音四周岁时父母离婚了,小舒音一直跟着妈妈生活,爸爸只定期付给她抚育费。这几年妈妈因身体不好,提前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工资少得可怜,而爸爸按当时协议给付的抚育费根本不能维持程舒音的生活和学习,程舒音常常饿着肚子上学。

程舒音的妈妈让女儿去找爸爸,希望能增加抚育费。但程舒音的爸爸已经组成新的家庭,并有了孩子,他以种种理由拒绝了程舒音。

这学期,学校增加了一门法制教育课,程舒音在学了“婚姻法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后,就拿着法制教育课本去找爸爸。

书上是这样写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原定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离婚协议或判决的限制,允许合理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免除。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在经济能力允许时,应满足子女的要求:(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这里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应包括改善和恶化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欲变更子女抚养费的,父母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爸爸看过后,先是紧皱着眉头,然后是坐在沙发上一言不发。许久,才对女儿舒音说:“孩子,你真是长大了,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了。好吧,爸爸答应你,给你增加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程舒音的要求符合什么法律规定?

第四课王林应该怎么办

王林的父母在他8岁时离婚,当时双方协议,俩人的儿子由王林的母亲抚养,他父亲一次性付给儿子抚养费八千元。

今年夏天,王林不慎从他住的二楼楼梯上摔下来,摔折了腿。为医治儿子的腿,王林的妈妈花掉了近3万元。王林的妈妈月工资不到500元,她将儿子的抚育费和这几年积攒的钱都贴上,仍欠债几千元。而她又要承担儿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实在有些困难。

王林的妈妈只好去找王林的爸爸,此时王林的爸爸又组成了新家庭,还没有儿女,生活条件很宽裕,但他拒绝再付给儿子抚育费,并说:“当时说好了,一次付清,哪有还找后账的?没完没了了?”

王林的妈妈出于无奈,只好求助法院。法院的白院长找到王林的爸爸,对他说:

“夫妻离婚之后子女的抚育费非抚养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在一次性给付了抚育费后,并不意味着给付方的抚养义务终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林因不慎受伤医治,已将你预付的抚育费用尽,尚且欠有外债,所以他有权依法要求你再继续给付抚育费。”

王林的爸爸听了,觉得有理,只好答应增加儿子的抚育费。

离婚后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共同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医药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王林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法院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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