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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社会保障

简述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从1883年开征社会保障税算起,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一百多年来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规模空前扩展,社会福利总支出不断膨胀,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种类不断丰富,逐渐衍生为一张稠密的、包罗万象的防范老、病、残、孕、事故、失业等各种风险及改善照顾家庭、婚姻生活、促进就业、青年培训、子女抚育和救济贫困的社会福利网络。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德国社会保障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一是社会保障的各项都以法律为依据开展运作。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从上世纪开始,期间虽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法律在不断地起草,不断地修订,并逐步汇编。每一项立法都经过社会讨论,形成共识,使操作更有依据。二是资金的筹集实行现收现付,费率通过立法每年进行调整。三是社会保险实行分散经办。这不仅表现在各险种都有其经办机构,即就在同一险种内部,经办机构也不同。例如法定养老保险,职员由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工人的养老保险由各州的工人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而矿工的法定养老保险则由独立的矿工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由社会伙伴三方(雇主协会、工会、政府)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命经办机构负责人并负责经办机构的各项重大决策,政府一般不干预。五是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统一征收。

一、社会保障体系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俾斯麦政府首创。1871—1890年,俾斯麦任首相期间,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相当残酷,工人及其家属常常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生存得不到保障。工人阶级的贫困引发了激烈的阶级斗争,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为缓和阶级矛盾和生产技术现代化带来的社会紧张,俾斯麦接受了社会改良思想,积极推行“福利国家化政策”,一面打压,一面变换策略,给工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

19世纪70—90年代,俾斯麦政府多次通过劳动立法,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实现了每周6天工作制,并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对童工、青工和妇女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人负担保险费的70%,雇主负担其余的30%。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雇主承担全部保险费。1889年颁布了《伤残保障和养老保险法》,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工人共同负担。从而形成了现代第一个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1887年德国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接近1亿马克,十几年后的1900年便已翻了近5倍,领取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达500万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以经济复兴为重点,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增加社会救助和社会照顾,逐步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安全网”。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为主,企业、个人可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补充保险。法定的社会保险覆盖面大,例如,法定养老保险又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和矿工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医疗保险、手工业者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职员医疗保险等。

“羊毛出在羊身上”。德国的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雇工交纳的社会保障税和政府的一般性税收(直接税或间接税)。除工伤保险由雇主全部支付以外,其他四个项目的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税。对于社保资金的缺口,政府从财政拨款给予补充,而且财政拨款在社保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比重为30%。如2001年,德国政府决定把该年度能源税收入共223亿马克用于弥补社保经费的缺口。

德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支付以现收现付为主。支付标准与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这样,既能消除物价变动对保险金支付标准的影响,又能使保险金的支付水平与工资增长同步。特殊装备使重残人可以驾驶汽车。

(二)

德国通过立法规范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依法协调同类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德国的社会福利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这些法律是保险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联邦保险署负责检查、监督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在全国养老保险机构之间、医疗保险机构之间进行财政平衡和调剂。

德国的这种社会保障模式,在目标选择上侧重于效率的提高。该模式是“自助”性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贯彻的是“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互助原则;保障对象的自立、自主意识强。这种模式有助于把当前消费变为未来的有计划消费,有利于抑制消费膨胀。同时,又可以把大量消费基金变为积累基金。增加生产投入,促进经济的发展。

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四个层次、五大支柱构成。

一、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事故和护理保险。

二、社会赡养和补偿:公务员各项待遇、抚恤战争阵亡者和补偿所谓受原民德统一工人党迫害者等。

三、社会促进和补贴:子女抚育津贴、教育补贴、就业促进补贴、青年资助和住房津贴。

四、社会救济:日常生活费用补助和特殊困难如伤残、疾病等的补助和照应。

社会赡养的主要对象是公务员。公务员的养老、医疗等费用支出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中联邦公务员的有关费用由联邦财政负担,州和地方公务员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州和地方财政负担。社会补偿是“国家对某一健康损害之后理应予以报偿或出于其他原因负有责任时,受害人有权要求采取措施维持、改善或恢复健康状况及行为能力,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社会补偿的对象并不是一般的人生危险,而是对一些特殊危险引起的损害进行平衡。社会补偿的资金来源是联邦税收收入。

社会救济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收容及防御网”,是帮助那些通过其它社会保障项目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法所给予的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的贫困者,不仅德国人,有避难权的外国人也有权获得。社会救济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由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资金来源是城镇财政收入。社会救济主要分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状况照顾两类。

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五大支柱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护理保险五大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以权利义务对等、社会共济为基本原则,实行全国统筹,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资金筹集实行现收现付,国家确定总体的法定条件,投保者与雇主在此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自治管理。

(一)

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支柱。所有工人和职员,包括部分自我雇佣者(如艺术家、手工业者等)均须参加义务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除此之外,许多阶层诸如公务员、法官和士兵、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等还各有各自专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养老金支出主要通过投保者及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1998年缴费率为投保者总收入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但月收入超过8400马克(原西德)和7000马克(原东德)以上部分是免缴的(即应计缴的收入上限),近五分之一来自公共财政。195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确定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5岁。1998年标准养老金(投保年限达45年)的工资替代率为70%,即1980马克(西)和1694马克(东)。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发放养老金(包括年老、就业能力下降和遗属养老金)外,还提供职业康复措施和待遇。养老保险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康复措施,保持投保人的就业能力,以延缓因为健康原因而导致的提前退休,增加缴费能力。统计数据表明,职业病投保者在经过康复后,可以推迟退休半年。

(二)

医疗保险目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约7200万人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义务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和职员及学徒,此外,还有海员、养老保险金及失业金领取者、自由职业者如艺术家、传媒工作者和大学生等。而收入高于养老保险计费上限的75%(1998年为西部6300、东部5250马克/月)的投保者没有投保义务,为自愿投保者。投保人的家属(含配偶及子女)作为联保者享受附带保险,且不需另外附缴保费。现在,德国约50%的医疗卫生支出是由法定医疗保险承付的。余下的近10%的居民大都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按行业和地域分成七大类,承担主体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资金由遍布全国的8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筹措。缴费率经这些机构的董事会协商确定,全国并不统一。1998年一般在12%到15%之间。老州平均为13.5%,新州为3.9%,投保者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但月收入低于620(西)和520(东)马克的可以免缴。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者医生协会签订集体合同,由后者提供服务,前者支付费用。医疗保险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预防、早期诊所和诊治疾病,包括支付疾病、牙病诊治、提供药品及住院医治等费用;二是康复费用;三是发放病休津贴;四是为孕妇提供护理。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去开业医生和牙医处就医,还有权自由调换医疗保险所。

(三)

失业保险近年来,随着经济前景趋暗,失业保险和就业促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在德国,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该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其提供的服务和待遇有工资补偿,包含失业津贴、失业救济、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适用于建筑工人)等;就业费用和培训费用等;进修、改行培训、求职、差旅及在国外工作的返家探亲费用等。投保者要领取失业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失业前三年中至少要缴费360天。而获得失业救济者须在失业前投保150天或领过失业补贴。失业补贴和失业救济待遇分别为领取者失业前净工资的67%和57%(无孩子者则为60%和53%)。失业救济的费用由联邦通过税收来解决,其他支出则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缴费率,1998年为投保者毛工资的6.5%,计费上限西、东部分别是8200马克和7100马克。

(四)

事故保险在德国,所有的雇员和农民,甚至包括学徒、学生及儿童都被纳入法定事故保险的保护范围,不光工作时间,就连上班中途也属保险范围。现在,该保险已覆盖了德国总人口的一半。具体操作主要由职业合作社负责。通过向雇主或企业收缴保险费来负责,费率协商决定。事故保险除了预防事故和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外,主要承担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投保人的医疗费、给予致残者约合标准工资80%的伤残津贴。另外,还支付约合75%的伤残津贴等过渡补助,以支持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如投保者丧失至少1/5的工作能力或身亡,本人或配偶、子女还可领到相应的养老金、抚恤金、丧葬费等。

(五)

护理保险是德国第5大社会保险支柱。该保险是1995年最新引入的义务险种。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通过雇主、雇员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来筹集,政府则大力资助。1999年费率是1.7%,双方各付一半。计费上限同医疗保险,1999年西部和东部分别为6375及5400马克/月。护理分在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先后于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三级,由实物和货币组成。在宅护理待遇每月由轻到重从750马克到3750马克不等,护理补贴从400至1300马克;在院护理金从2500马克到3300马克不等,而护理院的住宿等须由投保者自理。至今年初,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分别已达7137万人和848万人,享受护理者达181万人。

三、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经历了百年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有法律都汇编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典》中。《社会保障法典》共11编,涉及十一个方面的内容,每编规范一个方面。其中第一编、第四编、第十编是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他编是实体法方面的规定。迄今为止,除第二、第八、第九编尚未完成外,其他各编均已公布。

(一)

《社会保障法典》的主要内容第一编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障的目的、公民的一般社会福利权利、社会保障待遇种类和发放机构、社会保障适用范围、社会保障的待遇要求权、发放机构的审查评价、社会保障待遇的丧失和继承、社会保障待遇的转让、投保人的义务、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各经办机构之间的协作、申请待遇的程序、待遇生效时间点的计算。通则适用于所有社会保障项目。

第四编的主要内容有:雇主、雇员、义务参加者、缴费工资、缴费期限、报酬、劳动收入、投保人范围、保险义务等通用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用语的定义、社会保险费的计量、缴费时间、不缴费的制裁手段、收缴社会保险费要求权的失效、误缴社会保险费的追还、雇主的申报义务、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不按规定时的处罚、社会保险机构及机构的自治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局的职能、社会保险身份证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报告、罚款规定。本编适用于所有各项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如下:投保人范围、投保人范围的延伸、投保人范围的限制、劳动报酬、数据申报义务、申报时间、申报内容、截止时间、劳动关系暂停时的申报、违反申报义务的责任、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的调整、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的继承问题、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经办机构的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程序、养老金的申请地点、行政复议、养老基金的预算安排。

(二)

社会法院体系在二战以前,德国只有普通法院,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由普通法院处理。二战以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法院体系,专门处理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社会法院与劳动法院、行政法院和财税法院一样,都与普通法院体系有联系,都由司法部管理,但独立性强。法官在办案时是独立的。

社会法院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争议,可在地方社会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中有一方不服地方社会法院的判决,可上诉州社会法院,直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将组成联合审判庭,对案件进行联合审理。社会法院主要审理以下方面的争议: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医疗保险的医生执照发放争议、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权利方面的争议。地方社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一名专职法官、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审判庭,名誉法官一般来自雇主协会或工会。州社会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三个名誉法官、两个职业法官组成审判庭。在进行二审时,法庭既进行法律审,同时进行事实审。联邦社会法院主要对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如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是否违宪进行审理,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的统一。

社会法院的诉讼程序由《社会法院法》规定,而不由《社会法典》规定。在普通法院,主要以当事人的呈词为基础;在社会法院,主要不是根据当事人的呈词,而是以官方的调查为基础。投保人不用缴纳诉讼费,由经办机构付费,有关诉讼费用是经办机构管理费的一项重要部分。社会法院的管辖权以债权人的住所为依据。

四、社会保险发展的最新趋势

最近几年,德国的社会保险尤其是法定养老保险出现了以下最新趋势。

(一)

通过清理雇佣关系和把微薄收入者纳入法定养老保险来控制缴费人数的减少德国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存在依附性劳动关系的人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同时又规定,自谋职业者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有费用由本人负担。这就为一些企业主规避缴费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雇主通过把原来的与雇员之间的依附性劳动关系变更为假独立的劳务活动,而避免了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为此,联邦政府最近制定了《打击虚假自谋职业法》,对什么是依附性的劳动关系,什么是独立劳动者做出了明确规定。德国养老保险法原来规定微薄收入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的是法定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1998年每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就业关系中的就业者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最近10年中,这种不参加保险的就业关系数量增加了大约一倍。1987年约有280万雇员从事微量收入的劳动,而在1997年却达到了560万人。与此同时有缴费义务的人数却在减少。有些雇主通过把全日制工作分成几个非全日制工作甚至把一个岗位划分成多个岗位来规避缴费义务。从去年开始,联邦政府把微薄收入者也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规定无论第一职业、第二职业都要缴费。但是这两个最新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社会上也有很多不同意见。反对者认为,把微薄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险,并不能征收到多少资金,反而管理费用很大;另外,解决微薄收入者的问题不能通过社会保险,而应通过积极的劳动市场措施解决。

(二)

人口老龄化对德国目前的法定养老保险构成很大压力据测算,照目前现收现付办法,养老保险的费率到2030年将达到40%左右,这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承受的。为此,从1992年开始,德国进行了养老金改革,主要是在调整养老金水平时从参照毛工资改为净工资、调整免缴费时间、推迟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修改联邦补贴的规定,使联邦补贴随费率的提高而自动增长等。最近,政府又决定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时主要以物价水平为参照,因为物价增长率一般低于净工资增长率。

(三)

联邦政府将开征生态税在考虑到养老保险的资金问题时,联邦政府最近决定开征生态税,收入用于养老保险。但这一举措在国内也有反对意见。雇主协会认为:社会保险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并不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办法,反而有可能破坏养老保险的现行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这种举措是本届政府的临时措施,下届政府也许就会取消这种办法。

(四)

改革德国现行养老保险经办体制由于历史原因,职员的养老保险由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工人的养老保险由各州的工人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在德国的劳动市场上,职员人数大于工人人数,职员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大于支出,而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则收不抵支,因此,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每年要拨付资金以平衡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另外,这种经办体制也造成了经办费用的浪费,州工人养老保险局主张解散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把其所有的业务分散到各州的工人养老保险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养老保险的经办上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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