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正确把握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就应当努力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制定精神文化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时,在对精神文化产品的管理中,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同时,又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不断增强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文化产品的经济效益。
二、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资金投入的现状和问题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驱动力。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投入机制,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主体和格局,是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迅速发展,公共文化投入逐年增长。但是,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文化资金投入偏低、文化经费基数较小、结构不合理、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农村地区尤其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一般来说,要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文化事业资金投入应占政府公共支出的1%左右,并且不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费用。
在我国,即使是财政实力比较雄厚的省份和地区,目前也未能达到这一比例。
我国公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因较多,其中公共需求增长、政府财力有限、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狭窄、社会力量参与力度小等都是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对政府有限的文化投入,文化管理部门内部还要层层剥夺,越到基层,状况越差。文化部门从部委垂直管理到乡镇文化站,在省、市、区县文化部门优先满足自己的要求之后,也就是财政投入在一级一级优先保障之后,到乡镇文化站时就已所剩无几。再加上政府文化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府文化投入是政府出钱,请文化部门和文化团体为农民办事,造成投入者(财政)无法监督,受益者(农民)无权监督。这种机制不改,财政投入再多也没有效益。
对于农民而言,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样受到影响。不仅投入没有经济效益,而且参与文化活动还要影响正常的劳动收入。税费改革以前组织乡村文化活动,参加的人可以计义务工,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义务工,就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了。而且,我国农村文化中介组织缺乏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难以发挥配置文化资源、促进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均衡发展的作用,也缺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二)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格局
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重点之一,就是要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设。通过改革,明确界定公共财政投资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领域,完善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资助方式,建立公共财政投资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咨询制度,加强政府对公共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力度。并且,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和完善公共财政投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合理的公共文化项目运营体制和机制,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融资、投资、集资、捐助、赞助、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公共文化事业。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益性文化企业或机构、团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程度。总之,通过改革,要最终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机制,以满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格局,确保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县乡财政要统筹规划,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社区)的比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县级公共财政要向农村配套延伸,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和支付力度,落实和完善财政对农村的补助政策,要争取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社区)的文化建设,提高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应设立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专项资金。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软硬件建设标准,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
公共图书馆(室)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窗口,公共财政是其主要经费来源,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重要项目和文化产品采取财政补贴,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流动图书”和“送书下乡”工程专项资金等。
第三,成立农村公共文化投入的效益评估机构。区县、乡镇级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应予以大力扶持,坚决制止挤占、变卖文化设施的行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成立农村公共文化投入的效益评估小组,拟定公共文化投入与产出的社会效益评价标准。对镇、村(社区)图书馆(室)来说,要形成一套具体的评估细则,对社会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馆(室),公共财政要以奖代补,集中优势资源,抓典型,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良性发展机制。
第四,为社会资本的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馆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
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的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除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外,其余文化产业如演艺娱乐业、发行业、印刷业、广告业、旅游业、体育及影视节目制作等,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境外资金等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及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兴办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
同时,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群艺(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社会公益活动、文化设施和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的捐赠,对市和县(市)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艺术学校的捐赠,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的捐赠,都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
三、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政策法规机制保障
(一)制定和完善文化政策法规,是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涉及到财政、土地、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新闻出版等诸多公共资源的使用,涉及到文化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撑。不仅如此,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还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农村社区文化中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既影响民族文化价值观的传承和发展,影响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巩固,也影响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这些情况客观上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政策,并使之上升为法律法规,从而保证农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运行有规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