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3.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1)工程师的产生和易人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发包人委托监理。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必须委托监理;对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委托监理。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师的姓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责应当向发包人报送,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责。
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目前,许多工程发包人同时委托监理和派驻代表,两者职责发生交叉后,给工程施工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发包人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旦出现,应尽早解决。
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和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2)工程师的职责
工程师按约定履行职责。发包人对工程师行使的权力范围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如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师要求其在行使认可索赔权力时,如索赔额超过一定限度,必须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都由工程师亲自完成。工程师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效力相同。
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对工程师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和通知,视为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通知。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失误时,工程师可以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和执行工程师的决定。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争议处理办法解决。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1)项目经理产生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承包人施工质量、进度管理方面的好坏与承包方代表的水平、能力、工作热情有很大的关系,一般都应当在投标书中明确项目经理,并作为评标的一项内容。最后,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项目经理一旦确定后,则不能随意易人。
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因为前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是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易人并不意味着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都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责
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项目经理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承包人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如果责任在发包人和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果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时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此,工程师应当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承包人也应当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并且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即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的许多工作都对施工的开始和进度有直接的影响,包括双方对合同工期的约定、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设计图纸的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延期开工的处理等。
(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要求双方在协议书中做出明确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数。合同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承包天数。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做好一切开工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则应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3)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的主要目的,是为工程师对进度进行控制提供依据。
(4)其他准备工作
在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对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延期开工
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进行控制的任务是控制施工任务在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1)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
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这是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检查、监督的依据是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计划。同时,工程师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