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
(1)全面了解我国国防的历史和现代化国防建设的现状。
(2)熟悉国防法规的基本内容。
(3)明确国防动员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4)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教学内容
(1)国防的概念、基本要素及手段;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及类型。
(2)中国国防的历史回顾。
(3)新中国国防的建设成就及国防体制、国防政策。
(4)中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指导原则,各武装力量的主要任务。
(5)国防动员的意义、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国防概述
自古以来,有国必有防,国无防不立,这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的经验和教训。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是生存与发展的问题,这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也是国家固有的职能。因此,国防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息息相关。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
一、国防的基本要素
国防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国防的主体、国防的目的、国防的手段和国防的对象4个,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即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为国家。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都要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
(二)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1.捍卫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按照国际法的表述,主权是一国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它是完整无缺、不可分割而独立行使的,是最高的权力和尊严。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和国家荣誉等都无从谈起了,也毫无意义了。
2.保卫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决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以发挥其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
领土是指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土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海和领空所组成。领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与国家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既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
领土完整的含义是:凡属本国的领土,决不能丢失,决不允许被分裂、肢解和侵占。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任何集团或个人不得搞旨在分裂本国(或别国)领土完整的活动。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3.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国家要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一个和平安全的外部环境和稳定的内部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和平、稳定的环境,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甚至连生存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和颠覆,安全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危及国家安全与稳定时,国防力量就要采取一切措施。
(三)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国防的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由此说明,与军事有关的诸方面的活动,只要有利于捍卫国家的主权、保卫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国防目的,都是国防的重要手段。
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与平息内部外部势力互相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在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军事干预、占领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战争等。
上述活动和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发动的武装暴乱,不仅使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且直接危及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因此,在实现国防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军事手段始终是国防的最主要手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世界和平的发展,新军事革命对国防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捍卫国防的目的已不仅仅局限于军事的建设和斗争,而必须包括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另一方面,军事方面的建设和斗争更多的是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等方面的斗争,力求通过平时国防建设能量的有节制地释放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战略效果。
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来达到国防的目的。因此,只有全面提高综合国力,才能真正建立强大的国防。
(四)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防对象的这一法律界定,既有国际法理依据,又符合国防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一致,不仅表述方法合理恰当,而且意义深远重大,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与国际约定接轨。联合国1974年专门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对“侵略”做了非常详尽的定义。凡属于决议所指的侵略,均属于运用国防力量防备和抵抗的对象;
二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提法相一致。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了武装力量的任务,第55条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它们都采用了“抵抗侵略”的提法;
三是与国防活动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防只是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在今后的国防建设和斗争中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当今世界的现实是,的确存在着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并存的事实。因此,国防所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
2.国防要制止武装颠覆
所谓颠覆是指推翻现政府的一种叛逆行为,包括武装、暴力颠覆形式与非武装、暴力颠覆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武装暴力颠覆的形式,由国家公安、安全部门调查和处理,不需要动用国防的力量。只有属于武装性质的颠覆活动,如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才能动用国防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武装颠覆”是国防的对象,把“制止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如下特殊的重要意义:
首先,各种武装颠覆活动,包括分裂国家的“独立”、武装叛乱以及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暴乱,已构成对我国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
其次,从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武装颠覆并非纯粹来自内部,或主要不是来自内部,各种形式的“独立”、武装叛乱和暴乱,一般都有外国势力插手,具有内外勾结的特点。对付这一类“武装颠覆”,应该是国防的职能,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国防还具有对内的职能;
第三,从前苏联解体及前南斯拉夫分裂后民族间战争不断、人民生灵涂炭、国民经济严重倒退的情况看,它的灾难甚至大于国家间的战争,理应将防止和制止这种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职能。
二、中国国防史回顾
中国的国防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民族五千年沧桑历史,给我们留下丰富的国防遗产,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也给了我们对历史的无限感慨、深思和启迪。
(一)中国古代的国防
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直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古代的国防历经数千年,伴随着20多个朝代的盛衰更替和社会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发展。这种完整一贯的历史延续,培育了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锤炼了民众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勇于抵御外患的尚武精神,形成了习文善武、文治武功的优良传统。
1.中国古代国防的兵制建设
兵制,即军事制度,现如今称为军制。它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兵制建设是中国古代国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夏之初,王已控制了军事大权,已有对参战人员编组和奖惩的规定。商和西周,王是军事的最高统帅,军事领导职务由贵族大臣和地方首领担任,士卒主要由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奴隶一般只随军服杂役;车兵为主要兵种,师为最高建制单位。
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各诸侯国开始实行兵制变革,废除奴隶不能充当士卒的限制,开始有了武官任免制度;车兵地位逐渐下降,步兵地位逐渐上升;依户籍定军队的编制,军为最高建制单位;开始出现郡县征兵制。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开始确立,社会处于大动荡、大变革、大发展中,诸侯大国之间不断发生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加速了兵制的变革与发展。这一时期,步兵、骑兵、水师逐渐分离为独立兵种;兵役制度上,打破了世袭兵制,出现了募兵制和郡县征兵制;剥夺了私属武装,集中军权,统一军队,文武分职;凭玺印、虎节任将发兵;建立按军功晋爵升赏制度;战争指挥复杂、要求高,将帅专职化。另外,在这一时期,学术上的百家争鸣,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兵学的发展。以《孙子兵法》为代表的一大批兵书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逐渐成熟和军事制度体系的形成。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朝末年,历代封建王朝,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帝王的军权,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便于帝王控制的统帅指挥系统;常备军任务或武器编组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地方私人武装;以步兵或骑兵为主要兵种。明朝开始出现专门装备火器的部队,建立了武库、粮储和运输制度,主要武器装备和军需物品由国家监制和供给;因势采用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等,多数以农民为军队的主要成分。
在中国古代,兵制的许多内容都通过法律形式颁布执行,例如,唐朝的《卫禁律》、《捕亡律》、《擅兴律》、《军防令》等,对军队的组织编制、番上宿卫、屯田戍边、兵役军赋、军队调发、军需补给、驿站通道、武器制造和配发、厩库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
边防、海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的边防建设主要是修筑防御工程和实行实边固边政策。著名的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构筑的以长城城墙为主体,与其他工程设施相结合的连续线式防御工程体系。它是城池筑城体系的发展和运用。历史上先后有8个诸侯国和10多个王朝构筑、修建和连接,到明代形成了东起辽东山海关、西至甘肃嘉峪关,全长5000多千米的长城。长城据险筑墙,关堡相连,烽堠相望,敌台林立,层层布防,在中国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秦统一之后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中,曾发挥过重要的防御作用。
西汉文、景时期,为防御匈奴的一再侵犯,积极推行实边固边的政策。一是在边关要地配置边防军,包括边境上的郡国兵和屯田兵,依靠边郡太守和都尉率兵防堵匈奴的进攻;二是输粟实边。文帝时,晃错曾提出奖励百姓输粟实边,依输粟多少,赐给一定的爵位,或赦免罪过,并令入粟者将粟运至长城沿线,待边境一带粮食充足后,再运至内地郡、县收藏。这一政策的实行,有效地巩固了边防;三是徙民治边。晁错在《筹边策》中提出,在边境要害之处,组织徙民建立城邑。由有才能、习风俗、知民心者充任首领。首领平时组织徙民训练,战时则率徙民抗击敌人。每一个城邑都成为坚固的军事要塞,有效地加强了边境地区的防御。
到了汉武帝驱逐匈奴之后,在西北边境地区大量增设新郡,并实行大规模的军事屯田,使数十万边境驻守士兵有警则战,无事则耕,戍卒无饥馁之忧,国家无转动之劳。屯戍军队与大量移民共同守边,且耕且守,较之“徙民实边”更为扎实有效。
我国古代的海防建设是从明代开始的。为防止倭寇的偷袭、骚扰,明王朝一方面下令禁海;另一方面在沿海的主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所城为骨干,堡、寨、墩、烽堠和障碍物相结合的防御工程体系,从而有效地抗击了倭寇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