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事管理调配受贿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随着高校教师待遇的提高,加上我国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高等院校较为优厚的经济待遇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求职者具有很大吸引力,不少的就业者都把眼睛瞪着高校。而高校在人员的引进和人事调配上,有着比其他单位和行业更多的倾斜政策和更为宽松自由的空间,自主的权力也更大,所以在人事管理和调动环节中,一些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便借进人之机收受钱财。具体表现在人员的引进上,不按要求,降低标准进人;只凭关系,不看社会影响和工作实际引进所谓的“人才”。
另一方面,随着高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的干部职数有所减少,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学校领导在干部考核任用上不能很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利用干部聘任之机牟取私利。比如,利用学校环境、条件、福利等差异,经常进行大面积人员“调配”,于是,社会上那种“不跑不送,降级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既跑又送,提拔重用”的现象在高校内自然便有了它的市场。具体表现在干部的任用和管理上,任人唯亲,搞小集团,拉帮结派等情况时有出现。
3.财务管理环节薄弱
当前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且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执行,编制方法不够科学,专款专用缺乏监督机制,管理失效,学费收缴中存在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预算控制不严,经费支出不合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对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债务、投资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这次审计的18所高校均为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实行定员定额拨款和专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审计报告在肯定所审计高校贯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高校改革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提出了高校在财务收支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一是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2003年,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427万元,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010万元,自行设立并收取辅修费、旁听费等7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学费、住宿费等5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二是部分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三是部分高校财务及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比如收支反映不实。14所高校未将科研收入、收费、投资收益等6.16亿元作为收入管理,有的滞留在所属单位坐收坐支。比如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至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万个已结题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账,结存资金3.69亿元,仍分散滞留在已结题项目,未发挥效益。还有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有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如清华大学所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在1995年1月~2003年3月,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等,私设“小金库”213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对外投资和支付合作方红利等名义支取大量现金。
4.物资使用配置失范
高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但在其使用上,却存在比较大的失控空间。比如公物私用,账物不符,丢失严重,等等。
二、职业腐败
教育领域的腐败与我国社会中的整体性腐败现状与趋势是一致的、同步的。教育腐败是整个社会大环境下腐败问题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教育腐败既有所有腐败的共同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从腐败的性质来看,教育腐败是双重权力的腐败。教育领域的腐败集中表现在两类人身上:一是在教育领域内拥有管理权力者,他们非正常地使用管理权力谋取利益,以金钱、财物的交易为主。搞“学与钱”、“学与权”的交易。例如在教学管理、在学术管理、在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腐败。二是社会管理的权力执掌者,将社会的管理权力直接地渗透到教育领域。主要表现形式是“权与学”的交易。
其次,从腐败的行为主体来看,教育腐败是理性腐败。在高校有腐败行为的知识型管理者身上,道德的底线已经不复存在,腐败成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理性活动。这也间接地告诉我们:即腐败者与文化程度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而与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有关,对他们腐败行为的遏制,主要不是教育劝导,而是必须依靠制度惩罚。
再次,从腐败的形式上来看,教育腐败往往贴着“名正言顺”的标签。教育体制在某种意义上是计划体制的最后一座堡垒。当外部环境的市场化运作与计划体制下资源的有限出现矛盾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自然地渗透进教育领域。一段时期内,“教育产业化”的错误观念是“钱学交易”产生的理论指导,从而使教育这一公益性活动蜕变成为营利性活动。教育腐败通常是在某种正当、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不公正、不公平的行为及其现象,有各种合理化的解释,有各种“遮羞布”,比起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这里所指的职业腐败,主要是针对与高校教书育人这一职业相关并产生的腐败行为。它体现出了高校领域腐败的独有特性。
1.教学及管理领域
一是联合办学办班。随着高教管理体制深化改革,高校对办学和收费拥有自主权,一些高校工作人员把办学作为单位创收主要来源和提高个人经济收入重要渠道,以私设“小金库”,截留、瞒报收入。合作办学,只追求经济效益,不关注教学质量,甚至以学位文凭换取金钱,为金钱出卖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纪委办郝建臻认为,一些高校办班人员通过假造协议或制作双份协议方式,赚取大笔办班收益。这一环节的腐败,也表现在成人教育办学上,有的高校利用招生计划和文凭指标,联合办学、办班。学校领导利用掌握校外办学管理权,将教学点承包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高校乱办班的目的,学校无非是增加经济收入,求学者是图一纸文凭。在各取所需的“交易”中,各种成人大专班、自修班、函授班、辅导班、本科班、培训班,铺天盖地。近两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吃香,于是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来势凶猛”,收费很高,教学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乱办班的背后是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地方党校也纷纷加入乱办班、乱发文凭的行列,使“党校”在群众中失去了往日的权威性。
二是极少数主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任课教师,借为学生转系、转专业、专科升本科、推荐免试读研究生、评奖学金及各种奖励或表彰、考试阅卷等各种机会搞权钱交易、“分数卖钱”等。就教学者个体来说,送钱给分、给信息、给复习范围、给招生倾斜,“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从而制造出了众所周知的“假文凭”。“教学权钱、沆瀣一气”。教育的腐败,有可能已经发展到了极致——在这种状态下,教者、学者、权者、钱者,利用着各自的独特优势、发挥着各自的独有力量,精妙地结合在一起。
2.学术研究领域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然而,近年来,高校学术腐败却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贬损了学术的崇高形象,严重阻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以及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在国外,一般不采用学术腐败的说法。美国科学界把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或报告结果中出现的编造数据、伪造数据和剽窃行为称之为学术越轨或科研中的不端行为。在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学术界频频出现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良知的行为,“学术腐败”的说法由此应运而生。学界对于“学术腐败”的界说也不尽一致,初步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
但概括来说,国内学界对于学术腐败在概念上的界定可以分成两大阵营:一方认为,大凡当今学界中泛滥猖獗,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用“学术腐败”一词来形容、来描述。而另一方则认为不宜轻易或随意将学术与腐败连成一词,学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不能等同。在我国“腐败”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通常把它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关键词是“公共权力”和“私利”(包括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即腐败和公共权力相联系,并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那么当前学界中许多学风不正现象、学术失范行为不应该用“学术腐败”一词来形容。其实两种观点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对于腐败一词的理解。
我们知道,腐败原指有机体的腐败变质,后来便常借指人的思想、行为的蜕变、堕落,以及某些组织机构和制度的混乱、黑暗。就腐败的词义本身而言,腐败的特点之一是其蜕变性。而在当今社会中,腐败的概念已逐渐政治化,一般用来指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学术腐败也即学者利用手中的公共学术权利来谋取私利的行为。
参考国内种种不同的阐述和界定,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学术腐败。
广义的学术腐败,指学界中集体和个人利用公共权力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学术利益的行为及现象,是对学术领域内出现的一切不公正、不公平、不规范和不诚实不当学术行为及现象的统称。既包括在选拔性考试、学位证书、文凭、科学研究和学术出版物等学术领域利用公共职权谋取个人利益,赢得不公正的竞争优势或使其他候选人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也包括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低水平重复等等。狭义学术腐败,是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的集体或个人为谋取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滥用权力而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和现象。也就是说,狭义的学术腐败,是指学术活动运作者、管理者中的腐败行为与权力紧密相关。
只有正确地界定和理解了学术腐败的内涵,我们才能正确地对待和区分高校学术领域中出现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高校学术领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将其一概归为道德规范问题,显然是不全面的,掩盖了矛盾的实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如将其全部视为腐败行为,也有扩大之嫌,因为只要没有利用权力谋私,就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腐败范畴。高校学术领域中,诸如发表论文中抄袭、剽窃,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笔者认为这更多的应该归结于道德范畴,属于学术道德的堕落。而在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评比中拉关系、走后门,还有发关系文凭、人情文凭等等,这其中既存在以权谋名、以权谋学、以权谋奖等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存在着纯属个人道德修养或学术规范训练不够的问题,我认为更多地应归结于学术腐败的范畴了。
实际上,高校学术活动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意义上的腐败行为往往与学术不规范的行为连在一起,两者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清晰地划分每一种行为并做出限定是困难的。而且,广义的学术腐败定义比较切合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本书在以后的分析中,所称学术腐败是指广义角度上的学术腐败。
目前,高校学术腐败现象种类较多,如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书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等。
例如,职称评审中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上。以权谋私,主要是行政人员凭借特权挤占职称名额;弄虚作假,除了拼凑、抄袭、剽窃论文、著作外,还有就是在论文发表中搞“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如你发表我的文章,我让你读在职博士,或者你给我钱,我给你发文章,美其名曰“版面费”或“成本费”,而置文章质量于不顾;除此之外,在职称评审中,有些评委公然索贿受贿,有些被评审对象则热衷于送礼、行贿。其后出现的大办研究生班,滥授学位、滥发文凭其实不过是滥评职称的延伸。
学术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害着学术领域,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极为恶劣的社会危害。一是产生“学术泡沫”,造成时间和金钱的大量浪费。学术研究中的编造风,造就了一大批“高产学者”。然而,这些高产出来的著作或论文的大部分,或抄袭、或拼凑、或改装,根本谈不上什么学术价值,充其量是学术垃圾,势必造成学术的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的背后是宝贵的时间被耽搁,国家和社会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二是毁灭诚信,败坏学术风气。由于学术垃圾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学术精品的“生产”成本,就势必会带来学术研究中的恶性竞争,使得学者们再无心踏踏实实地搞科研,一心一意地做学问。三是扼杀学术创新、窒息民族生机。学术腐败阻碍了学术创新,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术的生命力,使得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四是亵渎了学术精神,使学术研究误入歧途。追求真理从来就是学术研究的目的和最高价值。然而,学术腐败却与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背道而驰,将学术研究引入歧途。在腐败者眼里,学术研究不过是为其谋得一己私利的途径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