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3】某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50台彩电,每台彩电正常零售价2800元,收回的旧彩电每台折价400元,共计收回彩电销货款120000元。则该批彩电应税销售额为多少元?
应税销售额=50×2800÷(1+17%)或=(50×400+120000)÷(1+17%)≈119658(元)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还本销售应税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这一销售方式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但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收入处理。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但因逾期(超过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须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②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
③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外)一经收取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7)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有些属于无销售额现象的,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在销售额的确定过程中,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能会出现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现象。针对上述两种情形,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和方法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对于销售自产货物,是指其实际生产成本;对于销售外购货物,是指其实际采购成本。除另有规定外,“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上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将在消费税会计章节中学习)。
4)当期销项税额计算举例
【例3-4】太康厨具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向当地沃尔玛商场销售厨具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6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款60000元,税款10200元,另收取包装费936元,款项存入银行。
(2)向小规模人销售厨具20件,每件含税售价702元,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14040元,另派车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应向买方收取运费117元,所有款项均未收到。
(3)以物易物销售,用产品换入设备,双方分别开出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300000元,税额51000元。
(4)以旧换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实收价款120000元,旧货折价20400元。
(5)本月共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585元。
(6)将厨具300件赠送灾区,每件生产成本450元。
(7)将30套新产品作为奖品奖励给职工使用,该新产品没有市场售价,其账面成本为2000元/套,行业成本利润率为10%。
请计算该公司本月份应申报的销项税额。
分析及解答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款10200元即为销项税额,包装费936元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也应并入销售额征收销项税额,但是936元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再计算销项税额,即936÷(1+17%)×17%=136(元)。
(2)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已经实现销售,所以应计算销项税额。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和价外收取的运费都是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销项税额,即(14040+117)÷(1+17%)×17%=2057(元)。
(3)双方应分别做购销处理,换出产品记销项税额51000元。
(4)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是含税价,以旧换新按新货全价计税,销项税额为(120000+20400)÷(1+17%)×17%=20400(元)。
(5)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税,没收包装物押金时计税,其销项税额为585÷(1+17%)×17%=85(元)。
(6)赠送厨具因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所以按同类产品的不含税价600元/件计税,其销项税额为300×600×17%=30600(元)。
(7)奖励给职工的新产品没有市场售价,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30×2000×(1+10%)=66000(元),其销项税额为66000×17%=11220(元)。
该公司12月份应申报的销项税额为:
10200+136+2057+51000+20400+85+30600+11220=125698(元)
2.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同一纳税人,既要购货又要销货,购货时要支付进项税额,销货时要收取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然而,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具体请看下面的有关规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销售货物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中的“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5)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6)从小规模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所说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1)项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3)当期进项税额计算举例
【例3-5】太康厨具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份采购情况如下: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另支付运杂费8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转账支付;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了普通发票,列明金额为11000元,另支付运费500元,并取得运费专用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支付;
(3)购进在建工程(办公楼改扩建)需用水泥材料,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60000元,税额10200元,水泥已入库;
(4)接受投资人投入设备一批,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400000元,税额68000元,该批设备已投入使用;
(5)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大米一批,取得了普通发票,列明金额为40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元,准备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
上述业务的专用发票都已通过认证。请计算该公司12月份应申报的进项税额。
分析及解答如下。
(1)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4000元,只有运费可以按7%抵扣,运杂费不可以抵扣。
(2)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依据,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运费可进行抵扣,即按500×17%=85(元)。
(3)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所用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接受投资人投入设备,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68000元。
(5)购入大米虽然是农产品,但因用于职工福利,所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对应的运费也不得抵扣。
该公司12月份应申报的进项税额为:34000+85+68000=102085(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3-6】依【例3-4】和【例3-5】资料,请计算太康厨具公司12月份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5698-102085=23613(元)
4.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凡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并办理报关手续的应税货物,不论是国外制造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不论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不论进口后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均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须包括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即: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实务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代理费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方承担已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