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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1)

税务会计

【学习目标】

1.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优惠;

2.掌握各个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3.灵活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4.掌握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学习重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案例导入与问题提出】

李教授与同事小王合作出版了一本关于投资理财方面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0000元,李教授和同事约定按照6∶4的比例分配稿酬,李教授分得30000元,同事小王分得20000元。但是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上两人产生了分歧,李教授认为:应该按照各自分得的所得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税,即李教授的30000元可以减除一次扣除费用,同事小王的所得20000元也可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同事小王认为应该把稿酬看做一项所得,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税,即全部所得50000元一次性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再计税。

请回答:

(1)李教授和小王谁的观点是正确的?

(2)这笔稿酬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该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8.1个人所得税概述

8.1.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最早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三次修订。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1.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的不同,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或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中国就是该个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因此,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2)“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现行税法中的“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①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②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例8-1】某外籍人士从2009年8月到中国境内某公司任职,在2010年度内4月1日至4月10日回国述职,9月5日至9月20日起又回国度假,由于在2010年度两次离境都没有超过30天,加起来也没有超过90天,属于临时离境,视为在华居住,因此2010年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在中国交税。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8.1.3征税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目前税法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④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但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进行财产转让主要指转让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8.1.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因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分清所得的来源地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是判断非居民纳税人的某项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的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8.1.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8.1.6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税免税的优惠。

1.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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