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点是:(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2.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3.答: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4.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5.答: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由人民法院依定程序宣告。
6.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有: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7.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案例分析题
1.(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
2.(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
九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答:
(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4)行政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多存在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中。(5)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可选择性。
2.答:
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
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3.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略
5.答:
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形式:行政立法、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6.答:行政法制监督,也有的称做监督行政,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具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否合法或适当实施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二、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2.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十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基本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2)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3.答: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4.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也称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5.答: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二、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
(1)L和Y成立共同犯罪,罪名是绑架罪。本案中,L和Y共谋绑架,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共同犯有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2)L虽然中途脱离,仍然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理由有两点:一方面,犯罪既遂以后,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L和Y共同实施绑架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既遂,所以L虽在实行的中途脱离,也不是中止。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单纯自己放弃犯罪的,原则上不成立中止。本案中,从主观上看,L自己虽然自己停止了犯罪行为,但他是与Y共同实施犯罪,其既未继续阻止Y的行为,也未去司法机关告发,因此主观上仍有让Y继续实施犯罪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由于L没有有效阻止Y的犯罪行为,仍然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在本案中,虽然L停止了自己的行为,但由于未能阻止共同犯罪人中的Y继续完成绑架行为,而二人的行为有机一体,因而L与Y共同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2.参考答案:丙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受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又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罪犯。丙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间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丙并不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时间条件”,不是累犯,司法机关应对其后来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单独定罪处理。
十一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答: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审判公开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回避原则;(7)合议制原则;(8)两审终审原则;(9)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答: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
3.答: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4.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等几个阶段。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此纠纷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因而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无法按照仲裁协议执行。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因为C县法院虽然是合同签订地,但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条款无效。这是《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就只能按法定管辖办理。《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而合同履行地为F县,而不是D县。因此,F县法院有管辖权。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6)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而且合同选择管辖的条款无效。
(7)陈律师可以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