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此法于19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也称调整对象,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这里所称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和执业医师的必备条件
(一)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提高医师队伍素质,加强医师岗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关于医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医师资格作出过许多重要的规定。目前,国际上也通行这种执业资格制度。为使医师这一重要岗位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医师的执业资格制度,其意义不言自明。
(二)执业医师的必备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才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必须“经注册”。就是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还必须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才能执业。
(3)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本法的调整范围,即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才适用本法。
三、医师的职责和医师的社会地位
(一)医师的职责
医师负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卫生行业要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广大医师应当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坚决反对和抵制一切有损于患者利益的行为。
(二)医师的社会地位
医师从事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事业,是一项高尚的职业。广大医师为了解除患者的病痛,抢救病人的生命,保护人民的健康而勤恳地工作,他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1)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医师队伍的质量。确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可以用相对科学、公平的方法来检验国家医学教育的水平,把住医师队伍的入口关。
(2)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利于医学院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出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具有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医学人才。
(3)依法确立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将我国医师的管理纳入了科学的法制化轨道,这就可以杜绝不具有医师水平的人员混迹于医师队伍,有效地防止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现象发生。
(4)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也是发展中外医学交流的需要。为确保医师的质量,世界各国在立法中都严格规定了有关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近几年来,不断有境外医师来华从事医疗活动,也有中国医师到境外进行交流。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患者和医师的利益,促进中外医学交流的健康发展,需要确立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因此,可通过实行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来保证。
(二)外国医师资格考试情况简介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国际执业资格认可的共同途径,也是公平竞争取得资格、保证人才质量的有效措施。把医师资格考试作为医师管理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美国已实行了87年,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了数百年,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大多在二战后实行,我国台湾、香港也已实行多年。
美国1915年成立全国医学考试委员会,1916年在华盛顿进行了第一次考试。目前美国医师执照考试是相对独立的阶段考试,分别考核考生是否具有从事医师职业必备的医学基础知识、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
德国的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机构由60名专职人员和179名咨询团成员组成,并且属于典型的考教分离的考试体制。考试从基础课程到临床技能分为四段,各阶段考试中三次不及格即行淘汰。
日本早在1870年就建立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对象现要求为具有六年制以上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资格,但其法律还规定,“考试合格后,一般还需在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为期二年的临床训练,而后才能成为独立的医师”。
香港医师执照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专业知识考试、医学英语水平考试和临床考试三部分组成,内容涉及21个医学专业学科,考试对象为五年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并经临床实习者。并规定,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和英语水平考试后才能参加临床考试。
(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的;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目的是保证医师的素质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医师队伍的质量,使医师法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考试的内容包括医学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医师资格的取得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这就具有了法律规定的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经注册即可从事医师工作。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诊疗活动(医师执业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一)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的人员。
(2)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①注册申请书;②医师资格证明;③健康证明;④身份证明;⑤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⑥有关部门出具的技能和道德状况考核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答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注册。
(4)为方便注册申请人简化注册手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注册医师的执业要求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医师的执业地点。在固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是医师注册的内容之一。
医师未经批准不得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的地方执业。
②医师的执业类别。医师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如注册为预防医师或者保健医师的,就不能从事医疗执业。
③医师的执业范围。医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超越自己注册的范围,如内科医师不能进行外科诊疗,儿科医师也不能代替妇产科医师。
上述规定不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是紧急情况下从事的执业活动。
(2)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严禁非法行医。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
1.注销注册
对于经过注册,取得医师证书又出现了不能或不宜从事医师业务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注销注册,收回医师证书的权力。具体情形有:(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6)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变更注册
医师改变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重新注册
医师中止执业或注销注册后,申请重新执业的,须重新注册。
(五)个体行医的规定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1)在注册的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