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提单上的批注
提单上的批注有正常和不清洁批注两类。常见正常批注有:“STC”(Said to Contain,据称)、“SBS”(Said by Shipper,据发货人称)、“SLAC”(Shipper"s Load & Count,发货人装箱、计数)、“SLCAS”(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CY (场)、CFS(站)、GP/DC(普箱)、hQ (高箱)等。银行不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批注的提单。
注意:提单印有“im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含“intende &…”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并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预期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在提单上批注“The goods 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许的,而标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则是可以接受的。
10)提单上的日期
每份提单都可能有“Issuing Date”(签单日)、“On Board Date”(装船日)和“Sailing Date”(开航日期)等日期,实务中一般将三者打成同一天;提单的签发日期应在L/C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内,且是装船完毕或货物已经接受船方、船代的有关方面监管的时间;收妥备运提单以“OnBoard”日期为准。
5.2运输合同管理
5.2.1运输合同的含义与分类
1.运输合同的含义
货物运输合同也叫货运合同,是指承运方根据托运方的具体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运到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方,托运方按约定付给运输费用的协议。其订立、变更及解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合同除了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2)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在货运合同履行中,货物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但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并不是围绕货物产生的,而是围绕为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的。
3)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
大多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国家授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因此,货运合同往往被制成标准合同。
4)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而是第三人。因此,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他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地载明在合同中。
5)双务有偿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承运人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2.货运合同的分类
货物运输业务自身就存在很复杂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与此业务相关的运输合同具有种类方面的多样性。
1)按运输工具划分
货运合同按运输工具不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等。
2)按货物性质划分
货运合同按货物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殊货物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等。
3)按合同期限划分
货运合同按期限不同可以划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4)按货物数量划分
货运合同按货物数量不同可以划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即可完成的运输合同。
5.2.2运输合同的订立
1.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着自身的一些特性。
1)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指的是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达到签订运输合同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2)平等互利原则
不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也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在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体现在合同的内容上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3)协商一致原则
这一点强调双方必须是在经过协商并在意愿上达成一致后才能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4)有偿性原则
运输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当事人都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某种利益时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货运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以订立货运合同为目的,就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这一表示的为要约方,收到这一表示的为受约方。要约的内容包括希望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愿、签订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回复的期限等,一般由托运人提出。
2)承诺
承诺是受约方接受要约方所发出的要约的行为,这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是受约方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受约方无权作出承诺;承诺必须向要约方作出,其目的在于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承诺必须是完全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必须在要约规定的答复期内作出,否则不成为承诺。实际上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通常要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复杂过程。
3)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由托运人提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承诺后成立。《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应当向托运人交付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
5.2.3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相关概念
1)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包括对收货人的变更、交货地点的变更两个方面。变更合同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如货物运单和变更请求书,承运人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变更请求。
2)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在承运人发运货物以前,托运人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要求解除合同,托运人应提交的文件是各种运输单据,包括托运单、货票等。
2.运输合同变更及解除的条件及责任
1)货运合同变更及解除的条件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货运合同的变更及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下列情况发生时,承运人不受理运输合同变更: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②违反物资流向;③违反运输限制;④蜜蜂运输;⑤易腐货物变更后,新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原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时;⑥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⑦第二次变更到站。
(2)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发站在挂运前,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发站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运合同即告解除。
(3)办理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发站、中途站或到站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不能提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能证明托运人、收货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变更要求书中注明,方可办理。
(4)已经卸车的整车货物,不再变更到站。
(5)办理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变更手续费。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返还全部运费及押运人乘车费。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结算。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站或处理站随同变更手续费一起核收。
2)货运合同变更和解除后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对运输费用要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如果承运人有损失,请求人要赔偿损失。合同解除时,也要进行清算,该退的运输费用要退还,该收的保管费用要收取。
5.2.4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有时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3)包装货物的义务;
(4)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3)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3.收货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收货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2)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2)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1)检验货物的义务;
(2)及时提货的义务;
(3)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5.2.5货运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3)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4)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5)托运人的过错;
(6)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
(7)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托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将对货运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过错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第三者物质的损失;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
(4)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托运方对承运方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出现场记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
3.违约赔偿界定
货物的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价格计算。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的,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运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3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最初只限于水上运输,所以一般把它归属于水险的范围,但随着贸易和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运输保险业从水险扩大到陆运、空运包括在内的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所以货运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其种类。例如,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3类;按照使用范围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