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能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低于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2.5证券的承销方式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1)代销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2)包销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包销在实际操作中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之分。
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购合同,由承销机构按一定价格买下全部证券,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机构以略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机构将证券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
余额包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发行证券,到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1.2.6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1.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
除了必须具有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外,发行人还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可获准发行企业债券。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1)配额审核程序
申请公司债券的发行配额审核要经过下列环节。
①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须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有在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且推荐的前提下,才能申请发行债券。
②该企业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发改委申报发行配额。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发改委共同编制当地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发改委审核。
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发改委综合各地申报的发行计划,共同编制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⑤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被批准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发改委联合将发行配额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与发改委共同将发行配额分给企业或主管部门,企业获得发行配额,需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放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表”。
⑦发行债券所筹的资金如果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还必须被列入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中。
2)资格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得到债券发行的配额之后,应向有权审核发行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申请文件。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证券管理部门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时,主要考虑3个方面的问题,即发行人的资格、发行条件、禁止发行事由。在对这3个方面进行审查之后,做出批准发行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且就不批准发行的理由向企业作出说明。
1.2.7新股的发行方式及上网定价发行
1.新股的发行方式
目前国内新股的发行方式主要采用上网定价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2.上网定价方式
由于上网定价发行具有高速、安全和低成本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
1)上网定价方式的概念
上网定价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发行价格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认购。
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数。
2)投资者“上网”申购的具体程序
①申购当日,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申购受理情况。
②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内。
③申购日后的第二天,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
④申购日后的第三天,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交易所根据中签结果办理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⑤申购日后的第四天,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并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⑥申购日后的第五天,主承销商将认购款项划入发行公司的指定账户,股票发行筹资活动结束。
1.2.8我国国债发行的方式
1.定向发售
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
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的国债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
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3种形式。
(1)缴款期招标
缴款期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2)价格招标
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实际中,价格招标通常按照“荷兰式”和“美国式”两种方式进行。
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3)收益率招标
收益率招标主要用于付息国债的发行,它同样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形式,原理与上述价格招标相似。
1.3证券交易市场
1.3.1证券交易市场的类型
证券交易市场主要由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
1.证券交易所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场所。凡符合规定的各类有价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都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它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公开交易的高效率市场。证券交易所只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本身并不参与证券买卖,同时也负有管理证券交易的职能。就其组织形式来说,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交易组织。从法律地位上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赢利的社团法人,其会员以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为限。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会员自愿结合而形成的非法人团体,如美国,其章程细则中有关会员的入会、惩戒、开除等条款规定被视为会员间的契约,必须共同遵守。
(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机构及各类公司等共同出资组建的。任何证券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或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由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是赢利为目的,在营业收入及赢利方面考虑较多,这对参加买卖的证券商来说负担较大。
2.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是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与客户直接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原始的场外交易市场亦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市场,这个市场并非特指一个有形的市场,而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证券商与客户直接通过讨价还价而促成成交的市场,它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场外交易市场一词意译自英文的“Over the Counter Market”,其中的“Counter”是“柜台”的意思。在早期银行业与证券业未分离前,由于证券交易所尚未建立或完善,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都是在银行进行的,投资人买进证券或卖出证券直接在银行柜台上进行,即通过柜台交易(Over the Counter Transaction)。实行分业制后,这种以柜台进行的证券交易转由证券公司承担,因此有人也译为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目前许多场外交易并不是直接在证券公司柜台前进行,而是由客户与证券公司通过电话和电传进行业务接洽,故又称为电话交易市场(Over the Telephone Market)。场外交易市场也进行了计算机联网,因此也称为自动报价交易系统。
此外,还有被称为第三市场的“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却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交易的证券买卖市场;还有被称为第四市场的进行大宗股票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
1.3.2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当时的成交价格清算和交割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中,证券买卖双方同意在成交时马上交割,卖者交出证券,买者以现金或支票支付买进价款。由于现货交易要通过现金账户进行,整个交易按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的基本程序进行。因此,现货交易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实物交易(实行无纸化交易后,现货交易也无需实物证券,只通过证券账户划转即可)。
(2)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交割和清算要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在远期进行。由于实际交割要在远期进行(1个月、3个月或6个月等),对于购买方来讲,在实际交割日期到来之前,他还可以卖出与原交割日期相同的远期证券;对于卖出方来讲,他也可以在实际交割日期到来之前,买进与原交割日期相同的远期证券。但对买卖双方来讲,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买方有到期买进的义务,卖方有到期卖出的义务。由于买卖双方在此之前都可能有相反的合约,因而实际交割只对差价进行交割清算。若买卖的数额相等并且价款也相等,这时便不存在实际的交割。事实上,期货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售出或买进商品和实际证券,其真正目的在于冲销价格波动的风险,所以在全部期货交易中,只有极小部分是以现货来交割的,况且有些商品是无法进行交割的,如股票指数期货的指数,有些则是规定不进行交割的,如欧洲美元期货。
(3)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指股票买卖者通过交付保证金而得到经纪人信用的交易。其办法是:购买一定量的股票时只缴纳部分保证金,其余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将代客买进的股票扣押并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