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录用张英明(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04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8日。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试用期为3个月。
3.在试用期内,甲方若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
4.乙方一经录用,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
5.本合同期满后,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1.乙方在工程部门担任专业设计工作,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乙方能力及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并服从调入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平均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时间需要进行安排。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补偿,或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
3.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下工作。
4.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劳动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及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第四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乙方税前月总收入为聘用信上双方约定的数额或年工资调整通知书上的数额(含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交通费、郊贴、服装费和其他有关津贴、补贴)。
2.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表现支付乙方工资、奖金、津贴。
3.在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而调整工资时,或乙方工作岗位及职务变化时,或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出现亏损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等待遇予以调整。
4.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第1个工作日。
5.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时向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
2.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乙方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职业病及实行计划生育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甲方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及工作成绩优异的乙方,应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鼓励和奖励。甲方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乙方,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3.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不得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不得限制乙方人身自由。
4.乙方保证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和离职后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状况、个人薪酬及其他秘密;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解除和不解除合同的规定
1.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1.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7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工作;
1.8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2.1在试用期内;
2.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不为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2.3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2.4乙方辞职。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
3.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
3.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假期和乳期内;
3.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经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不同程度丧失劳动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5.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5.2甲方依法宣告解散;
5.3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4乙方死亡。
6.解除合同的手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除第1款1.1、1.2、1.3项和第2款2.1、2.2、2.3项外,均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乙方的人事手续及有关补偿待遇。
在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应立即交回属于甲方所有的一切财物,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报酬、津贴、经济补偿等,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专项协议规定。
2.在本合同期内,由于甲方出资对乙方培训(或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若有违反,按协议条款办理。
第九条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乙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须及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乙方录用手续。乙方应主动提供本人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协助甲方办理录用手续。
2.本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含境外学习、进修),提供住房或者从事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需要约定服务期等事项的,则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的标准文本由甲方在乙方签约前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004年7月25日200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