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土着说。此说认为湘西土家族是古代湘西土着居民和以后进入当地的巴人、汉人融合而成。最早谭其骧先生在《近代湖南人中的蛮族血统》一文中认为永顺、保靖土司都是土生土长的“蛮人”,20世纪80年代初湘西地方学者在编写《湘西土家族》(初稿)时完整地提出了这一看法。主要根据是考古发现、土家语自称、地名及梯玛神歌,认为湘西龙山里耶、泸溪浦市、大庸(今张家界市)古人坝发现的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是湘西最早的土着先民居住地;土家族自称“毕兹卡”即本地人的意思,是土生土长的;土家语地名“墨岔”是开天的意思,“里耶”是辟地的意思,合起来说就是这些地方是土着居民最早开辟的;梯玛(土家语,即巫师)神歌唱词提到土家迁徙的地名最远至“十必”路、“十牌”洞(土家语地名,今沅陵县境内),没有超过沅江与酉水汇合处;楚灭巴后退入五溪的巴人、五代时入主湘西的彭氏与当地土着融合成为土家族。
三是乌蛮说。早在1981年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一书中提出这一观点,后来不断有学者撰文支持此说。其根据《复溪州铜柱记》正文开篇所言:“盖闻牂牁接境,盘瓠遗风,因六子以分居,入五溪而聚族。”认为土家族是唐代以后由云南、贵州迁来的乌蛮的一支。贵州境内一直有“毕兹”族,比跻系白倮倮之名,比跻、比际当即毕兹,与土家族自称完全相同。中唐以后,越巂一带乌蛮侵入贵州,当地一部分土着被其征服,成为“白倮倮”,一部分与之长期斗争最后被迫迁入湘西。乌蛮的一支——白倮倮迁入云南后成为彝族的一支,其语言、歌舞、丧葬仪式、禁忌等与土家族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四是人说。认为土家族是人(板楯蛮)的后裔,最早提出这一看法的是田荆贵的《土家族的语言、风俗与古代人》。该文从土家族的自称、语言、风俗等八个方面论述了土家族与古代人相同相似之处,明确地提出了土家族是古代“人”的观点。这一结论,在湘西地方土家族研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是多元说。随着土家族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多元说开始成为多数学者所赞同的一种族源论。这一看法既承认巴人在土家族形成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承认土家族地区历史上的土着部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先民在土家族形成过程中的相应地位和作用,认为土家族是巴人融合当地土着及其他各民族逐渐形成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彭英明先生,他认为,“土家族作为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也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居住在湘鄂西地区的土着巴部族为主体,融合了其他一些部族如汉、疍人、乌蛮等的某些氏族部落,而在唐宋时期混血形成的”。
除了以上五种主要看法外,还有氐羌说、濮人说、僰人说、江西迁来说等等。总体来看,各种说法都有一定的根据和理由,但是把土家族族源归结到其中的一种说法似乎又嫌偏颇。从一个民族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而言,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源头但又不是纯而又纯的一脉相承、始终不变的。从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看,现今土家族聚居的地区是古人类早就繁衍生息的之地,自有文献记载以来土家族先民基本上一直生活在这一地区,因此土家族是世居民族,其族源肯定与这里活动的古代部族有关。氐羌说是西南多数少数民族族源传说一种共同的历史记忆,土家族也是其中之一。而大量的文献记载与土家直接相关的是巴人及其被指称为诸种蛮夷的后裔,因此与巴相关的活动于当地的“巴”“蛮”是土家族源的主要历史象征。从语言特征、风俗习惯看,其中与现在土家最为接近的是人(板楯蛮)一部。当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家族融合了汉、乌蛮及其他民族成分。
总之,土家族自称“毕兹卡”,其汉语族称经历了由“巴”“蛮”到“土民”“土家”的转变。其族源虽然各种说法不一,有待继续研究,但是作为一个世居民族土家的主源应是古代巴部族之一的人(板楯蛮)。
第二节 人口状况
土家族是中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为8,028,133人,居55个少数民族人口数之第6位。土家人口增长相对较快,分布集中。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缺乏民族人口统计,土家族人口没有准确记载。但是自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已实行与内地同样的府、州、县行政管理体制,当地人烟稠密,村镇毗连,田陌相望。据地方志中关于土、客籍人户的统计记载,粗略估计土家族人口当在200万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民族识别和民族调查过程中,土家族人口才有比较准确的统计资料。1953年根据当时中南民委的调查统计,湘西龙山、永顺、保靖、古丈等地的土家族人口为247,306人。此后,随着关于土家民族识别调查的深入及土家正式被确认为单一少数民族,各地土家族相继恢复了自己的民族身份,在历次的全国人口普查中都有明确的统计材料。其中,1964年为52.47万人,1982年为283.68万人,1990年为572.50万人,2000年为802.81万人。
土家族人口增长较快,是少数民族中人口增长最快的几个民族之一。据统计,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0余年间,土家族人口增长数为750.34万人,人口增长率及年增长率分别高达1430.04%和39.72%。很显然,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非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而是由于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引起民族成分变更的特殊情况。1957年土家族被确定为单一少数民族后,在土家族聚居区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成分恢复和核定工作,原来大批长期填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土家族人恢复了自己的民族成分。据统计,仅1964~1990年土家族新增人口的88.97%即是民族成分变更部分。从人口构成特点看,一是土家族人口增长过快、基数较大;二是人口年龄、性别结果不合理;三是身体素质较差,婴儿死亡率高,残疾人口比重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人口文化素质较低,文化性别差异较大;五是人口职业结构不合理,城镇化水平低,近90%的劳动人口从事第一产业。
土家族人口分布较集中,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四省(市)。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800余万土家族中湖南省263.9万人,湖北省217.7万人,贵州省143.2万人,重庆市142.2万人,其余散居在全国各地,聚居在上述四省市的土家族占全国土家族人口的95.54%。在地理区域上,湘鄂渝黔四省市土家族主要聚居于四省市边区以武陵山区为中心的地理区域,东到澧水、沅江流域的石门、慈利、桃源等县,西到重庆的涪陵、万州区,南到贵州铜仁市的江口、思南县,北至重庆的巫山及湖北的兴山县。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这一区域的土家族聚居区分属四省市的30余县市区,即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龙山、永顺、保靖、古丈、花垣、泸溪、凤凰7县和吉首市,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6县和恩施、利川两市,重庆市的石柱、秀山、酉阳、彭水4县和黔江区,贵州省铜仁市的印江、沿河两县,湖南省张家界市的桑植、慈利两县和永定、武陵源两区,湖北省宜昌市的五峰、长阳两县,另外湖南省常德市的石门、桃源县及怀化市的沅陵、芷江、溆浦3县也有土家族聚居区。同时,在这一区域土家族又与汉族及苗、侗、白、仡佬等少数民族毗邻而居或杂居在一起,还有少数土家族人因工作、婚姻等因素散居在全国城乡各地。因此,土家族的人口分布也呈现出中国各少数民族“小聚居、大杂居”的特点。
第三节 社会历史形态及变迁
与其他民族一样,土家族社会历史形态也经历了数千年的沧桑变迁,内容丰富多彩。大体说来,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两大阶段,既有中原内地社会历史形态的一般特点又有区域民族社会历史形态的特殊性。
在古代社会这一阶段,土家族社会历史形态演变又可以分为远古传说时代、巴子国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的羁縻州县时期、土司时期、改土归流后时期。这几个时期,土家族社会历史形态分别具有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封建社会等特点。
首先在先秦及其以前时期,土家族经历了远古传说及巴子国时代。从目前的考古发现看,土家族聚居区是古人类发祥地之一。恩施建始县出土的古生物化石表明,远在更新世的远古时期鄂西一带就有古人类生存。在宜昌市长阳县发现的“长阳人”化石,为旧石器中期的古人化石,距今10万~15万年;近年来,在土家族地区发现多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大约属于原始社会中晚期。虽然尚不能确定这些远古人类的族属问题,但他们与土家族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是肯定无疑的。从文献记载看,关于土家族远古传说时代主要是西汉刘向所撰《世本》中的“廪君传说”这个神话故事,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土家族先民曾经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公社阶段。而当今土家族民间流传的《摆手歌》中的“开天辟地歌”“人类起源歌”“民族迁徙歌”等,也充分反映了土家族先民经历了穴居、渔猎、“未有君长,俱事鬼神”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
巴子国时代为自武王克商到秦灭巴的700余年间,是土家族历史上的奴隶制诸侯国时期。巴见之于文献记载最早是殷墟甲骨文,公元前11世纪在武王伐纣的战争中,巴人以“勇锐”着称而载入史册。武王克商后,与分封诸侯于各地一样也封其亲族姬姓于巴地,名巴子国,即如《华阳国志·巴志》所称:“武王既克殷,以其宗姬封于巴,爵之以子。”其时正值春秋战国之际,各诸侯国之间攻伐频繁。战国初期,“巴楚数相攻伐”,“及七国称王,巴亦称王”。在与楚、秦等诸侯国的战争中,巴国势力渐衰,先灭于秦,秦置“巴郡”以“巴氏为蛮夷君长”,并以秦女下嫁巴人酋长以示笼络。及至公元前223年,秦灭楚置南郡、巫郡、黔中郡,巴国故地及属民尽归于秦。这一时期,巴国具有较完整的诸侯国组织机构,政治上脱离了原始氏族公社阶段,经济上除了原始渔猎之外还出现了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同时与中原内地的联系进一步加强。
其次,自秦汉置郡县到五代后晋天福年间的溪州之战的千余年,是土家族古代社会历史形态演变的羁縻州县时期。这一时期,中原内地历经汉唐之大一统及魏晋南北朝和五代十国之大分裂,土家族地区在名义上隶属中央及区域割据政权之下,实际上是处于当地大小土酋割据统治状态。秦灭巴后置巴郡、南郡、黔中郡,“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是为土家族地区羁縻制度之始。汉代秦继续沿用羁縻郡县制并加以推广,以致“西南夷君长以百数”。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内地战乱不断,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虽然有郡县名目,但实际控制时断时续,当地“豪酋世袭”逐渐成为常态。隋唐一统后,羁縻州县制在土家族地区得以正式确立,即所谓“树其酋长,以镇抚之”,至唐贞观年间当地羁縻州县多达百余个。五代十国间,唐末之际出现的藩镇割据更加严重,土家族地区大小蛮酋亦相继而起,分据其地,势力不断强大。尤其是湘西溪州土酋彭士愁自充都边誓主,统辖20州,俨然一小封建王国。总之,强宗大姓的封建割据是这一时期土家族地区社会形态的主要特点,各部之间互不隶属,各自为政,社会组织也是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原汉族地区,处于农奴制经济向封建领主制经济发展过渡阶段,原始农业、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仍然占据社会生产生活的主要地位。
第三,土司时期。上自940年(后晋天福五年)溪州之战下至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约800年,是土家族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溪州之战后,彭士愁取得了在湘西世袭统治的合法地位,是土家族土司时期的开端,后历宋元之发展至明代已臻完备。据统计,土家族地区大小土司为宣慰司8个、宣抚司4个、安抚司12个、长官司43个,分隶于湖南、湖北、四川、贵州四省。土司制度是羁縻州县制的继承和发展,大小土司成为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的政治代理人,“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土司统治时期,土家族社会历史形态具有封建农奴制特征。各级土官既是各自辖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军事首领,同时也是辖区内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一方面,它有利于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具有封建割据性特点,与中原汉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