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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转型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及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研究(4)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还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后劳动关系的变化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因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而下岗的职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以及城镇新增劳动力这几部分人员汇集在一起,构成了一支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大军,形成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本应平等的地位发生了严重倾斜,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农民工则更处弱势。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肆意侵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则是因为虽已采用了市场调节的用工形式,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却不熟悉,而出现违法行为。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但由于《劳动法》是10年前颁布实施的,10年来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情况是《劳动法》立法时没有也不能预见到的;且《劳动法》的许多规定比较原则,而与之配套的法规或缺乏或还不够完善。这种不配套或不完善,使国家在面对因经济成分多元化而带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的问题面前缺乏足够有力的调整手段。如:现行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就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城镇“市民待遇”。许多用人单位或管理部门都认为农民工是要回农村去的,不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也对农民工作了种种限制,如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要比“城镇市民”多,从事的职业工种要受到限制,即使办理社会保险也与“城镇职工”不一样等等。因为这些区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那里自然不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

(二)观念的调整还没有跟上劳动关系的变化

虽然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以后,国家已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在传统观念的作用下,这些规定在许多用人单位那里并没有得到执行。许多用人单位仍将职工分为“正式工”与“临时工”,农民工是当然的“临时工”,因此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法制意识淡薄,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能得到较好落实的重要原因

部分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地方领导法制意识还不强。部分用人单位对已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不是自觉学习遵守,而是能规避就规避,只顾及眼前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如,虽然《建筑法》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实际上建设资金不到位、层层分包是普遍现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层层转包、分包则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层层转包、分包,搞乱了劳动关系,施工企业不是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是支付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给一些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提供了条件;而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到位,施工企业、包工头也拿不到工程款,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就更成问题。又如: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认为本单位没有多少人失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都做了贡献,太吃亏,因而总想瞒报基数,少缴失业保险费。有的地方领导“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强,将发展经济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对立,在强调发展经济时,忽视发展经济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人;在注重招商引资时,忽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不考虑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也因为如此,他们对劳动保障监察缺乏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个别甚至对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监察职责横加干涉。在这些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没有也不可能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还不够到位

虽然这些年来政府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越来越重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越抓越紧,但从总体上看,投入的资金和力量都显不够,措施还不够有力。因此,一些企业负责人还没有这方面的执法意识,一些劳动者也不懂得这方面的知识,一些地方领导则是上任前不了解劳动法,上任后仍不了解劳动法,没有自觉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识。宣传工作不到位,所以社会各方的认识都还不够到位,劳动保障法制的氛围自然还很不够。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对策

(一)继续加快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立法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国家应尽快修订《劳动法》,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通过立法,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明确劳动者迁居自由,就业不受户籍的限制,从业不分“城镇职工”、“农民工”;改革城市福利保障制度,实行生活资料供给商品化,福利保障社会化;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含社会保险待遇)。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各类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政府应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严禁各种欺诈行为。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如果这些立法能尽快出台,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将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政府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组成部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权益是政府的职能。各级领导应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践证明,领导认识到位的地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就相对开展得好一些;领导认识错误的地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就受到抑制。建议省政府在对地方领导的评价体系中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对那些只抓经济而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不能评价为“称职”。在评选各类“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时,也应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规定情况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凡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好的,应予否决。政府的重视还应体现在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上。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能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的前提,政府应通过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促监察执法到位,来达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改变一些地方没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或力量不足的局面,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没有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的状况,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才能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行政。

(三)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的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让全社会都了解、关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形成尊重劳动者光荣,歧视农民工可耻的社会氛围。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避免或减少侵害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增强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使他们懂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就业前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为劳动者顺利就业,并在就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切实的帮助。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行为坚决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建立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监管。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也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建设、人事、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起协调工作机制,打击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共同做好维权工作。对行为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对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赵鹏飞

企业在改制中是否重视和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企业改制工作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大问题。它关系到改制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目前,在企业改制中,由于多种原因,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职工集体上访较多,且呈上升势头,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

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留下后遗症。在企业改制中,能否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制定合理合法又被职工接受的职工安置方案尤为重要。在企业改制实践中,有些企业制定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只有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测算这一项内容,对于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老职工的保护问题、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以及职工的债权债务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职工安置方案很难被职工认可,执行困难,即使执行,也因上述问题未明确规定而留下了很多后遗症。

二是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改制中,操作改制工作的往往都是企业的原领导班子,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改制以后原领导班子往往都成为改制后企业的主要股东,这就造成企业领导班子在改制工作中比较明确的利益倾向。比如宣传工作不到位,搞暗箱操作;职工的安置标准尽可能采取低标准;职工的安置费用不发给职工,而是以各种形式强迫职工入股或者作为债权等。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了,即使知道权益受损,也因力量太弱,无力争取合法权益。

三是借改制之机大肆裁员,不录用或者少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中一部分职工的观念比较陈旧,在适应市场经济方面相对滞后,对于改制后的企业而言,这些客观的现象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改制后,新的领导不是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引导,而是采取排斥的做法,对原企业职工普遍不愿意录用或者少录用,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甚至是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新企业职工,从而造成企业改制,职工失业的局面,既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又直接影响原企业职工的利益。造成职工对改制不满,进而与企业发生矛盾和冲突。

四是职工安置方案不透明,不公正,没有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国家政策规定,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才具法律效力。但很多企业在改制时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对职工做足够宣传,更有极端者甚至把持职工代表大会,强行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以合法的形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接受因工致残人员和伤残退伍军人、不接受女职工以及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从数年的工作实践看,笔者认为职工、企业和政府要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分别做好工作。

从职工自身来说,应努力学习《劳动法》和地方改革政策,了解本企业改制情况,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为享有这些合法权益有哪些方法,找哪些部门解决等。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与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不宜采取过激措施。在企业改制中,职工一方应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和联络,在学习中加深对政策和本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职工一方也要充分认识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加强相互理解和尊重,以合适的方式处理职工安置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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