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上市公司正在与乙公司商谈合并事项。下列关于甲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旦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始谈判,甲公司就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B、当市场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传闻,并导致甲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C、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甲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D、当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参考答案】BC
【解析】选项A、D均为合并协议签订前程序,尚未触及重大事件披露时点。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其中第一题12分,第二题12分,第三题15分,第四题16分。其中第四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作答,如使用中文作答,最高得分为16分,如选用英文作答,最高得分为21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201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乙建筑公司盖一栋写字楼景明写字楼,预付工程款3000万,剩余2000万工程款未付。在写字楼建造过程中,乙垫付了材料款,甲支付了一部分,剩下500万材料款未付,甲乙对垫款没有作出约定。到了2011年12月,乙公司开始业务转型,自己买地开发楼盘,需要向丁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由景明写字楼提供抵押,抵押已经成立。2012年5月,甲因业务需要,以景明写字楼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亿。甲没有告诉吴某楼盘已抵押的事情,吴某花110万买了一套景明写字楼的房子。2012年10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景明写字楼依法拍卖所得2、7亿,工程承包人乙、丙银行、丁公司都主张优先受偿。吴某得知房子已经设立抵押权后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并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赔偿性惩罚金。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被甲拖欠的2000万工程款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乙为甲垫付的500万材料款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3)乙欠丁的,由甲用景明写字楼抵押的2亿,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4)甲欠丙银行的1亿,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5)吴某知道抵押后,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6)吴某能否请求110万的惩罚性赔偿金?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工程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材料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3)丁的土地出让金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因为乙无权将大楼进行抵押,所以丁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丙银行的本息2亿元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优于承包人。
(5)吴某可以解除合同。
(6)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2012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7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7%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2)2012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供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万股。(3)2009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7%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0万,并以其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4月2日告知家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4)2012年7月,甲公司因重大重组拟向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均价的92%;张某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经查,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曾于2011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的情况,指出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的情况,指出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如果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那他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本题要点(3)的情况,指出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甲公司的哪些人员应当对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丙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
(4)根据本题要点(4)的情况,指出甲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张某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2)甲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就该项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那日,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陈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不作任何披露不符合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甲公司董事长?精力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丙银行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发行价格符合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张某行为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李某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如果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3、A、B企业于2012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2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B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5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200万,出票日期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6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2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经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6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出票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7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2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为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持票人D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背书人C企业和保证人乙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2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