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理论认为,银行既有动力也有能力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行动。但事实上,如果银行的贷款份额不足以构成公司融资的依赖,那么银行仅仅关心还本付息的问题,而不愿意付出监督努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便是:要么使银行成为主银行,要么让银行持有公司的股份,即银行利益与公司密切相关时,银行监督的动力问题才能解决。所以,文中银行债权的治理机制,是指银行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作为大债权人对企业进行监督的公司治理机制。
关于银行债权的监督机制,成果较为丰富。国际上,如Leland和Pyle(1977) [11],Diamond(1984) [12],Fama(1985) [73],青木昌彦(1994) [13]等都对银行的监督作用、银行的监督能力和动力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对银行债权监督机制进行研究。早期的成果主要是国际比较研究。如周睿(1999) [29],王继康(2000) [30],徐强胜、李中红(2001) [31]等都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的比较研究,得出银行对企业有较强的监控能力的结论。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银行债权监督的机制分析也有一些成果,如胡奕明、谢诗蕾(2005) [37]从贷款定价、企业风险等方面研究银行债权的监督效应,胡奕明、周伟(2006)[74]从贷款政策与企业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探讨银行债权的监督作用,邓莉、张宗益(2007)[2]从银行债权的期限结构等研究其治理效应,雷英(2007)[75]通过长期银行贷款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探讨银行的监督效果。他们的结果基本一致,我国银行对企业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作用有限,监督力度较弱。
上述成果表明,国外学者对银行债权监督的理论研究较深入,国内学者对银行债权监督的研究集中于国际经验比较研究和对我国银行债权监督的实证检验,但关于银行债权监督的治理机制都散见于这些文献中,没有形成银行债权监督的理论体系。为此,本文将银行债权监督的各种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归纳和总结,形成了银行债权监督的理论体系,即:从银企的双边关系考察,银行债权监督的机制包括监督的动力机制、监督的利益协调机制,期限结构治理机制,以及财务治理机制等四种机制。前两个机制是在探讨银行债权监督的可行性;第三个机制是从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探讨银行监督的途径;第四个机制是表明银行监督将最终通过影响公司的财务机制发挥作用或者产生效应。这一研究体系中各机制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前面动力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后,后面两个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反过来,后面两个机制的运行效率又会带来利益的协调问题和影响监控的动力。因此,在这一研究体系内研究银行债权监督机制可以认识问题的全貌,使问题的诊断更为准确,银行监督效率便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出来。
本章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研究了债权监督的动力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其次研究债权结构的治理机制,之后研究债权的财务治理机制,最后结合我国银行与上市公司间关系的现实,对我国银行债权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
3.1 银行债权监督的动力机制
银行监督的动力可以从两个视角进行考察:从宏观角度,通过与市场监督进行比较,考察银行监督的优势;从微观角度,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主要是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其他债权人监督的比较,考察其监督的效率优势;从银行自身角度,考察其监督的效益性。
3.1.1 银行作为监督者相对市场监督的比较优势
关于银行监督和市场监督的讨论,主要是基于德国、日本银行基础型与美国市场基础型金融市场的研究。对于德国日本的银行监督和美国市场监督都各有利弊,但很多学者都认为银行监督相对市场监督具有优势。银行作为内部的监督者,可以代表股东和公司形成契约关系,并以银行董事身份监督控制公司的运作。银行董事作为监督董事,银行很容易获得信息,而且银行代表应该为获得债务和新的股权融资提供便利。如Baums[76]认为,银行和银行董事对公司决策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德国相反,美国银行不允许持有企业的股份,而且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也没有代表,监督由市场执行。市场控制的形成是通过购买大量的股票,市场控制应该导致对绩效差的管理者及时替换,以及活跃的市场可以提供薪酬考核评价和激励的基础(shleifer and Vishny,1997) [44]。然而市场体系将导致更高的代理成本,而在银行为基础的体系中,代价高昂的敌意接管和代理投票权争夺可以避免(kaplan,1994) [77]。波特基于日本和德国1980年代的经济绩效,认为美国制度导致管理者的短视行为而导致长期投资不足。
3.1.2银行相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监督的比较优势
在一个银行基础型的金融市场,银行实行监督管理者的职责。原因是在这一制度下,银行不但有能力而且有动力监督管理者。在企业的投资人中,债权人与股东有不同的利益:股东一般比债权人更偏好高风险战略,而由于债权人获得的是固定回报而不是剩余支付,他们没有从事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此外,由于监督管理者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局限,权衡收益成本后,股东很可能只追求满意而不是最大化的利润,这就可能导致股东对管理者监督力度较小,特别是管理者的内部交易威胁到公司的存亡,作为贷款人银行的风险就很大,这也激励了银行对借款人的监督,而且相对于股东而言,可能是更好的监督者。
3.1.3银行相对其他债权人监督的比较优势
关于银行债权监督动力很大程度源于监督的效率,认为银行债权具有内部债权的信息优势,以及大债权人监督的规模经济效应,因而有动力和能力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公司要贷款,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程序的审核。贷款获得后,公司就处在银行的日常监管视线中。银行可以通过走访调查、甚至进入其董事会来获取一般投资者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而且,相对众多的单个贷款人而言,银行贷款的债权集中,这样对公司管理层就可以施加更大的压力,因而监控更有效。如此一来,银行就具有了一般债权投资者所没有的信息优势和监督优势。
3.1.4 银行监督的收益性及灵活性
对银行自身的利益而言,收益性是其监督的根本动力源泉。青木昌彦等(1997) [78]对银行的监督动力进行分析发现,银行作为代理监督者有动力对企业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动力来自于长期“租金”的获得。这些租金归纳为:信息优势和信息租金;市场力量和成本的均匀分担;声誉;特殊关系租金。若出资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就可减少某种工作组织特有的道德风险问题。即使出资者因信息不对称不能区分道德风险的影响和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为了将来获得关系型租金,他也会对陷入困境的企业采取代价高昂的救助行动,除非企业的状况已明显低于某种水平线,才会选择清算。而如果企业运营良好,银行不会直接参与企业治理,即银行将进行相机治理,其监督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2银行债权监督的利益协调机制
银行债权监督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有公司治理的利益格局,一定程度可以减少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又由于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将产生冲突。近年来,美国公众持股公司内部的固定求偿者(如银行)的利益与拥有公司收益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因为在选择如何配置资产时,风险增加的公司把财富从固定的求偿者转移给剩余求偿者。因而在股东能够通过其投票权影响公司决策的情况下,他们就能通过将资产转移到风险投资,以牺牲银行等固定求偿者为代价而使自己获利。相似地,银行及其他固定求偿者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或者通过由其他人拥有的投票股份(如德国),能影响公司决策,以牺牲股东为代价而使自己受益。
3.2.1 银行作为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当企业发行公司债或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作为企业内部经济主体的股东、经营者和企业的外部债权人之间就形成以负债契约为媒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以负债契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作为委托人的债权人和作为代理人的股东以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负债契约签订后,股东有可能从事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降低企业价值,导致代理成本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作为理性的债权人也会采取逆向选择行为。
① 股东道德风险行为
股东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股东有可能将本属于外部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自己手中;二是有可能出现因企业债务过多而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或股东而言有利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三是债务违约。
1)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者的企业经营者转移本应属于外部债权人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第一,股利政策操作。企业利用负债融资后,股东可以在不改变预定的投资项目计划,或投资项目计划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通过负债筹集到的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通过削减投资项目的方式,减少投资支出,增加股东的股利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将企业的负债资产采取股利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第二,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在企业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通过发行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同等以上优先权的证券,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稀薄化,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第三,资产替代。资产替代是指企业在负债融资后,股东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负债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一般地,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是成正比的。股东放弃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成功,由于债权人只获取负债契约中约定的固定收益,高风险投资项目收益的超额部分全部归股东所得;如果失败,在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额部分的损失则全部由债权人负担。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收益与风险分摊的非对称性使得股东存在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
2)债务过多和投资不足
企业利用负债融资有可能使企业因负债过多而导致企业对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无法融资、融资能力低下的债务过多现象,还有可能使股东主动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的投资不足,前者是被动放弃投资,后者是主动放弃投资。被动放弃对股东而言有利的投资项目是,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负债金额而又缺乏偿还资金时,企业可能会因此导致融资能力降低,从而不得不放弃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主动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投资项目是,当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的净现值为正,但该净现值小于或等于企业现有负债金额或即将借入的负债额时,尽管对债权人而言是有利的投资机会,应该投入资金,实施该项目。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并非一定愿意投入资金。原因很简单,股东实施项目所获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债权人所有,股东自身得不到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