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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贺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模拟实验法

平江县汽车站驾驶员贺某,于1981年7月10日清晨驾驶“东风”140型带挂汽车,由县城放空往县非金属矿装运长石粉。行至柘庄官塘坳处超速滑行下坡,忽视了公路前方两侧有人放牛的情况。当贺某发现公路前右侧一头耕牛往左横道时,即猛向左绕,致使车辆拖箱的左轮滑下了路外水沟,撞伤了放牛人汤某,撞死水牛一头。随即贺又将车往右驶,又撞断右路边行道树三棵。此时贺某仍未停车检查,继续往南江方向行驶。伤者汤某被群众送往南江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贺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经过实地丈量,耕牛是在距汽车20米处突然横路的。假定这时采取紧急制动的话,从大脑作出反应到将车停住,车辆要行驶37.4米,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制动也是不行的。为了避开横路的耕牛,向左绕障打方向是唯一正确的措施;虽然车速较快,如果没有耕牛横路,再快一点也不会有问题。所以耕牛横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只负次要责任。

本案起诉前,检察机关已作了三次模拟实验。所以答辩时公诉人胸有成竹地指出:“被告人贺某完全可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出事地点是一段150米长的慢下坡,且视线良好,道路宽直。根据这个条件,被告人应在距耕牛20米以外而不应在距离耕牛20米处才发现耕牛。三次实验结果表明:耕牛从踏上路基走到有效路面2.3米处,需要的时间分别为6秒、7秒、9秒。按耕牛走的最快的6秒计算,时速40公里的汽车每秒行驶11.11米,那么司机应在66米以外的距离发现耕牛开始横道。该车刹车性能良好,如果贺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按辩护人所说从大脑反应到停车要行驶37.4米,那么停车后距耕牛还有28.6米。所以被告人采取紧急制动、防止事故是完全可以的。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说是距牛20米时才发现耕牛横道是站不住脚的,是不符合事实的。”

“假设辩护人所说被告人在距牛20米时才发现耕牛横道这个事实存在,那么按时速40公里(每秒11.11米)行驶20米,只需要1.8秒。此时横路的耕牛还在右路肩上,根本到不了路面2.3米的地方。在整个有效路面5.7米加左路肩1.2米的条件下,丝毫不影响被告人驾驶宽2.47米的“东风”汽车通过。而且根据同车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是空档滑行下坡,时速在50公里以上,行驶20米的时间应该更短,完全可以在耕牛到达路面前顺利通过。”

“综上所述,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造成了死亡一人一牛的严重后果,应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是一起运用模拟实验成功答辩的案例。

所谓模拟实验思维,是指根据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人为地建立或选择一种与之相似的模型进行实验研究,然后将实验结果类推到原型中,以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方法。

模拟,又叫模仿,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在印地安人、非洲的一些原始部落里,至今还有模拟某些野兽动作的舞蹈和模仿某些动物形象、色彩的服饰。从婴儿的牙牙学语,到成人对有特殊技艺或高尚品格的人的学习活动,模拟思维和行为无处不在。可以这么讲,模拟行为是最古老的行为模式之一。

模拟实验的思维方法大量存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

自从人类第一架飞机上天三十年后,由于速度逐渐提高,飞行时出现了机翼颤振现象。它常使机翼突然断裂、破碎,酿成惨重的飞行事故。为了解决机翼颤振问题,科学家对蜻蜓等昆虫的翅膀做了研究,注意到这类昆虫翅膀的末端前缘有一个叫做“翅痣”的加厚区,实际上是昆虫的抗颤振结构。于是他们模仿蜻蜓的“翅痣”,在机翼上也设计制造了类似的加厚区,终于消除了颤振现象。

当超音速飞机出现后,又出现了一个问题:飞机突然加速爬升时,由于惯性作用,飞行员体内大量血液就从心脏迅速流向双脚,造成大脑缺血。这不仅很痛苦,严重的会使飞行员碎然休克,甚至机毁人亡。后来一位生理学家研究了长颈鹿的身体构造,受到了启发。长颈鹿脖子很长,从大脑到心脏有三米之遥,因此它的血压很高,达260/160毫米汞柱。它正是靠着这种“高血压”才能将心脏的血压上三米高的头部,使大脑不致缺血缺氧。但是,当长颈鹿低头喝水吃食物时,心高头低,在引力作用下,血的压力会猛力冲击脑部,它的脑血管是怎么能顶得住如此强大的冲击呢?原来,秘密在于紧紧裹住身体的一层厚皮。当它低头时,厚皮自动收紧,箍住血管,从而限制了血液的流速,缓解了脑血管的压力。所以,没有一只长颈鹿因低头喝水而得“脑溢血”,这真是“上帝的安排。”

于是,模拟长颈鹿皮肤原理的“抗荷服”研制出来了。“抗荷服”紧紧裹住飞行员身体,其内部装置在飞机加速时,会自动压缩空气,压迫血管,从而限制飞行员血液的流速,防止脑失血。

“抗荷服”的研制,充分证明了模拟思维在科学发明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工作中的模拟实验法与科研中的模拟思维是有区别的。司法工作中的模拟实验,主要是指在侦查和诉讼中通过再现客观事实的过程,收集证据,辨别是非。所以司法工作中的模拟实验,一般可以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选择或建立关于研究对象的物质模型。

第二步,将模型置于与原型尽可能相似的条件下进行实验。

第三步,将模拟实验的结果作为一种证据外推到原型中去。

例如,有一猎人开枪打死了被害人。他为了证明其行为不是故意而是误伤,作了以下辩解:“当时我以为前面是一头鹿,在开了一枪后,这头鹿倒下并发出了喊叫声。我认为只是被打伤,就又迅速开了第二枪。当我前去收取猎物时,才发现击毙的是一个人。”

为了证明被告人的辩解是否真实,侦查人员选择了与被告人视力、听力相似的十个人,在相同的距离、光线、气候条件下,观察另一个与被害人相似的人。结果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看到被害人,而不可能误作一头鹿。通过模拟实验,取得了否定被告人辩解的证据。

模拟实验的思维方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可以使被研究的对象以纯粹的状态出现。

客观现象是复杂多样的,特别是证据现象。它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矛盾对立统一体。既包含着客观真实性,又渗透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这就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困难。模拟实验可以人为地创造条件,把这些客观现象从复杂的联系中分离出来,排除外界的干扰,突出主要因素,使被研究对象以简单的、纯粹的状态表现出来。

(2)可以强化观察的条件,创造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或难以利用的特殊条件。

比如超高温、超低温、超高压、超磁场等。

(3)可以使被观察的对象重复出现。

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所看到的大都是已有结果的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则是无法观察到的。既成事实的结果一般也无法重现其过程。模拟实验就可以按照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的情况加以重演,再现该事件或事实发生的全过程。

正是由于模拟实验的思维方法具有以上优点,所以模拟实验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观察所得到的结论更为精确和可靠。在整个诉讼过程,我们司法工作者既可以把模拟实验当作收集证据的方法,又可以作为运用证据、鉴别是非的措施。

应该指出,模拟实验结论的精确和可靠程度是相对的。因为人们的认识正确与否与方法固然有联系,但方法本身并不是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因素。就摸拟实验而言,某结果能否反映客观现象的本来面目,与具体从事实验的人员本身的感觉能力、思维能力、操作能力、实验标的是否真实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运用实验结论作为证据时,必须对影响实验结论的多种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盲目迷信。

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运用摸拟实验的思维方法,必须遵守以下四条规则:

(1)要尽可能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在案件发生的原地点进行,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物品、工具。如原物已损坏,则应该尽量使用同一种类、同一属性、同一牌号的物品或者工具代替。

(2)实验的时间必须与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相符合。如摸拟实验能看到某种行为,某种颜色或能听到某种声音时,要选择相同的白天或夜晚的同一时间进行,并应该考虑季节的变化,昼夜的长短,月光的有无,云层的厚薄,风力的大小、顺逆,以及周围环境的其他变化。因为这些情况对视觉和听觉都有直接的影响。

(3)要坚持同一情况的反复实验。只有在相同条件下多次实验的结果都是一致的,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同时要在原有条件下适当交换实验的方法,才能避免实验结果的偶然性。

(4)进行摸拟实验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不允许有侮辱人格、有伤风化、危害公民健康和严重损害公私财产、以及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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