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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高宗朝中后期的政治(4)

田契钱——又名“印契钱”。凡民间典买田宅,限两月赴官印契,输纳“田契钱”,作为州的开支,违限须加倍纳钱。北宋嘉佑五年(1060)规定每贯收钱四十文,宣和四年(1122)增二十文,靖康初罢去。绍兴三年(1133)恢复征收。五年更增为百文,后来又规定,“田契钱”中的六十七文半,作为经总制钱,上交朝廷,余下三十二文半,留作州用。但民间多隐匿契约,以逃避税收,结果造成了诸多经济纠纷。

此外,还有曲引钱、两川激赏钱、称提钱等,名目繁多,叠床架屋,不及细述。它们中,有的行之于全国,有的行之于一州或数州;有的是北宋时期苛捐杂税的继续和加重,有的则是新的苛捐杂税。当时有官员承认,南宋赋税之重,已达到“剥肤椎髓,无所不至”的程度。

二、役法

南宋初年的役法,是北宋后期役法的继续,只是使百姓的负担更重而已。高宗建炎二年(1128)五月,南宋政府为赡养新置弓手,将免役钱增加了三分,官户所纳的免役钱,也由原来的减半征收改为与民户一样征收。一年后,恢复了旧制。绍兴元年(1131)正月,下诏“依熙、丰法”,罢废由户长或大保长负责催税、政府支给雇钱的做法,改为乡村每三十户为一甲,“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但不给雇钱。诏令一出,有官员上疏反对,以为差甲头催税,不问物力、丁口,虽为贫下户,只要家有二丁,就以一丁催税,既力所不能及,又无钱补偿亏欠,多至破产。于是,后来各地又陆续恢复以大保长催科的做法。五年正月,南宋政府借口“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下诏停止支付雇钱,将免役钱依经制钱例,“分季起发赴行在”。以前,地方当局对承役者是否支给雇钱,尚未有定规,现在则正式宣布取消雇钱,民户“庸钱白输,苦役如故”,使南宋的免役钱完全变成了一种苛捐杂税。对此,马端临认为:“夫当役者岂有不肯请雇钱之理?而不行支给则州县之过,朝廷所当觉察禁治,使不失立法之初意可也,今乃以此之故,而拘入经制之窠名,所谓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也。”

为了维持社会治安和摊派差役,绍兴年间还重建保甲制度,根据哲宗后期所定的制度为准,以五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保正各一人。凡州县差役,政府科敷,县官杂使,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具体做法是:一都之中选出材勇、物力最高的二人,分别担任都保正和副保正,负责“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二年一替。在乡村主户中,按各户家产多少,依次编排出定簿,谓之鼠尾簿,据以轮流充户长,负责催税。已充役的称批朱,未充役的谓白脚。若大保长愿兼户长的,催纳税租一税一替。绍兴三十一年,再改户长或大保长催税为甲头催税。实际上,由于绍兴五年正月,朝廷曾经下过一个实行差役由“百司从便”的诏令,所以在后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各地征发差役的办法可谓五花八门,并无定规。

但是,无论以户长、大保长或甲头催税,都存在着一个不顾财产多少只顾役次远近轮流承役的问题。贫下户要与上等主户一样承担催税任务,本来就力不能胜任,何况那些物力富有的大地主常常勾结官府,借故逃避差役,使贫下户因频繁服役而陷入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为了均平差役,减轻负担,有些州县对役法也进行过一些改革,如实行倍役法,一甲或一保之中,其物力增及半倍的歇役十年,一倍的歇役八年,二倍的歇役四年,让财产多的上户多承担役次。

对后来影响最大的,当推绍兴十九年(1149)首先推行于婺州金华县(今属浙江)的义役法。据南宋人吕祖谦的《吕东莱文集》卷一一《金华汪君(灌)将仕墓志铭》记载,绍兴年间,金华西山乡有一乡绅叫汪灌,他深感当时差役之害民,一日召集大姓,共同商讨,定出了负担差役的办法:把全乡主户,按物力高低,定为三等,着于籍,依次轮流充差。若一户应差,则众户出钱助役,这样“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后来,大家感到每次出钱助役太麻烦,就共同“割田百亩”,以其田租助役,每当里正更换,“旧里正以田授新里正”。

据说,自实行这一办法后,“几历三十年,西山役讼,不至于公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绍兴末年,东阳县(今属浙江)也实行了“率钱助役”之法,并被知婺州的吴芾称为“义役”。孝宗乾道五年(1169),范成大知处州时,有鉴于“松阳民争役”的情况,又将此义役法实行于当地。后来,“诸邑争效之”,逐渐在各地推广开来。

然而,实行义役以后,虽胥吏不能行其奸,本身却存在着不问贫富、一体出田助役等弊病,所以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到淳熙十一年(1184),朝廷采纳侍御史谢谔的建议,宣布:“义役、差役从民便。”正式承认了义役的存在。

宁宗嘉泰元年(1201),南宋政府颁布了由吏部尚书许及之等人编撰之《役法撮要》,该书取“祖宗免役旧法及绍兴十七年以后续降旨符,修为一书”,基本上采用按财力多少决定应役次数的“两浙倍役法”,终宋之世,再无变化。

三、绍兴年间的经界

南宋初年,兵火之后,版籍散亡,官僚、地主趁机与地方官吏相勾结,或隐瞒田产,以有为无,或以强吞弱,霸占民田,造成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的混乱状况。这样不仅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激化了阶级矛盾,也使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如平江府的租赋岁入,以前是七十万斛,现在按其版籍虽尚有三十九万斛,而实际上却只能收到二十万斛。究其原因,都是官僚、地主大量“欺隐”田亩所造成的。

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左司员外郎李椿年上疏,指出经界不正有十害:一是人户侵耕、冒佃,流失田税;二是产去税存的民户,推割(除税)不得,造成终身穷困;三是衙前和买扑坊场之人,虚报费用,小欠官钱,拘收在官,结果有名无实;四是乡司在五等丁产簿书上舞弊,肆意错乱纳二税人的姓名和税额;五是诡名寄产,有力者把田地隐寄到他人名下,以逃避赋役,无力者只得逃亡他乡;六是税籍记载不确,一到纳税时常常引起争讼;七是州县借口人户逃亡,将田税倚阁(缓征),实际上是借机市恩或贪污;八是州县隐税既多,上供不足,就额外诛求;九是豪强地主申报税额,百不供一,良善畏法者则据实申报,造成赋役不均;十是豪强地主把田税转嫁到荒地上,田少税重,故农民不敢开耕,也无人承买。为此,他提议首先在平江府实行经界,取得经验,然后推行于一路;一路理,然后推行于全国,这样就可以让“仁政行乎天下矣”。

李椿年的建议得到高宗和宰相秦桧、参知政事程克俊等人的支持,朝廷立即任命他为两浙转运副使,具体负责经界事宜。对李椿年提出的先措置平江府诸县经界,然后推广到其他州郡,“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的部署和方针,也下诏表示同意。

当年十二月,李椿年公布了推行经界的具体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转运使下设置“措置经界所”,作为主持经界的机构。一是在经界前,为了防止受人煽摇,造成民情不安,事前张榜晓谕:经界目的在于均平赋役,为民除害,更不增添税额。一是以都为实施经界的单位,无论官户、民户都要依式造“砧基簿”。砧基簿上书写户主姓名、田地面积、四至、丘段、土地来源(典买或祖产),并附地形图。一是砧基簿及地形图造毕,由都耆邻保召集田主、佃客逐丘计亩角并押字,保正长于图的四至押字,并申结罪状,上报经界所,经界所即差官按图勘验,打量核实,如有不实不尽,重行处罚。一是砧基簿经勘查属实后,即付人户永为执照。以后田产交易,买卖双方各执砧基簿及田契到县批凿(过户),否则不承认为交易行为。一是人户田产如不上砧基簿者,虽有契书文约,查出没官。一是每县各乡除各存砧基簿一本外,再造三本,一本存县,一本纳州,一本纳转运司。

李椿年是一个务实而善于理财的官员,在这之前,他在理财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次为了推行经界法,不仅作了非常周密的部署,还率先示范,“先从他家田上量起”。

绍兴十三年(1143)六月,高宗、秦桧批准了李椿年的做法,下诏颁行全国。次年八月,升任李椿年为权户部侍郎,并成立户部经界所,以负责全国的经界。十二月,李椿年因母丧去位,秦桧任命其亲信、两浙转运副使王为权户部侍郎,代为主持经界事。王以简化手续,缩短经界时间为由,改变了李椿年造砧基簿、地形图和打量勘查的办法,令民户十家为一甲,自报田亩及应纳之数,如不实,许人告发。由于经界省去了这几个最重要的环节,进度虽然加快,却为官僚、地主、地方豪强勾结乡司通同舞弊打开了方便之门,实质上是使经界变得有名无实。十六年二月,王生病出知湖州,又除右司员外郎李朝正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十七年正月,李椿年免丧还朝,这时全国经界远未完成,即使两浙路的经界,在七十九个县中也只完成了四十个县。为了不使经界半途而废,李椿年经朝廷同意后,恢复了以前的做法,并派遣官员分赴各地督促、检查,纠正经界中的不法行为。

可是,正当经界法顺利推行之际,李椿年却于绍兴十九年(1149)十二月突然被罢了官。次年正月,宋廷命户部尽快“结绝”已经界地方的未了事宜,未经界处,限转运使和当地守臣于一季内完成。接着又下令,如果州县官再敢迁延经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长吏都要罢官。同时,撤回以前派往各地的干办官和覆实官。这一切表明,南宋政府已决心于当年夏天结束经界。此后数年,宋廷先后任命户部侍郎宋贶、潼川府转运判官王之望等主持经界事,但只是对四川等经界不均的地方作一些扫尾工作而已。

这次经界,历时八年,除淮东西、京西、湖北因接近金境,福建路的汀、泉、漳三州适值发生农民起义,四川的少部分州县及海南岛等边远地区外,都陆续推行了经界法,这是南宋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据罗愿《新安志》卷三至卷四记载,徽州(安徽歙县)六县,在经界以前共有十六万一千一百余户,经界后通过合并非法分户和取消诡名子户,只存下九万七千二百余户,减少了近百分之四十;经界以前共有田地一百五十一万余亩,经界后达到二百八十八万余亩,竟增加了百分之九十还多。四川普州安岳县(今属四川)通过推行经界法,查出漏登户籍的人家有二千七百多户,查出因土地不实而加税的有四千五百余户,赋税因此得到减轻的有六千一百余户。由此可见,经界的收效十分明显,所以后来朱熹说:“窃见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其绍兴中已推行处,至今(按:光宗绍熙中)图籍有尚存者,则其田税犹可稽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之间,两得其利。”他在给友人信中也说,“绍兴年间正施行时,人人嗟怨,如在汤火之中。

是时,固目见之亦以为非所当行,但讫事之后,田税均齐,里闾安靖,公私皆享其利,遂无一人以为非者。凡事亦要其久远如何耳。”说明经界法的推行确实收到了较大成效。

李椿年说经界的目的在于“均税”,而不是为了“增添税额”,有些地方对此可能做得比较好些,有些地方则随着大量隐漏田地和人丁的被查出,必然增加了税收。因此,这次经界无论对于缓和阶级矛盾或是增加政府收入,都有不小的作用。另外,它对南宋后期个别地区推行的经界也有一定影响。

至于打造“砧基簿”和地形图,实启明代造“鱼鳞图册”的先导,其意义也不可低估。

推行经界法,有利于巩固危机四伏的南宋政权,它符合以高宗、秦桧为首的南宋最高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开始时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如绍兴十三年(1143)初,李椿年上奏朝廷,说左朝议大夫提举洪州玉隆观胡思、左朝散郎直显谟阁徐林“广为谤讪,必欲沮经界之政”,两人因此被“勒停”(革职)。绍兴十九年三月,高宗还下令负责经界的官员,对那些阻挠经界的地方官“觉察奏劾”,并赞扬李椿年“通晓次第,中间以忧去,他官领之,便有失当处”,似乎主持经界非他莫属。可是一年后,高宗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弯,他说:“昨李椿年乞行经界,初欲去民十害,遂从其请。今闻浸失本意,可令户部逐路选委监司一员专一看详,应便于民者,依已经界施行。其乖谬返为民害事目,并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后以当否取旨黜陟。”

于是,李椿年便从一个经界的功臣变成为一个罪人,经界至此也草率收场。

对于这中间的变化,当有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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