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纳工作组织
一、出纳及工作原则
出纳一词,一般包含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两种涵义。出纳工作,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整理、保管等都属于出纳工作。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收付业务处理工作。出纳人员,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本书所讲的是指狭义的出纳。
出纳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经济责任性原则。经济责任性原则是指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关,使单位的现金管理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因此,出纳人员负有重要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也叫真实性原则。是指出纳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客观经济业务为依据,也就是说要有合理、合法的凭证可供审查,保证所提供的凭证、账簿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是指在不同时期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则和采用的技术方法的一致性,即会计期间、会计单位、会计方法、确定的不同收益和支出的标准应是一致或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4.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出纳人员应遵守党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做好核算工作。因此出纳人员要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二、出纳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出纳工作的组织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哪一种形式,一般都要设置合理的出纳机构或配备必要的出纳人员,并建立各种内部工作职责与制度等。
出纳机构一般设置在会计机构内部,如各企事业单位财会科、财会处内部设置专门处理出纳业务的出纳组、出纳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岗位与人员的设置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只是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定。因此各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和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出纳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设置出纳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例,大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股下配备专职出纳员。有些主管公司,为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总体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或部分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这种“结算中心”,实际上也是出纳机构。
出纳人员配备。一般讲,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经常性现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出纳人员配备的多少,主要决定于本单位出纳业务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一般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几种形式:
一人一岗: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一人多岗: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小,可设兼职出纳员一名。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如单位的办公室、后勤部门等)配备兼职出纳员一名。
一岗多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多名出纳员,如分设管理收付的出纳员和管账的出纳员,或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等。
出纳人员的内部分工。单位规模较大、业务复杂、出纳人员有两名以上的单位,要在出纳部门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使每一项出纳工作都有出纳人员负责,每一个出纳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出纳人员的具体分工,要从管理的要求和工作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通常可按现金与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不同户头、票据与有价证券的办理等工作性质上的差异进行分工。也可以将整个出纳工作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和步骤,按工作阶段和步骤进行分工。对于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式的出纳机构中的人员分工,还可以按不同分公司定岗定人。
出纳工作岗位的具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保管工作。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出纳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出纳人员的执业要求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单位配备的出纳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从事财会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样出纳人员的工作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更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以适应新形势、新体制、新的财务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出纳人员的职业道德
出纳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直接与金钱打交道。忠于职守,公私分明,廉洁自律,不贪不沾,通力协作,是对出纳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出纳人员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因此,出纳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出纳人员职业道德,是出纳人员从事出纳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职业道德是执业人员必备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出纳人员,它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具体内容:
1.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商业秘密。
3.廉洁自律。公私分明,不贪不沾。
4.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关系的各方。
5.坚持准则。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进取,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7.参与管理。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和提升出纳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节 出纳的业务范围
一、出纳人员的业务范围
出纳人员的业务范围与其工作权限相一致,因为不同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其资金运动也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有资金的收付,就要有出纳。出纳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相关的备查簿;
3.保管好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4.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及空白发票;
5.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
出纳的具体业务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以及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逐笔按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外汇出纳业务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外汇出纳也越来越重要。出纳人员应熟悉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结汇、购汇、付汇,避免国家外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