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办法:(1)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2)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和账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3)汇票上的签章(签发人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4)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5)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二)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交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自承兑申请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每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3.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0.5%的手续费,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5.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10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0.05%计收罚息。
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其结算程序是: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后交收款人结算款项;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商业汇票到期时,委托银行收款,银行持商业汇票等有关凭证向付款人通知付款,付款人应按规定无条件支付款项。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其结算程序是:承兑申请人持收款人或本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收到后由信贷部门审核,然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最后在商业汇票上盖章表示承兑,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在承兑时,银行根据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但不低于10元向承兑申请人计收手续费。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书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进账,承兑申请人应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到期支付票款。
四、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银行汇票贴付一定的利息,而将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将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止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企业将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贴息及贴现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票据到期值×月贴现率×实际贴现天数/30天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息
实际贴现天数是按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支付贴现所得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前一日。
无息商业汇票到期值即票面值,而带息商业汇票到期值是票面值加上到期利息,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带息商业汇票到期利息=票面值×月利率×汇票期限/30天目前使用的商业汇票基本上是不带息的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的核算
企业购进商品,签发商业汇票支付货款时,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应付票据”账户。
商业汇票有带息和不带息两种。如企业签发的是带息商业汇票,应于期末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将其列入“财务费用”账户。
【例5‐2】 6月30日,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将1个月前签发并承兑给上海食品厂的3个月期限的带息商业汇票36000元,按4.5%的月利率计提本月应负的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62
贷:应付票据——利息——上海食品厂162
等商业汇票到期日,兑付票款时,如果是不带息商业汇票,应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是带息商业汇票,则应根据票据面值和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票据”账户;根据本期应负担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根据支付的本息,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5‐3】 8月30日,上海食品厂进出口公司3个月前签发给上海食品厂带息商业汇票已到期,金额为36000元,月利率4.5%。查前2个月已计提利息324元,当即从存款账户中兑付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面值——上海食品厂36000
借:应付票据——利息——上海食品厂324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62
贷:银行存款36486
“应付票据”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购进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所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带息汇票计提的利息。企业以商业汇票抵付款项和带息汇票期末计提利息时,记入贷方;收到银行转来到期商业汇票的付款通知予以兑付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兑付的商业汇票的本息。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应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倘若是带息的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账户后,期末不再计提应付利息。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账户。
如果企业收到的是带息商业汇票,期末应按商业汇票的面值和票面月利率计提利息,届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例5‐4】 10月31日,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1个月前收到的恒隆商厦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3个月的带息商业汇票1张,面值为24000元,按4.5%的月利率计提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利息——恒隆商厦108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8
等商业汇票到期日,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商业汇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等到收到银行转来委托收款的收款通知联时入账。如果是不带息商业汇票,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是带息商业汇票,则应根据收到的汇票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汇票的面值和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两者的差额是本期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账户。
【例5‐5】 12月31日,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个月前收到的恒隆商厦的带息商业汇票1张,面值为24000元,按4.5%的月利率。该汇票已经到期,收到本息,存进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4324
贷:应收票据——面值24000
贷:应收票据——利息216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8
应收票据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票据”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收到购货方已承兑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提利息时,记入借方;商业汇票到期兑现或期前背书转让,及向银行贴现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的本息。
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例5‐6】 上海电器进出口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6月1日,销售给梅龙商厦进口商品一批,货款27000元,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月利率为4.5%,期限60天,到期日为7月31日,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梅龙商厦27000
贷:自营进口销售收入27000
(2)6月16日,将上笔业务收到的商业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的月利率为4.2%,其贴现所得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27000+27000×4.5%×60/30=27243(元)
票据贴息=27243×4.2%×45/30=171.63(元)
贴现所得=27243-171.63=27071.37(元)
企业取得贴现所得时,根据收账通知,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7071.37
贷:应收票据——梅龙商厦27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71.37
第七节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和委电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凭证均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第三联支款凭证,由付款人开户行作付出传票;第四联收款通知(或发电依据),由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付款人开户行凭以拍发电报);第五联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开户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的通知。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二、主要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