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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集体土地的基本知识(1)

3.1、集体土地的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

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4、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5、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般有四种情况:①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②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③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

④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利的变更。

3.6、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土地承包权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有以下内容:

①决策权;②受益权;③处分权;④转让和转包权;⑤优先承包权;⑥继承承包权。

3.7、在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

是否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呢?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8、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耕地、草地、林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其中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耕地上进行的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上的投资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收入,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规定不同的承包期限,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积极性。

3.9、农民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①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10、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是谁?

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可以说,农民基于法律规定,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直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常情形。

一般而言,以下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土地的承包方:

(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专业队(组)。

(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3.1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是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一般而言,一是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二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法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也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种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设立于“四荒”之上并经过登记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实行物权保护的。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12、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13、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承包人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14、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②民主协商,公平合理;③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④承包程序合法。

3.15、土地承包应遵循的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履行的程序是: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⑤双方签订承包合同。

3.16、法律对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何规定?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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