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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履约篇(1)

4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劳动报酬必须在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可根据约定按日或按周支付。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当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劳动报酬的方便快捷的一条途径。

44.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我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虽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但是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时,既要考虑提高工作效率,更要考虑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会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实践中,也有些劳动者迫于某种压力,不顾个人安危,冒险作业,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坚持原则,严词拒绝,绝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矿山井下等行业,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我约定的岗位可以变更吗?如何变更?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法律规定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要采用书面的形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原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变更的。比如企业因为改制、转产或重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薪酬福利待遇的。(2)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因为家庭或求学等原因需要改变工作岗位的。(3)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相应修改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

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都应经劳动者同意。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对岗位约定范围比较广泛(如劳动合同约定了“管理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变动的情况下,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虽有变动,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没作出不利变更时,劳动者应从大局出发,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46.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化后,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

答:不需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只要不涉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一般无需变更,可以继续履行。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对劳动者权益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性质由国有转变为其他所有制性质,投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改制后的企业与劳动者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过程比较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

47.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单位给我的计件定额要完成的话每天至少得工作10小时,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安排劳动者的工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在制定劳动定额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以及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量来确定劳动定额,即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计件标准能够获得至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实践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存在着压低计件工资标准,使得职工只有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虽然从每月工资发放情况看,均已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考虑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发放的加班工资情形,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能连最低工资都无法保证。这种情形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者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48.我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我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了,请问我的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

答: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3)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如发生了不可抗力);(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49.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形?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以下分类:(1)依解除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方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2)依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不得把法定终止条件约定为解除条件。

(3)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是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它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劳动者。

这里的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辞职或辞退程度为标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因而,有过错解除的条件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解除是指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解除情形,一般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形下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0.在什么情形下,我可以无需通知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既包括对劳动者身体实施的强制手段,也包括对劳动者实施的精神强制。而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相比,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受到国家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51.在什么情形下,我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依约履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属于国家劳动标准的范畴,用人单位未依约执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违法。(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用人单位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而损害劳动者休假权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52.我是否有权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行使“单方辞职权”?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称为单方辞职权。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自由择业方面享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当然,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辞职权,比如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的“脱密期”的,就应当按照脱密期的要求提前预告。

53.我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否要求我赔偿损失?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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