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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11)

2.MP3

Audio Layer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它能将CD品质的数字录音压缩成极小的文件,并将其存储在电脑。用户只需从网络上下载一个免费的MP3音乐播放器,就可以在电脑上播放音乐。MP3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唱片业市场,也引起了唱片公司以及音乐制作人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案例:音乐网站MP3链接服务著作权纠纷案

被告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的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颇有影响的专业音乐网站。该网站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收集了大量有关音乐网站的信息,如歌手、歌单、歌词等,并将有关信息进行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

由歌星陈慧琳演唱、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权的35首歌曲可以从该网站上进行下载。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世纪悦博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正东唱片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合法权益。世纪悦博公司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提供服务亦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负有更高的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因此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了对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3.网络视频

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通过视频形式来进行个人、公共或商业行为的信息交流方式。网络视频是网络媒体的一种新形式。

视频网站上的内容按其著作权的性质来看,可分为三类:(1)网友上传的原创分享视频;(2)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还未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受著作权保护的影片、电视节目等。网友上传的分享视频及点播、直播、轮播、下载和搜索视频中,第三类作品占绝大多数,所以视频网站生存发展依托的主要力量便是这类作品,但这也是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高发区,解决这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成了关键问题。

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接通知断链接”的做法,就是说如果网友上传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该作品即可,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有具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就为视频网站解决网友上传影视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案例1:新传在线诉土豆网侵犯著作权

2007年3月,拥有电影《疯狂的石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土豆网告上法庭,理由是土豆网的会员非法上传了《疯狂的石头》供网友免费观看。最终,法院判决土豆网败诉,并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央视国际起诉深圳迅雷网络公司

央视国际在奥运会前宣布了一份《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互联网公益性传播授权协议》的名单,获得此资质的媒体可以通过视频页面链接、播放器或页面嵌套等方式传播奥运相关授权内容。投入奥运转播的相关成本高达3500万元。新浪、悠视、PPLive等9家网站获得了授权,并为此付出了不小的成本。

2008年8月4日,央视国际起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称“迅雷看看”直播频道在线实时转播央视奥运频道播放的在吴忠市的奥运圣火传递。该节目已由央视独家授权给央视国际负责网络传播,迅雷公司并未获得授权,故而索赔210万元。此案已经和解。

六、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等等,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1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盗版侵权案

2001年5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卡斯特曼出版集团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该书被盗版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扫黄”

办就有关盗版《丁丁历险记》一案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作查处通报,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核查〈丁丁历险记〉一书被盗版线索的通知》。比利时驻华大使也专门走访了有关部门,希望我国政府能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制止侵权盗版行为。同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立案侦查后,该案主犯钟自仁于11月28日被羁押,同案犯陈涞、苏志坤分别于2002年4月30日、6月9日被捕获,钟自仁为首的团伙盗印并销售《丁丁历险记》一案全面破获。

2002年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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