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管理处监管员 车东启
我与外汇工作打交道已有三十余载,对外汇管理工作的热爱和执着伴随了我的大半生。我见证了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大政方针的指引下,外汇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今历历在目,难以忘怀。
那次改革的举措,在中国外汇管理历史上是空前的,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实行银行结售汇,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这次改革,奠定了外汇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基石,这不但改变了国家金融外汇宏观决策的方向,也改变了外汇管理工作的模式,将外汇管理人员从繁重的外汇审批工作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上,将外汇的审批权限下放给银行,减轻企业的负担,以外汇许可制度界定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到有法可依。1994年汇改后,外汇资源紧缺的局面逐步缓解,企业和个人用汇环境大为改善,同时对外汇管理人员而言,其承受的压力也大大减轻。
汇改之前外汇紧缺 企业想方设法寻找外汇
记得八九十年代,外汇异常紧缺,虽然国家从1980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给创汇企业留有一定的外汇自用权限,但远远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用汇需求。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与国外的交往和因私出境等越来越频繁,对外汇的需求也日趋强烈。记得1993年的某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主任来陕调研外汇调剂工作情况,由于当时省外汇调剂中心主任不在,由我负责接待。有些企业得到了消息,派出人员四处打探总中心主任的行踪,一个大型涉外企业甚至兵分三路在各个地方追踪寻找,希望能攀上总中心主任这棵大树,得到紧缺的外汇。结果事与愿违,他们追踪了好几天却没有结果,甚为失望。事后见到我说:“你们把总局的主任藏到哪里去了,害得我们东奔西跑,累死人了。”可见当时外汇是何等的稀缺。1994年汇改后,取消了外汇留成,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及单位用汇随时用人民币在外汇指定银行购买,而且在经常项目下不受数量限制。1996年12月1日以后,我国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人民币的可兑换,彻底改变了外汇紧缺的局面,企业、单位不再为得到外汇而投入过多的精力,企业用汇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也减轻了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汇改的积极效应,充分体现出来。
国内替代进口产品收取外汇,缓解了外汇紧张的压力
进口用汇是外汇走出的最大项目,也是外汇最为紧张的领域,为了解决进口用汇缺口,国家实行了国内产品在国内销售经批准可收取一定外汇(额度)的举措,凡经行业界定该产品达到或超过进口商品性能的,允许该产品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额度(由于国内不允许外币流通,不能收取外汇,只能收取外汇额度),销售企业用销售得来的外汇,再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扩大再生产及出口,以缓解外汇紧张压力。1988年,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当时生产了一种叫剑杆之机纺织机械,当时在国际尚处于先进水平,其工作效率远远大于普通织布机,西航公司由此申请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申请,缓解了企业用汇紧缺的状态,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扩大了再生产。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改革开放后,留学、探亲,旅游等因私出境人员不断增加,国家因私出境供汇有限,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用汇需求,外汇黑市买卖活动日益猖獗。在八九十年代,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手对外汇黑市买卖行为进行了打击,每年都要采取几次大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外汇黑市活动,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有所减少。记得在1990年的一次打击外汇黑市活动中,抓获了一对夫妻倒卖美元,审问时,这对夫妻说:“下岗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干这行技术要求不高,来钱快。”最后,由于其倒卖外币数量较少,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公安部门罚款并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1994年汇改后,对个人因私供汇逐渐予以放宽,直到限额在每年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之内的个人用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即使超过5万美元限额,只要确实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后,也可以如数购买外汇。由于个人因私用汇的放开,没有必要再到黑市上买卖外汇,外汇黑市几乎绝迹,极大地改善了金融外汇环境。
一次有关新台币的辩论
2001年,我参加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班。有一次关于新台币的法律地位辩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觉得非常有趣。有一位公安部门的参会者讲到他们在抓到一名倒卖台湾新台币的小贩时,公安部门以倒卖外币予以处理。话刚说完,有一位律师发言提出:“倒卖新台币按倒卖外币论处的做法不妥,应当按扰乱金融秩序论处比较合适。台湾是中国领土,同属一个中国、一个国家,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不能发行两种货币。新台币是台湾当局发行的地方货币,在政治层面我们是不认可的。如果将新台币视作外币,就等于间接承认了两个中国,这会给不怀好意的西方媒体留下把柄。”此言一出,立刻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极大兴趣,讨论也很热烈。有与会者提出质疑说:“如果有人倒卖港币,是否也不能称倒卖外币,港币也是香港当局发行的货币。”这位律师回应道,港币称作外币是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在法律地位上不存在问题,新台币与港币不能等同。这时又有人提出,既然新台币不能称作外币,中国银行有时也开展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这又作何解释?那位律师似乎对金融业务比较熟悉,回答说,这是银行商业行为,与官方立场没有关系,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牌价中就没有人民币对新台币的官方汇率,这就像台湾和美国没有外交关系,但台湾的民间经济交流照常进行的道理一样。我刻意查了一下人民银行公布的对22种外币牌价中确实没有新台币的汇价。从这则有趣的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法律地位关系的辩论中,我感觉到了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离不开法制的引导,建立健全金融外汇法制是深化改革必不可少的保障。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虽然过去了20多年,但留给我的记忆是深刻的,这些点滴记忆足以证明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巨大威力。如今的许多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都与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密不可分,展望未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目标就会实现,到那时人民币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可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