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毒品、毒品滥用与禁毒形势
一、毒品
(一)毒品的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毒品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定性:
1.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物品。
2.毒品是具有潜在毒害性的物品。
3.毒品是非经法定许可使用即为非法使用的物品。
(二)毒品的分类
1.按照毒品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将毒品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
2.按照毒品毒性的大小,可将毒品分为硬性毒品和软性毒品。
3.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按照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可将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二、毒品滥用与毒品危害
(一)吸毒问题
吸毒问题至少包括以下问题:
1.吸毒本身的问题;
2.法律问题、毒品犯罪问题;
3.社会问题和婚姻家庭破裂问题;
4.吸毒引起的艾滋病以及其他疾病传播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
5.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问题。
(二)毒品危害
1.毒品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吸毒引起婚姻家庭不幸福,甚至破裂。
3.吸毒引发相关刑事犯罪、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4.吸毒引起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扩散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
三、吸食毒品与禁毒形势
1.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
2.贩毒案件增多
3.毒品滥用种类趋于多元
第二节 禁毒立法
一、禁毒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禁毒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禁毒工作法治化,有效推动全社会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二、禁毒立法发展过程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些大行政区的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从20世纪50年代初禁毒肃毒开始到改革开放之前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毒品犯罪几乎绝迹。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1978年至今)
1.我国禁毒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形成阶段(1978年至1990年)
这一时期,我国禁毒立法从起步到逐渐建立、完善,禁毒立法的核心是刑法典及特别刑法,辅之以严格的行政处罚与管制。整个立法体系的精神核心是对毒品犯罪进行持续的严打。
2.中国禁毒立法体系的逐渐完善阶段(从1991年至今)
从1991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禁毒立法逐步完善进而体系化的阶段。围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完善行政处罚与管制、制定完备统一的禁毒基本法律。
三、禁毒法律体系
(一)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的和专门的禁毒法律。
2.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制定的禁毒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制定的禁毒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从部门法的角度,禁毒法律体系由刑法、行政法和国际公约三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体系形成了以《禁毒法》为专门禁毒法典,由禁毒刑法、禁毒行政法和禁毒国际公约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与禁毒工作机制
一、禁毒工作方针
我国禁毒工作始终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吸毒危害相结合、建立国内缉毒协作机制和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相结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和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工作思路。
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
(一)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
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禁毒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抓禁毒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是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中央宣传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
三、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立法,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禁毒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科学的禁毒方法是禁毒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第四节 禁毒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毒品管制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确定了严格的管制制度,包括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管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等。
二、戒毒康复制度
《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三种戒毒康复形式,建立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
(一)社区戒毒
(二)强制隔离戒毒
(三)社区康复
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
(一)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
1.国家采取的禁毒宣传形式,包括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等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把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3.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禁毒宣传画。
(二)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与职责
1.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
立法规定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家庭等。
2.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职责
(1)禁毒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长远工作来抓。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3)新闻、出版、电视等政府有关单位和直接进行传播信息的大众传媒,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的第一道防线,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用正式的教材和适当的课时对学生进行有关禁毒知识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