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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为全省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完善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7年12月初,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84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地方性法规127件,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广集民意民智,精心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是从事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合理安排立法时序,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性工程。本届以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抓好立法规划编制的明确要求。2013年3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划编制领导工作小组名单,省委书记亲自担任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这在我省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尚属首次。4月12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罗志军书记就做好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卫国亲自出席会议,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并提出具体要求。至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展开。按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安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广泛征求各方建议。早在201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为本届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前期准备。今年4月底,再次通过《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以及省人大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公告,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建议;同时发函向省政协、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学会、4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等各有关方面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收集、整理近3年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立法项目建议。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座谈。5月底,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赴13个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规划编制工作调研,召开了由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对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6月中旬又召开省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参加的三场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意见。

三是扎实做好项目梳理。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截至6月底,共征集到规划建议项目557件,其中14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19件,21名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29件,11家企事业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28件,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352件,省55家有关厅局、团体提出立法建议项目129件。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中收集到的557件立法建议项目进行了分类汇总和分析,通过将相同、相近的建议项目合并,共归纳整理为312件立法建议项目。

四是认真研究筛选项目。6月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312件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了一些明显不适宜立法的项目和已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初步筛选出立法建议项目267件。7月初,将这些项目按职责分工分别发给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筛选。同时,对这些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程度、与上位法的关系等进行认真研究、论证。7月中旬,根据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再次对规划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8月15日,召开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筛选立法规划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到会听取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初选情况的汇报。

五是问计于民凝聚共识。8月中旬,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规划建议项目草案初稿,征求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并请同时提出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与此同时,还向当时没有立法权的9个设区的市再次征集需纳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建议。8月26日,专门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研究五年立法规划项目。8月27日,又分别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座谈会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征求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的意见。8月下旬,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初步提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初,就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并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审阅。同时,还就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800多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9月11日,再次召开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作了进一步调整。9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再次通过《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以及省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的意见。同时,将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13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9月23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了研究,再次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讨论通过了五年立法规划,10月18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五年立法规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12件,其中正式项目59件,调研项目53件。从规范内容的分类来看,围绕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安排正式项目21件、调研项目15件,涉及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占规划项目总数的31.8%;围绕推动社会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16件、调研项目16件,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等多方面,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8.3%;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11件、调研项目14件,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2.1%;围绕推动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安排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6件,涉及教育事业发展、科学资源共享、公共文化服务、出版物管理等方面,占规划项目总数的8.8%;围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6件、调研项目4件,占规划项目总数的8.8%。同时,规划草案初步明确了2014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正式项目,共13件。总体而言,立法规划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安排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同时,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

为了保证立法规划得到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积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起草、审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立法计划通过后,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起草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立法项目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7年3月15日,在南京首次召开了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实施推进会,保障立法计划按照时序进度顺利进行。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截至2017年12月初,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率约为75%,实施效果总体较好。

二、聚焦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从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实践需要出发,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更加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和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截至2017年12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地方性法规47件、修改了37件省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使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对这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史和平,副主任公丕祥、许仲梓、赵鹏、刘永忠分别带队赴苏南五市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5位领导带队参与同一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活动,这在江苏立法史上还是首次。条例明确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同意确定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省人民政府经国家同意划入示范区的其他科技园区适用本条例,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要求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引导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措施,还设专章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任务以及鼓励扶持政策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对示范区如何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等做了具体规定,营造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政策与法制环境,要求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规定,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示范区作出调整的,由省、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了开发区条例,对各级管理主体在开发区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权限作了细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别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开发区报批设立、升级、更名、扩区、调区等重大事项的牵头部门和法定程序,要求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进行整合优化,逐步使全省开发区数量达到合理规模,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审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具体职责,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进一步理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好开发区的经济管理职能,推动实现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对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主体和申报程序,完善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强化验收工作和验收管理,充实完善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规定,对管护经费的筹集原则和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从多方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益,使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扶贫开发机制,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概念和认定标准,完善了低收入农户的确认程序和确认脱贫的具体程序,进一步健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开发资金与项目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项目的有效实施;修订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当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相结合,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细化了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采取补贴补助、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措施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围绕促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修改了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将服务方式创新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范围,突出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强化政府的服务引导职能,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计划,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指导和监督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在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资金支持与奖励、政府采购的首购首用以及金融扶持等方面细化了激励与扶持企业进步的具体措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了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围绕科技创新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细化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的政策扶持措施,明确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加大对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动产征收、子女就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职责,通过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制定了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组织的职能,从投资政策和信息服务、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以及对外合作等方面规定了鼓励华侨投资的具体措施,对华侨投资者出资的方式和投资的形式作了规定,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并从便利华侨的工作和生活出发,对其参加社会保险、护照的身份证明效力、出入境便利、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作出具体规定,促进华侨在我省投资创业。

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修订了邮政条例,围绕邮政设施规划建设、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快递业务和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等重点内容,明确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划控制和落实,增加按照简易程序处理邮递、快递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保障邮件和快件的运输安全、快捷,并完善了快递业务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快件在运输、投递、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快递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监管,引导和扶持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旅游条例,明确政府及旅游等主管部门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等公共服务,积极促进水上旅游、自驾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发展,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规定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并加强监督管理,倡导诚信经营,对交通、游览、购物等环节的旅游经营行为作出全面规范,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安全,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民用航空条例,强化有关地方政府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理顺了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机场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营,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促进我省民用航空业发展。

(二)坚持服务保障民生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围绕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农机主管部门对缺陷农业机械的处理职责以及农机生产者承担的责任,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可以对无挂车手扶式拖拉机主动进行实地登记,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完善了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协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确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了对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和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以及对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监管规范,加强了对电梯、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改进了政府的监管方式;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科学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并根据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明确将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明确了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保证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到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修订了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和婚检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的婚检意识,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保障母婴的健康,并对用人单位设立哺乳室以及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作出具体规定,为母亲哺乳提供便利;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了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了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收住以及优先收住老年人的范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动员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规定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社会保险业务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以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职责,要求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完善了退货、更换、修理规定,规范了预付卡消费和餐饮业收费行为,明确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临时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供消费者查询,并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密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培训指导、隐患排查、信用记录等监督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并要求加强政府服务和食品安全监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及其工作职责,要求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配备,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脱管人员、组织追捕在逃人员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制定了人民调解条例,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以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从落实工作经费、业务培训、办公场所和条件等方面强化人民调解的工作保障,明确了人民调解的范围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性质及开展工作的要求,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和具体条件,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医疗机构的内控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规定了患者及其近亲属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等权利和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等义务,规定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医疗损害鉴定从八个方面作了详尽规定,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家庭困难的患者给予帮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突出生态领域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修订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控制、检验和治理措施,细化了机动车准入标准、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老旧机动车报废、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引导公众绿色出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黑烟车治理等污染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明确超标车维修检验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从燃煤控制、工业污染防治等几个方面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重大监管制度,明确了政府、部门和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保障公众享有大气环境保护知情权、监督权,通过建立我省与周边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促进了省际联防联控,通过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明确了相关的应急响应措施,规范了省内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突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在相关规划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核准中的具体作用,规范了围绕云水、太阳光照、热量、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利用,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共享有关资料,切实发挥气候资源探测的作用,促进气候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制定了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对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的建设提出了不同标准的等级要求,从规划、设计、许可、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规范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为,规定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公共建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发展;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资源利用划定了总量红线,突出了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要求,明确政府、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明确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注重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生产废弃物及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加装、改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装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汽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禁止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限一次性消费品,并规定了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扶持措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观念。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水土保持条例,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标准,要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标准和具体要求,规范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和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主导推进作用,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定了湿地规划编制程序、主要内容,对湿地公园的设立与管理作了具体规范,并通过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的保护,明确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切实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服务社会文明强化文化领域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围绕“书香江苏”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明确了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的基本要求,强调发挥政府引导和公民作为全民阅读主体的积极作用,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为了给公众创造更好的阅读条件,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兴建阅读服务场所,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单位、个人的阅读服务场所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开放。为了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给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阅读作品,规定鼓励创作、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扶持出版、制作和传播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大力培养公民自觉阅读的习惯,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围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科学普及,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强调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社区基层以及农村地区倾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优秀网络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并通过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让全体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制定了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明确社科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保社科普及的正确政治方向,强化社科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确立了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社科普及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社科普及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主体开展社科普及提出具体要求,并通过完善社科普及保障措施,明确相应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保证政府对社科普及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组织社科普及宣传周活动以及加强社科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社科普及顺利开展,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推动“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建设。

(五)坚持服务民主法治建设,完善人大领域立法,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围绕维护宪法权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活动的组织主体,规范了宣誓人员着装等宣誓仪式的相关要素,并规定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参加,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修改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加强了对流动票箱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乡镇人大的工作机构保管等;修改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明确通过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选民、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等方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增加了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代表履职监督管理、为代表履职提供协助的内容以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要求,增加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视察和调研等活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新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完善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等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

围绕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修改了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突出人大的主导作用,完善了立法起草机制以及立法听证会、论证会、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具体要求,规定了隔次审议法规制度、单独表决制度、可以对法规案合并表决或者分别表决制度等,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围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修改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完善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的程序,规定政府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职责以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等给予补贴、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担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切实发挥好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此外,围绕保障改革于法有据,适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经过认真梳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2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及时集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一批资质、资格的规定。例如,删去了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定,取消了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向气象部门申请资质许可的要求,取消了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十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的规定。二是取消了一批审批。例如,取消了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馆藏文物拍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和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取消了省水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审批。三是下放了一批审批。例如,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四是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例如,修改了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原串联审批调整为并联方式,入河排污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同步审批。五是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例如,修改省文物保护条例,明确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部门不再审批。六是修改了与相关上位法抵触的条款。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也取消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使立法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适应,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现地方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

三、紧扣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

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方略和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要求,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不断完善和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着力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是成立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立法专家咨询组,借助“外脑”提高立法质量。为了推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2013年7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第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标志着由25名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新一届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正式成立并开始履职。25名省人大代表具有丰富的法治工作经验,分别来自于全省政法各部门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的成立,对于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切实增强专家咨询意见在立法工作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确定了丁巧仁等23位专家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这些专家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和实践工作,汇聚了我省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制实践领域的骨干力量。2013年8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聘任仪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卫国为立法咨询专家颁发聘书并讲话。立法专家咨询组的成立,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五年来,对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每一件地方性法规案,均征求相关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修改完善,更好地发挥了“智囊团”的作用,进一步保障了地方性法规案的审查、审议质量。

二是设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使地方立法工作更“接地气”。从2014年4月开始,经过推荐和筛选,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5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民主立法联系点,这些立法联系点都是法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基层街道、乡镇和社区,辖区居民法律素质总体较高,有较为丰富的立法资源。省人大常委会依托立法联系点,可以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关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充分地参与立法,让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同年10月14日,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民主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暨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收集并反映基层群众、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协助开展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并对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作出部署。此后,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对设立民主立法联系点的条件、承担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等作出规范。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托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委托基层民主立法点代为征集辖区群众对于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等,充分发挥了立法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拓宽了开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切实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2013年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媒体发布公告,以公开邀请、自愿报名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座谈会,这是我省立法历史上第一次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座谈会。在2013年10月28日召开的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从报名参加座谈会的人员中遴选出的15名代表,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代表有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污染控制协会的代表,有高校环境研究学院的学生,有公交公司的退休职工,也有环境科技公司的老总等,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通过这一方式,将既有参与热情又有参与能力的社会公众汇集到一起,与立法机关面对面交流,有利于立法机关听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声音,有利于提高立法座谈会的质量。同时,该条例立法调研组还将立法座谈会开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首次走进基层社区直接听取社区居民和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在审查修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华日报》、江苏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邀请具有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有一定研究的律师参加座谈会。公告一经发布,全省律师踊跃报名,最后来自南京、扬州、昆山等地10家律师事务所的10名律师获邀参会。在2016年12月16日召开的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围绕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各抒己见,并针对草案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内外多家媒体报道了座谈会的主要过程,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开门立法,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为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凝聚各方对地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共识。2015年8月10日,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的要求,法工委在审查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循环经济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等20余人,协商研究一次性消费品、塑料餐具和购物袋的使用管理以及有关产品的强制回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政府优先采购等条例修改中的9个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形成共识,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充分体现了平等协商、集思广益的精神,为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五是开展法规表决前评估论证,切实增强立法制度设计的科学性。2013年8月13日,召开爱国卫生条例表决前评估论证会议,就条例草案中烟雾危害控制的有关规定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和实施效果,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本次会议共有24名代表参加会议,分别是省人大代表3名,立法专家2名,疾控专家2名,学校、医院代表2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代表2名,公交、地铁单位代表2名,烟草经营管理单位、烟草经营者代表各1名,基层卫生、教育、交通、公安、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各1名,吸烟与不吸烟市民代表各2名。为了便于代表了解立法的有关情况和草案内容,开好评估论证会,提前将条例草案印发与会代表,并就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审议和修改情况向代表作了详细说明。评估论证会上,与会代表围绕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基础、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展开评估和论证,并就如何合理划分和界定控烟场所、选择何种控烟执法模式、如何加强控烟工作中的公共参与,以及如何对控烟制度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控烟的规定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同时建议法规通过后在全省广泛宣传,从而使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出台的时机、控烟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有了更加精准的把握,保障了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

六是公开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有力地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立法调研中近90位公众和省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条例草案提出的371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条例通过后于2015年8月在徐州专门召开反馈会,邀请了曾经参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20余位公众和省人大代表参加,向他们逐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很多意见已被采纳并体现在修改后的24个条文中。这一尝试首开我省地方立法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先河,在全国范围内也属超前之举,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肯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审查修改养老服务条例时,以书面形式向近60位公众、省人大代表反馈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同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立法机关公开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有助于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好互动,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提供了“试验田”。

四、加强指导协调,保障设区的市依法行使立法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完善立法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倾注了大量精力,法制委、法工委先后多次赴9个设区的市了解立法机构建设和立法人员到位情况,指导设区的市抓紧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制度,积极协调解决设区的市承接地方立法权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帮助设区的市尽快具备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在深入调研和掌握有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方案,建议分两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将立法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人员编制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刚性要求,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接得住、用得好。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进展顺利。按照“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根据各设区的市准备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了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我省13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实现了全覆盖。

自设区的市全面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指导协调力度,推动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平稳起步,不断提升我省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一是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制度。指导新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成立立法咨询专家组和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建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制定法规案起草规定等立法工作制度,实现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根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制定了《设区的市法规案审查工作规定》,对设区的市法规案审查的原则、要求、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审查设区的市法规案提供了操作指南。二是实行跟班学习培训制度。2015年8月,制定了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员到法工委跟班学习培训的方案。目前,先后有4批、12名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员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跟班学习培训。通过跟班学习培训,受训人员熟悉了地方立法工作流程和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技能得到了明显提高。三是统筹协调设区的市的立法计划。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根据自身实际和立法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根据各设区的市的具体情况,对其立法项目的数量、内容、时序安排等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省和设区的市之间、设区的市之间的立法计划相互协调,切实利用好地方立法资源。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案的审查、审议工作,加大指导力度,严格把好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关,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于设区的市报批的每一件法规案,均认真审查、审议其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相关行政措施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和规定,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对于发现的合法性和重大合理性问题,及时向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并跟踪了解其修改情况,确保相关意见、建议得到落实。对于审查、审议中遇到的重大意见问题,还赴设区的市面对面指导、协调,共同研究修改方案,着力将相关问题在设区的市法规审议通过前解决,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截至2017年12月初,4个较大的市制定并获批地方性法规87件,新取得立法权的9个设区的市制定并获批地方性法规40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指导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工作,每年都定期了解各地县级人大法制委成立、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2017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制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大法制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县级人大不断加强法制委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大智立法,良法善治。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一如既往地全面加强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立法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立法工作机构配置,充实立法工作者队伍,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而不懈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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