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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4 劳动保护

5.4.1 劳动保护及其基本内容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

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

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5.4.2 女职工的保护

女职工履行着社会化生产和人类社会再生产的双重重任,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使得职业危害因素更容易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职业危害对女职工的影响

(1)化学因素对女职工的影响。长期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对女性的生殖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的毒物侵入体内后,蓄积在肝、肾、骨髓中,时间长了,就会造成女性月经机能失调和不孕等症。有的即使脱离了有毒有害作业多年,由于毒害的作用,其毒物在体内的影响仍然存在。怀孕时就会游离出来,通过胎盘影响胎儿正常发育。

女职工在孕期由于机体发生了变化,对毒物敏感性增高,较平时更容易吸收毒物,有些毒物蓄积在母体内对胎儿正常发育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悉,我国每年因有毒有害因素造成数十万新生儿先天性畸形。

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婴儿的危害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毒有害物质被母体吸收后,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直接对婴儿造成危害,如铅及其化合物、苯、二硫化碳、有机氯化物、甲醛等;另一种途径是通过乳母的工作服、鞋等物,将有毒有害物质带到哺乳室或家中,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对婴儿健康造成危害,如铅尘、染料、石棉尘等。因此,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以免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这对家庭、社会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物理因素对女职工的影响。物理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对胚胎发生及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后果早已被证实。放射线可直接通过母体作用于胚胎,造成胎儿先天性缺陷,如小头畸形、白内障、智力低下等。②非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对人体危害主要是高频电磁场和微波辐射。据有关资料,从事高频电磁场和微波作业的女职工自然流产率较高,低体重婴儿率高,同时对女性生理机能产生不良影响,使月经周期缩短、经期延长、血量减少、痛经加重、闭经等。③噪声。噪声对人的听觉、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有危害。有关专家就噪声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噪声使女性月经周期改变及痛经;流产、死产率增高;噪声对胎儿发育可造成一定影响,高噪音使低体重婴儿出生率增高、先天缺陷出生率增高。④振动。振动对人体的影响取决于振动的频率和振幅,对女职工影响较大的是全身振动,主要表现为经期延长、血量多、痛经、妊娠中毒症等。孕期从事振动作业主要对胎儿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⑤高温。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比男性更易引起中暑,并降低生育能力。⑥低温。女职工在经期不适于参加低温冷水作业,易引起皮温下降、血流减少、血管收缩,引起内脏淤血,致使痛经加重、白带增多。⑦重体力劳动作业。女职工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容易发生月经不调、痛经、月经过多或不规则、闭经等。对孕妇可导致流产和早产的发生。

2)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规

当前不少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有意或无意中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或者对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保护“为人类社会再生产做出巨大贡献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企业方,还是女职工本人,都需要了解、掌握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障女职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2)含有保障女职工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等中的部分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

3)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1990年1月18日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对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理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Ⅱ级(含 Ⅱ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Ⅲ、N级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驭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女职工以母乳哺育婴儿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1)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和收益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小思考5—2”

北京市某中学2004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2007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8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来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校方的做法合法吗?

答:虽然校方与B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校方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2)合理安排劳动岗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加强女职工“四期”的劳动保护。①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④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5)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及其特殊保护的定义

(1)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正处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材一般不高,体力较差,抵抗力较差,耐力差,睡眠较多,文化知识程度不高。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要对未成年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以下是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规定: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同时,未成年工须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现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小思考5—3”

赵某在某工厂连续工作了8年,不幸因公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工厂决定录用赵某的儿子(17岁)顶替其父亲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解决其家庭困难。赵某的儿子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任务紧,工厂就安排赵某的儿子加班加点或上夜班。赵某的儿子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领导提出自己是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被领导以任务繁重、人手少为由拒绝。

工厂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工厂领导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工可以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994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布的《未成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工厂应该给予赵某的儿子特殊的劳动保护。

3)身体正常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4)身体非正常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

身体非正常未成年工是指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具体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2)呼吸系统: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3)消化系统: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

(4)泌尿系统:急、慢性肾炎;泌尿系统感染。

(5)内分泌系统: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

(6)精神神经系统: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

(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1/4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8)其他: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4.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与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

劳动者所工作的环境中往往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这些危害作用于人体造成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害生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首先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但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不能达到本质安全的条件下,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综合措施中,属于第一级防护。即使在生产技术高度发展、机械设备高度完善的条件下,劳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性的必备物品。

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属于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因为使用和配备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同时,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保护人体的目的。一般情况,对于大多数作业,大部分对人体的伤害可包含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限度以内。各种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事故的作用。但防护用品对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当伤害超过允许的防护范围时,防护用品就会失去其作用。

2)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从防护用品使用的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用防护用品和公用性防护用品。个人用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个人生产安全或健康,由劳动者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公用性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公共安全的一些用品,它只是劳动防护用品中的一少部分,主要如安全网、护罩、警告信号等属于半固定或半随动的防护用具。

(2)从防护用品制作所使用的原料角度来划分,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胶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机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纸制品等。

(3)从防护用品的用途来划分,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

(4)从对防护用品管理严格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一种比较通用的分类方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1)企业在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该认真考虑生产与经营这些产品的企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最低条件。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指出,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③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④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⑤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⑥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⑦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指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③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④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⑤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企业选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注意事项。企业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该做到:①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②选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③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应当督促、教育和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企业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台账管理

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是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企业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一般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防暑降温用品等的发放记录。

(2)特殊防护用品发放台账。防尘、防毒、耐酸碱、绝缘、防水、防高温、防噪声、防冲击、真空作业用品等的发放记录。

(3)防护用品购置台账。

(4)防护用品修理、检验、检测台账。

5.4.5 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

特殊作业环境在此是指对员工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作业环境。根据资料统计,当前我国企业作业环境对员工(主要是操作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莫过于粉尘作业危害,其次是各种毒物危害,再次是噪声、振动、温湿度及微波等物理因素的危害。加强对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是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方面。

1)粉尘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1)典型的粉尘作业环境。接触粉尘的主要行业和发生尘肺病的主要工种如所示。

粉尘作业场所及工种作业粉尘作业的有关厂矿工种钨矿、铁矿、金矿、铀矿、铅锌矿、凿岩、爆破、支柱、井下运输、选金属矿开采锰矿、锡矿等矿等煤矿、石英矿、石棉矿、萤石矿、非金属矿开采同上磷矿、石灰石矿、采石场等粉碎、筛分包装、石料运输、加矿石及岩石加工石粉厂、冶炼厂、硅砂厂工、成型等玻璃品制造玻璃厂、灯泡厂、热水瓶厂粉碎、筛分、配料、拌料、熔炼等水泥厂、采石厂、耐火材料厂、粉碎、筛分、配料、拌料、运输、耐火、建筑材料加工构件厂、水泥瓦厂包装、窑工等碾砂、筛砂、造型、浇注、开箱、铸造厂、配件厂、翻砂厂、结机械制造清砂、金屑研磨、电焊、喷砂、除构厂锈等交通、地质、水电施工开山工程、开凿隧道、地质勘探凿岩、爆破、装岩、运输等纺织厂、石棉加工厂、麻袋厂、纺织品生产弹花、纺纱、织布、梳棉等绒毡厂等陶瓷厂、搪瓷厂、粮食加工厂、其他磨粉、配料、拌料等茶厂、糖厂、烟厂。

(2)粉尘对人体的危害。①粉尘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其中主要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等。②粉尘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③粉尘对皮肤的危害。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3)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管理。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主要包括:①综合防尘。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②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④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⑤加强对除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二级预防。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三级预防。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凡少量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致使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的化学物质称为化学毒物,简称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在生产劳动中生产性毒物对人体可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

(1)工业毒物的种类。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毒物,按其形态、用途、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①金属与类金属毒物,如铅、汞、锰等;②刺激性气体,如二氧化硫、氯化氢、光气等;③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④有机溶剂,如苯、二甲苯、汽油等;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等;⑥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如氯乙烯等;⑦农药,如杀虫剂、除草剂等。

(2)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措施。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有三条:呼吸系统、皮肤吸收、消化系统。大部分毒物是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而引起中毒的,呼吸系统是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生产性毒物经皮肤侵入人体也是发生中毒的重要途径,不同部位的皮肤对毒物的通透性虽然不同,但任何部位均可通过,甚至指甲也可被有机磷通过,如果皮肤有伤口,毒物可直接侵入人体血液;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侵入人体,其原因主要是误服或进食、吸烟时经沾染毒物的手不慎带入。

预防职业中毒同样必须遵循三级预防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护措施:①控制与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②降低生产性毒物的浓度,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对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有毒物质,通过安装合理的通风、排毒设备,使毒物得到有效控制。③根据毒物的特性,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④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职工数量和工作性质建立合理的卫生设施,设置盥洗设备。教育职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⑤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保证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在国家允许范围内。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中毒事件的发生。

3)物理因素危害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生产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包括: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湿、气流及气压;电磁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射频和微波辐射;噪声和振动等。

(1)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平均湿球黑球温度(亦称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E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性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改变。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为了防止在高温作业中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①车间温度、湿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于工艺要求湿度较高的车间,也应满足相关标准。②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③加强宣传教育,认真遵守高温作业的各项管理制度。④改革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作业方法,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合理布置热源,尽量隔绝热源,加强通风,降低车间温度。⑤对高温作业工人做好就业前、入暑前的体检工作,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⑥夏季供给合理的饮料和营养,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⑦做好中暑患者的治疗工作。

(2)低温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称为低温作业。在低温环境下工作时间过长,超过人体适应能力,体温调节机能发生障碍,则体温下降,从而影响机体功能,可能出现神经兴奋与传导能力减弱,出现痛觉迟钝和嗜睡状态。长时间低温作业可导致循环血量、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从而导致凝血时间延长,并出现协调性降低。低温作业还可引起人体全身和局部过冷。全身过冷常出现皮肤苍白、脉搏呼吸减弱、血压下降;局部过冷最常见的是手、足、耳及面颊等外露部位发生冻伤,严重的可导致肢体坏死。

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包括以下几点:①车间温度、湿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冬季要有防寒、采暖设施,露天作业要有防风棚、取暖棚。②保持车间、个人衣着干燥,进行耐寒锻炼,提供高热饮食,采取多种防寒措施。③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④加强个体防护,使用个体防寒用品。

(3)噪声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在强噪声环境中如不采取保护措施,可导致听力下降或永久性听力损失。噪声除影响听觉系统外,还影响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等,造成神经衰弱、血压不稳、肠胃功能紊乱等。

对噪声作业环境的管理措施主要有:①研制和选择低噪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安装技术,从而降低发声体的辐射声功率。②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如用无声焊接代替高噪声的铆接。③设立隔声间,使工人与噪声环境隔离。④缩短个人在高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合理安排作业与休息时间。对接噪工人实行工种轮换制。⑤采用合理的个人防护用品。⑥制订并实施工厂听力保护计划。

(4)振动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振动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局部振动危害和全身振动危害。由于局部肢体长期受强烈振动而引起的肢端血管痉挛、上肢周围神经末梢感觉障碍、关节骨质改变为主要表现的职业病,称为局部振动病。全身振动危害主要是引起周围神经和血管功能的改变,如眩晕症中的晕车、晕船。

在很多情况下,振动是不能全部消除或避免的,对振动的防护主要是减少和避免振动对作业人员的损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进作业工具,对工具的重量、振动频率、振动幅度进行改进和限制;②作业人员轮流作业;③采用合理的防护用品,如采用防振垫等,减少对作业人员的损害;④定期体检,做好振动病的早期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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