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更健康?
晒镰刀能查出凶手来?莫说是乡民愚钝,一时间反应不过来的大有人在。
只听何仵作越说信心越足:“死者身中十几刀,凶器上必是沾了血迹的。因为时间短,凶器上的的血迹绝无可能清洗干净,会有部分渗入其中。”
他指了指天空,道:“虽已入秋,气温却不低。天气热就容易滋生蚊蝇,且蚊蝇都是嗜血的,哪里有血就往哪里去。将镰刀放在日头底下暴晒,时尚稍长,血腥味便会散发开来。咱们或许闻不出来,却是苍蝇的鼻子……”
听到这里,围观群众皆作恍然状,顿时一片哗然。
好嘛,宗泽与何仵作二人一唱一和,是说双簧的好材料,让别人无话可说了。王棣盯着陈二牛:“陈二牛,你还有何话说?”
苏五放开手,任由面如死灰的陈二牛瘫倒在地。
案件到此便算是侦破了,接下去的招供画押、作案经过等等就不必在此审断。
在围观群众看来,知县大人凭借天外飞仙般的晒镰刀轻而易举的就破了凶杀案,不到一天时间啊,这速度……啧啧,叫人无话可说。
人群外围,两个人对视了一眼,高大汉子叹道:“折在此人手里,委实不冤。”
另一个俊俏郎君也是神情复杂,咬了咬牙:“莫不成此仇便不报了么?”
高大汉子声音萧索:“他是官,职责所在,谈何冤仇?有何可报?”
俊郎君兀是愤愤不平:“员外……”
高大汉子截住俊郎君的话头:“小乙,吾想过了,正月里这王棣只是想拿住宋公明,原与吾等无关,只是……”
叹了声,他意兴阑珊的说道:“罢了,往事休要再提。吾等遇赦而回,那便好生稳妥些,莫要再惹事端。”
俊郎君面色数度变幻,最终跺了跺脚:“都听员外的便是。”
高大汉子的脸上多了些欣慰:“如此甚好。从此井水不犯河水罢了。”
后面这句指的是王棣,这二人正是刚回卢家庄不久的“玉麒麟”卢俊义与“浪子”燕青。主仆二人比及正月里憔悴黑瘦了不少,逃窜多日,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又怎好得起?真似是往地狱口走了一遭。尤其是卢俊义,算是历经沧桑了。
“晒镰刀”令案情大白于天下,王棣“神探”之名自此而始,后人将其名与狄仁杰、包拯相提并论,便是因其在元城县任上百分百的破案率之故。事实上,元城县原本案件并不是很多,当王知县在上任伊始的数月之内快刀斩乱麻般的审案断案之后,元城的案件发生率便呈断崖式下落,直到后来一个月都不见得有一桩刑事案件。
之后,陈二牛杀害卢大富的原委慢慢传开。
前文说过,小卢村六十八户人家,除了两户姓陈,其余六十六户皆是本地卢氏族亲。
陈大牛、陈二牛的祖父来到小卢村开枝散叶,到了孙辈方有兄弟二人,着实是人丁不旺。
哥哥是个老实人,但有一门不错的木工手艺活,日子倒是过的不算太拮据。
弟弟脑子就活络的多,看似游手好闲,生活却是滋润的很,唯有一点不好,惯会沾花惹草,村里有姿色的妇人没少被他撩拨,其中就有卢大富的娘子。
卢大富在村子里是出了名的犟,不知从哪里听到了风言风语,当即怒火中烧,在村口堵住陈二牛当面质询。陈二牛自是不会承认与卢大富家的女人有染,二人遂起争执。村子里都是卢姓宗亲,劝阻拉架时自然有所偏袒,陈二牛吃了暗亏,骂骂咧咧的声称要让卢大富好看。
大概是十天前,卢大富干完农活回家,见陈二牛在自家屋檐下与家里的女人说说笑笑,瞧着极是暧昧,当场二话不说,抽出镰刀便要砍陈二牛。也是陈二牛反应的快,仓惶而逃。
此时在村里闹的传开,好像是陈大牛央求大保长从中说和,毕竟抓奸在床,也没有真凭实据证明陈二牛偷了卢大富的婆娘。调解劝和之后,双方偃旗息鼓、互不追究。
又过了几天,卢大富的女人受不了村民的指指点点,回了娘家暂避风头。而卢大富则暴毙在自家院子。
案件并不难侦破,只要用心调查很容易完成案情拼图,但用寻常手段绝无可能在一日之内破案。王棣神就神在“晒镰刀”,噱头十足,末了又能令人信服,这才是极为难得的。
案件告破,陈二牛也承认了自己泄愤杀人的事实经过,至于他是否真的与卢大富家的女人勾搭成奸也就不重要了。王棣并没有往下查,没意义。
本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本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本朝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即,大宋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所以,即便有奸情,丈夫已死,奸夫也难逃一死,没有苦主告官,那便到此为止吧。不过,那女人从今以后生活在道德舆论的谴责之中,也不见得就能安安心心。
此案告结,王棣又依照大宋律法快速地审结了其余的民事、刑事案件,对律法的熟悉程度完全不在就读“新科明法”者之下。且能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对判处结果心服口服。
之所以能有这般效果,当然是因为王棣花了大力气研读了大宋律书《宋刑统》,至于“镰刀杀人案”则正好是《洗冤集录》中记录的案例。
他与何仵作所言有意编撰一部刑狱勘验之书,说的便是这部被誉为“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的奇书。
当然,知县大人政务繁重,委实抽不出太多闲暇时间撰写此书,便折衷一番,让宗泽与何仵作共同参与。
宗泽自不必说,本就是负责此方面之事,又是正儿八经的进士,专业对口。
至于何仵作,倒没读过几本书,但胜在业务娴熟,与宗泽恰好组成“捉刀二人组”。
当然,成书后,乃是三人共同署名,这才是宗、何二人甘被驱驰的动力所在。
有《洗冤集录》这么一本先近二百年的法医学傍身,又有何仵作临场操作,刑事案件侦破起来并不难。
反而是民事诉讼更为麻烦。
譬如那桩“盗苏轼兄弟田契出售,非知情人购买”的诉讼案——哥哥罗琦起诉弟弟罗琛,称罗琛将自己的田产契书盗走,典卖田产给潘某,并且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罗琦要求潘某退还自己的田产、交易作废。
经过审查后王棣认为罗琦、罗琛等人本是一个户口本的兄弟,他们之间的纠纷外人并不清楚,而照契等官府签发的文书却是非常清楚的,具有公信力。
潘某据此购买田产,符合法律规定,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潘某据此购买田产,符合法律规定,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至于说罗家兄弟之间究竟谁是谁非?罗琛是否盗取罗琦的契书办手续?姊夫谢瑜、另一兄罗球,又在这起田产纠纷中扮演了何种角色?鉴于他们都是亲戚兄弟,可以在官府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实在有曲折隐情,罗琛真的盗取了罗琦的契书,罗琦利益受损,也可以从罗琛卖田取得的价款中获得补偿。
一句话:潘某不知情,买田成立;罗家兄弟的问题,自己坐下来慢慢商量,合理分配卖田价款。
综合考量后,王棣如是审断:
“潘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卽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于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理或有之。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证,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罗琛将罗琦的田产卖给潘某,二人并非私下交易,而是走了官面程序,即到官府缴纳契税,并且进行相关登记,也就是“交易已正”。
所谓的“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其实正是指的这块交易的田产,其详细信息,是能够与照、契吻合的。
“照”是在官府登记的交易记录,载明原所有权人、现所有权人、双方交易经过等简要情况;契则是买卖双方持有、详细载明交易内容的文书。当照、契相合时,记载内容一致,才能证明是真实的,否则便是作伪。
潘某既履行了签订契书、到官府登记、并缴纳相关契税的手续,理应受到官方力挺。
盗卖兄产的罗琛,是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的,虽然卖田产的事情已经无法回转,但至少还可以追回价款,弥补钱财方面的损失。
而被盗卖田产的罗琦呢,则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无论如何,潘某买田已是事实,罗琦不能再向潘某索要田产,而只能向兄弟罗琛要钱。
王棣如是判案,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