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广州审判
1946年2月15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成立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负责审判华南地区及越南境内的日本战犯。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设审判庭、检查处、书记处三个部门。审判庭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一人,军法审判官四人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检查处由主任检察官一人,检察官一人组成,负责侦查及决定是否起诉。书记处由主任书记官一人,书记官若干人及翻译、副官等人员组成,负责审讯记录、编案、传票、行政事务等工作。三个部门比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有独立职权。
从名称看,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属行营建制,但实际上它是由广东省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等检查处(简称检查处)、委员长广州行营三个单位抽调人员,联合组成的一个审判战犯的特别法庭。它的主要职位都由高等法院及高等检查处调派来的人员担任。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容许机关、团体、地方人民推派代表到庭陈述意见。对被告战犯还准其聘请律师辩护,没有聘请律师的则由法庭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该庭对战犯的审判,是按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特别刑法、刑法等法条,决定是否起诉和就起诉的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及执行。
1946年5月23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对华南头号日本战犯田中久一提起诉讼。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军法审判官廖国聘、叶芹生、徐宪安、关振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主任书记官黄炎球担任记录,翻译员曾广担任翻译,指定辩护律师薛祀光。
田中久一,曾任日军第23军军长,兼南支派遣军司令。1944年2月起,还兼任香港总督。任职期间,指挥日军在中国战区焚烧劫杀,肆虐东南,罪迹繁多,是罪不容诛的战犯。
田中久一于1945年9月16日在广州市中山纪念堂向中国签署投降书后,并未被作为战犯看待,还被指定为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直到国民党政府公布惩处战犯的一系列法令,规定凡属一个战区以上的日军最高指挥官,均得以战犯论处之后,才于1946年3月将之列为战犯,逮捕归案。
在审判期间,由于田中久一1944年任香港总督期间,曾指挥部属对因轰炸香港日军被俘的美军少校飞行员执行死刑,通过外交途径于1946年8月,把田中久一提解往上海美国军事法庭,与同案犯日军香港总督部参谋长福地春功、前日本香港军事法庭庭长久保口外等5名战犯一同受审。
1946年9月3日,法庭判处田中久一死刑(同案犯福地春功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无罪)。这是田中久一第一次被判死刑,并经确定在案。
田中久一案经检查官与被告及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后,于1946年10月1日宣布辩论终结。10月17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宣判,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在审判席上向战犯田中久一宣读死刑判决书。
1947年3月,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接到国民政府第4578号代电,核准就地执行田中久一死刑判决。
1947年3月17日下午,田中久一被从战犯拘留所提到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验明正身,告知现在执行其死刑,问其有无遗言,随即赠给烟酒。
田中久一吸了半支烟,喝了半杯酒后,由两名宪兵押着上车游街示众。没有捆缚,也没有在后背插上执行死刑的纸签。卡车顶上高悬白布横幅,上面墨书“枪决华南头号日本战犯、华南派遣军司令田中久一中将”。参与审判田中久一的军法审判官、主任检察官、主任书记官、翻译员等全部另乘专车,到刑场监督行刑。
是日下午3时15分,行刑车队驶出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大门,缓慢向流花桥刑场(今广州体育馆附近)行进,沿途群众争相观看。
行刑车队抵达刑场时,刑场四周已布成警戒线,严密戒备。宪兵将田中久一押下卡车,命其跪下,由宪兵李明德用步枪行刑,四弹毕命。
行刑后即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详细检视,证实确已死亡,作成行刑笔录,然后撤除警戒线,陈尸数小时示众。警戒线一撤,围观群众立即蜂拥而上,唾骂并争相踢打其尸。
广州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从1946年2月15日成立之日起,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结束之日止,共计拘留人犯961人,审理结案225人。其中判处死刑38人,无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37人,不起诉的101人,无罪的39人,非战犯(已遣返)694人,未结案及在审核中的42人。所有未结案件、人犯,及已结案正在服刑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犯人,均转解南京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继续办理。
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属于日军高级将领的战犯,除田中久一中将外,还有近藤八中将、平野仪一少将等。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战犯,以日军特务机关及宪兵队的官兵占多数。他们有澳门正、副特务机关长王荣泽作、山下久美,广州、汕头、曲江的宪兵队官兵植野诚、田中寅义、李安、水马猛雄、铃木明、魁头宽二、贝冢泰南、木下樽裕、岸田加春、小桥伟志、山田恒义、安藤茂杵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