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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隋、唐、五代)(5)

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宫女们也会以某种形式反抗。古人笔记曾记载有一年正月望日,唐中宗和皇后微服出宫,在市上倘佯游览,而且也让一批宫女出游,“皆淫奔不还”。这是抓住机会解放自己了。

当然,这种机会是不多的,有些宫人也不敢这么做,那么还有一种反抗的做法就是以自尽了此余生。韩惺在《迷楼记》中写了隋炀帝时有一个叫侯夫人的妃娱上吊死了,人们从她的尸体上所悬的一个锦囊中发现了几首诗,以献炀帝,其中有《自感》三首、《看梅》二首、《妆成》一首,还有一首《自伤》,是她的绝命词:

初入承明日,深深报未央。

长门七八载,无复见君王。

春寒侵入骨,独坐愁空房。

枫履步庭下,幽怀空感伤。

平日深爱惜,自待聊非常;色美反成弃,命薄何可量!

君恩实疏远,妾意徒仿徨;家岂无骨肉,遍亲老北堂。

此方无羽翼,何计出高墙;性命诚所重,弃割良呆伤。

悬吊朱栋上,肝肠如沸汤;引颈又自惜,有若丝牵肠。

毅然就死地,从此归冥乡!

这首诗第一段写初人承恩一次后,七八年不见君王的苦处,第二段写她自己的感伤怨慕,第三段写想家,第四段写几次想死的情况,诗情十分哀婉动人。据说隋炀帝见其诗,反复伤感,说“此已死,颜色犹美如挑花。”于是厉责一个名叫许延辅的宫使,问他这么美貌的女人,为什么不荐送迷楼来供帝挑选、接触,并赐这个宫使自尽。此事与王昭君出塞而杀毛延寿相似。隋炀帝后来还将侯夫人诗令乐府歌之,所以这几首诗很出名。如此看来,炀帝似乎还真动了感情,其实,他只不过是痛惜失去一个死后“颜色犹美如挑花”的玩物而已,他怎能反躬自问这根本上是谁造成的,又应怎样对待这千万宫女,使悲剧不再重演呢?

第三节婚姻的缔结与维系

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状况,也和上一章所述的女子的地位那样,充满着一些复杂的情形。一方面,唐代主要是个开明盛世,对婚姻与性问题不像后世那样控制得十分严酷;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不受前朝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更加制度化,从而对婚姻与性的控制也有某种意义上的加强。

一、一夫一妻多姬妾制

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妻一妾。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人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对此,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滕。按古义说,滕是从嫁之意,后代常将滕、妾合称,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在唐代,从法律、制度上说,滕、妾是有一定区别的。滕是正妻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唐制规定:亲王等可以有滕十人,二品官滕八人,三品及国公滕六人,四品滕四人,五品滕三人。这些滕各有品级、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滕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一般人家没有滕的名位,正妻之外就是妾。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小妻”、“侧室”等。

滕、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妾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妾,家中有妾而无正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杜佑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惟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法律也严禁以姆为妾,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还要低,与姆同类,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己,同时,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

有名分的妾和元名分的姬侍、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待遇也是不同的。例如,柳公绰曾纳一女子,同僚们和他开玩笑,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柳说“士有一妻一妾,以主中馈,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这说明,妾是主人的配偶,不能随意让人观赏;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也可供客人娱乐,如侍酒,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就有“九烛台前十二妹,主人留醉任欢娱“之句。

这些姬妾,大多出身卑微,由买卖、赠送、转让而来,有的甚至是被强夺来的。例如,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又看中了邻近卖饼人的妻子,硬给卖饼人塞了点钱,把他的妻子强夺进府。一年以后,宁王问她:还记得饼师否?她默然不语。宁王召见饼师,让他们夫妻相见,当时座上客人元不为之凄然,宁王命文干们赋诗吟咏此事,随后就让她与丈夫回家了。这件事还被后人传为佳话,其实,可能宁王把饼师之妻玩厌了,在这种情况下发了点“善心“而已。有些事就更惨了,例如庐江王李暖看中了商人之妻亭亭,竟然杀害了其夫,把她纳为姬妾。这些女人进入豪门后,生活一般是比较优裕甚至奢侈的,但是,她们永远是贱民,即使生了儿子,也不被当作家庭正式成员看待。正如元旗为妾所写的基志铭所云:她们在家中“闺枉不得专妒于其夫,使令不得专命于其下”,又“不得以尊卑长幼之序加于人”。她们还常被主人的正妻妒忌,安危不保。例如李训有一妾,娶妻以后己把她转卖出去,换了好几个主人,但李妻得病后,无端地怀疑是妾厌祷所致,把她抓回来毒打,这个妾实在不堪忍受,最后技井而死。还有,严挺之宠爱一个叫玄英的妾,正室裴氏及儿子严武很妒忌,严武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击碎其头,严挺之还对儿子的“勇气“赞叹不已。这一类姬妾被主人任意残害的事并不少见。

唐代还有主人死前硬要爱妾殉葬的事。

她们是主人的财物,当然会被任意买卖、转让或被更有权势者夺走,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唐诗中有不少专咏“爱妾换马”的诗,还认为这是豪侠之举。传奇《韦鲍二生传》中说的就是唐文宗开成年间,鲍生在途中用歌姬换得一匹好马的故事,在时人眼中,女人与畜相等,爱妾与良马同价。贯休的《轻薄篇》诗还说到少年赌徒“一掷赌却如花妾”,姬妾又成了赌注。

至于主人将姬妾赠送友人的事更是史不绝书了。有些人的姬妾往往被有权势者所夺,如韩翔的爱妾柳氏本来是好友李生的爱姬,才艳俱绝,慕翔之才,李生知其意,将柳氏赠韩,两人情爱甚笃。安禄山叛乱后,在兵荒马乱中柳氏为藩将所夺,后韩翔遣人寻访柳氏,并写了一首《章台柳》带去:

章台柳,章台柳,昔日青青今在否?

纵使长条似旧垂,也应攀折他人手。柳氏见词,不胜呜咽,复词《杨柳校》云:

杨柳枝,杨柳枝,所恨年年赠离别。

一叶随风忽报秋,纵使君来岂堪折。

这件事遂以《章台柳》为名诗而为后人传颂不已。还有,赵暇的爱妾被浙帅夺去,赵生登第后,浙帅又把这爱妾送还给他,不料二人在路上相遇时,这位多情女子竟抱住赵生助哭着而死。乔知之宠姬碧玉,被当时的权贵武三思强夺去了,乔思念不已,暗中寄诗给她,她读诗后伤感哀怨,竟技井而死。另外,唐代还有主人死后,子孙争卖其姬妾以换钱财的风气,李愕的《论妓妾改嫁书》就专门抨击这种作法。

至于比妾社会地位更低的姆,命运就更悲惨一些。姆女在当时也称作“侍姆”、“侍儿”、“使女”、“女奴”、“青衣”、“双鬓”、“小鬓”等。人们常将奴与姆连在一起,可见姆即奴,是处于最下贱的地位、供主人任意支配的物品。

唐代私家使用姆女极为普遍,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姆女;至于高门大户,姆女常达几百人之多。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嫁女,陪嫁姆女有数百人。太平公主府中光是穿缔罗的高级侍女就有几百个。除私家以外,寺院中也广泛使用姆女,很多尼姑、女冠都有姆女驱使,也有些姆女从事寺院的生产劳动。武宗毁佛时,查出奴姆15万,其中有几万姆女。

这些姆女的来源,一是官姆被赏给私家,或陪嫁,或私人赠送、转让;二是被强掠为姆,或是被俘获的战俘;三是被出卖或典贴,这是姆女最大的来源;四是奴姆所生的女儿,被称为“家生姆”,她们一生下来就是奴姆,奴姆的子女生生世世为奴姆。

姆女侍侯主人,绝对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命运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生杀予夺都听凭主人。道遇好一些的可以被主人放免为良,自己成家立业,从此摆脱贱民地位。或是主人念其辛劳,或是出于宠爱、不忍,或是想做善事以“积德”,都可能将姆女放为良民。这种做法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规定放免必须由家长立手书,长子以下署名,再经申报官府,方可生效。有一件当时放免姆女的文书:

盖姆以人生于世,果报不同,贵贱高卑,业缘归异。

上以使下,是先世所配,放伊从良,为后来之善,其姆乙多生同处,劝力今时,效纳年幽,放他出离,如鱼得水,任意沉浮,如鸟透笼,朝翔弄翼。……择选高门,聘为贵室。后有儿侄,不许干论。一任从良,荣于世业。山河为誓,日月证盟。

从以上这一文书看,所放的是一名较年轻的姆女,不管主人出自什么动机,但是给她以自由,去做良民的妻室,还是比较人道的。还有《太平广记》卷一一七讲到的刘弘敬、范明府在买姆时发现有旧日衣冠子女被人掠卖者,便焚券放免,并为之选人,嫁为妻室。

但是,被放从良的姆女只是少数幸运儿,多数则是终身过着痛苦的奴隶岁月。她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外,还是主人性发泄的工具。姆和主人的关系,唐朝和历代大体都一样,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观念,都承认主人对姆女以及客女部曲妻的绝对优先占有权。《唐律疏义》卷二十六明确地说:奸淫自己家部曲妻、客女是无罪的,姆女自然更不用说了。元模的“越姆脂肉滑”和无名氏《消失姆榜》中的“内家方妒杀”等很多唐人诗词、着述,都说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姆女不仅是劳动力,而且是主人的玩物。主人占有姆女,还被认为是风流事,如许敬宗宠幸母亲的侍姆,武翔皇宠幸姆女薛荔等等。

对于主人的需要,姆女是没有任何拒绝权力的,但是由于身份微贱,她们又很难得到正式名分,即使为主人生了子女,也常常得不到承认。如《霍小玉传》中的霍母是霍王宠姆,与霍王生了小玉,霍王死后,兄弟们根本不承认她们,把她们赶出府去,小玉只得做了妓女。《全唐文》卷九八二中有一件案子的判文:女子阿刘之母是蒋恭绰的姆女,她和主人怀了阿刘后被嫁出去,蒋死后,其嫂不承认阿刘是蒋家后裔,让她当了姆女,阿刘不服,上诉官府,结果败诉,还得做姆女。

有的姆女已经嫁人,但还继续被主人所占有,如沈询镇满州时,宠爱一姆女,夫人妒忌,把她许配给家人归秦,但沈询还继续占有她,归秦渐恨,竟伺机杀了沈询。姆女还常常被几个男主人同时占有,如许敬宗宠爱一个姆女,其子许昂也与之通奸;女奴却要受到主人宠爱,主人的四个儿子也都要染指。姆女在这种性关系的紊乱交织中,往往无所适从,甚至招来杀身之祸,成为性角逐的牺牲品。

主人对姆女的宠爱或一时的玩弄,常使她们成为主妇妒忌和迫害的对象。所以她们往往在被迫做了主人发泄性欲的工具后,又成了主妇案础上的鱼肉。例如梁仁裕曾幸一姆,姆女被梁妻李氏捆绑毒打,姆女号呼惨叫“在下卑贱,势不自由,娘子锁项,苦毒何甚!”最后竟被折磨致死。范略幸一姆,妻任氏以刀截其耳鼻。李元澄妻子病死,其母疑心是李先前所幸姆女厌咒所害,姆早已转卖他人,其母竟使人捕而捶之致死。

虐杀姆女的事在包括唐代在内的封建社会实在太多了。

虽然法律规定杀奴姆是犯法的,但与杀良民量刑却不一样,只是“杖一百”或“徒一年”,不需抵命。至于一些权贵豪门,法约束不了他们,就更视姆女的生命如草芥。例如挠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庚,对奴姆稍有过失就杀。房濡复妻崔氏一夕就杖杀侍女两人,埋于雪中。韦呆做了高官后,将岳丈家当年对自己无礼的姆仆全部杖杀,技人蜀江。

这就是封建社会的本质。这就是阶级压迫和阶级矛盾。

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明,比较宽松,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一阶级本质。

二、等级观念和婚嫁要求

整个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上的社会,统治者通过上贵下贱的重重等级来维持其统治,人与人之间讲等级,缔结婚姻讲究门阀,在魏晋南北朝时达到了一个高峰。这种状况,到了唐代仍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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