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决定商品价格的因素却是多种多样(包括供求关系、政治和经济因素等),所以,商品的价格和商品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出卖商品的价格比商品的实际价值越高,则商品生产者获得的利润M部分越大;如果,商品的卖价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K=C+V,那商品生产者就因得不到利润而亏本。因此,成本是利润的最低界限。
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基础。商品的价值构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由于商品的价值是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劳动者的工资V和利润M构成的,所以商品的价格首先也是由C+V+M三个因素构成的。在构成商品价格的C+V+M中,C是原商品转移价值的货币表现,V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M是利润的货币表现。第一,C+V 就是生产商品的成本,利润M是价格减去成本的余额;只要商品的价格高于成本,商品生产者就能有利润;如果价格等于成本或低于成本,商品生产者就不会有利润。因此,马克思指出:“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成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主要部分的货币表现,所以商品的成本不等于商品的价值。第二,降低生产商品的成本对商品生产者、对整个社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降低生产商品的成本是商品生产者增加利润的重要途径,也是通过技术进步而使商品降价的重要基础。产品的单位成本降低,在商品的价格不变的条件下,能增加商品生产者的利润;产品的单位成本降低,有时意味着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品的单位成本降低表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节约,意味着物质费用和工资支出的减少,意味着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减少和生产中使用的人力的减少。要降低商品的单位成本,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的质量而减少废品损失,降低单位产品中原料、材料、燃料等物资的消耗,降低单位产品中的设备折旧费,节约管理费用和一切非生产性开支。第三,商品价格中的利润和利润率。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商品生产者获得的利润与商品价格高低成正比,生产商品的成本与商品生产者获得的利润成反比。利润反映资产的增值程度,因而是衡量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资金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是所占用的全部资金与利润之比,它说明全部投资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即:资金利润率=全部利润/全部占用资金。成本利润率是生产某一产品所消耗的资金同利润之比,它说明生产某个产品所消耗的资金的效益,即:成本利润率=产品的利润/产品的成本。盈利是利润和税金之和,税金是商品价值之外的加量,属于再分配的性质。
价格构成是指单个商品的价格的组成因素。价格体系是指全部商品价格的组成情况,是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价格的有机整体,也是指全部商品价格的构成。商品的价格体系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生产过程(包括劳务)中形成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体系,由物质产品的价格与非物质产品的劳务收费两部分构成。这种价格体系是因国民经济中存在着不同的生产部门和不同种类的商品而形成的不同的价格,按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分为工业品价格、农产品价格和建筑产品价格等等。具体到各种商品,国民经济中有多少部门和多少种商品,就有多少种价格。因为这些价格之间的联系是横向联系,所以,这种价格体系也称为横向价格体系。
(2)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商品的流通价格体系,即商品从生产领域开始,经过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最后到消费领域而形成的流通价格体系。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在不同环节形成的价格总和,因有纵向联系而形成了纵向的价格体系。构成纵向价格体系的商品的具体价格有出厂价格(农产品叫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或调拨价格)、零售价格;工业品的出厂价格由加工业生产成本(C+V)加上利润和税金(产品税)三部分构成;批发价格(或调拨价格)由进货价格加上批发商业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零售价格是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上零售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3)政府干预生产和流通而形成的商品的管理价格体系,这是政府对不同产品价格进行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价格形,历史上出现过的有国家定价、浮动价、议价和市场价。国家定价主要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的计划价格,是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订的价格,是商品生产者无权改变而必须执行的垄断价格。浮动价是政府有关部门只规定中准价和价格上下浮动的幅度、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在价格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的形式,资本主义国家因政治和经济考虑而采取最低保护价的办法。议价是指政府按高于计划价格但低于集市贸易价的方式,根据农民意愿向农民收购一部分农副产品的价格形式。集市贸易价也就是自由市场价格。
构成价格体系的各种商品的价格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价格体系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大众生活,所以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好评价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劳动。其次,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城乡和城城物资顺畅交流的保障。城乡物资的交流,主要是指工业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城与城之间的物资交流既有工业品,也有农副产品。如果价格体系不合理,任意缩小或取消地区差价,都会给城乡和城城物资交流带来困难。因此,为了保障地区之间物资的顺畅交流,必须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再次,价格体系的合理与否对生产和消费会产生完全相反的调节作用。社会生产和需要之间出现的矛盾往往和价格有密切的关系,这种矛盾需要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来调节。合理的价格体系首先要反映价值,然后还要反映供求关系。如果价格体系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就会对生产和需要产生消极调节作用。当某种产品的生产满足不了社会需要时,这种产品的价格不仅应当符合价值,而且应当高于商品的价值,从而促进这种产品的生产,节省社会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如果这种供不应求的产品的价格不仅不高于价值,而且反而还低于商品的价值,那这种短缺的产品就会变得更加短缺。当某种产品的生产超过了社会需要时,这种产品的价格就要低于产品价格,从而限制生产,促进社会消费;相反,如果这种供过于求的产品的价格,不但不低于价值反而高于价值,就会使这种生产过多的产品的生产会越来越多,因社会消费不完而出现大量积压,从而会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最后,价格体系的合理与否,还表现在不同商品的比价和商品的质量差价上,从而会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品质量的提高。商品的质量差价是指对质量不同的同种商品制定不同的价格,使质量不同的同种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出现价格上的差别,实行按质论价即优质优价、次质次价。按质论价即按值论价,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们的价值量都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按质论价与按值论价的计算方法不同,按质论价是指按照商品不同的质量来制订价格,而按值论价则是按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制定价格,按值论价是按质论价的前提和基础。按质论价体现了价值规律的要求:第一,商品有标准质量的商品与非标准质量的商品两种;第二,按质论价就是以标准质量的产品为基础,具体制订非标准质量产品的价格;第三,按质论价符合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格和价值决定的论述,他说,“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在按质论价的前提下,质量价格是质量价值的货币表现,因而商品的质量价格与质量价值一致,商品的质量高低与价值量的大小和价格的高低成正比。但是,为了调节供求关系,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优质产品的价格还应高于其价值,次质劣质产品的价格还应低于其价值。如果商品交换不按质论价,对提高产品的质量而花费的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就会打击提高产品质量的劳动者的积极性;制造劣质产品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比价,是商品与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的前提,也是对短缺商品种类进行消费替代的需要。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格和价格体系,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具有广泛的调节作用。价格和价格体系对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的高低调节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价格的高低可调节产品数量的增减,以高价格促进社会需求量大的产品的生产,以低价格限制社会需要量少的产品生产;以优质优价鼓励产品质量的提高,劣质低价惩罚低质量产品的生产。价格和价格体系对商品流通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地区差价促进商品的空间位置变化,促进商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顺畅流通;如果没有地区差价,或地区差价不合理,就不利于商品的地区之间流通,甚至会造成商品的倒流。价格和价格体系通过季节差价对商品的储存也有调节作用;对于季节性生产的商品,要进行常年供应则需要储存,储存商品需要支付储存费用,在非生产季节供应这些商品就要有储存费用的加价;如果没有季节差价,生产经营者就不愿储存商品。价格和价格体系,对商品的消费也有调节作用;通过提高价格可限制某些产品的消费,通过降低价格可促进某些产品的消费。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种。
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
马克思提出了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种指的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必须花费的社会平均的劳动时间,它要求每个商品生产者用最少的劳动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一种指的是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它要求商品经济社会各部门的生产按比例进行。因此,要保证商品经济最快的发展,就要求生产每一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尽量等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要求这种产品的总量与社会需要量相符。
(1)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客观存在的商品价值量的计算问题,通常就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生产某种商品所必需花费的平均劳动条件时间决定的,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在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影响商品社会价值形成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原材料的好坏、自然地理条件都不同,因而生产同一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不一样。但是,商品的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并不是指各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指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马克思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表来计量”。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与同一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与体现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成反比,因而与价值量成反比。商品的社会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时间,是体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可以计量的属性,是社会平均的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因而是不以商品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为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