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首先商业银行区别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不对客户办理具体信用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对象是广大的具体客户,以利润为目标。另外,商业银行也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主要表现为它的业务经营全面综合,功能齐全。现代商业银行除开展短期性信用服务外,还开展长期信用服务和非银行金融服务,已成为“百货公司”式的综合性银行。
2.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所谓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充当货币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的中间人。即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的闲置货币资本,然后通过放款把这些货币贷放给需求者,从而成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商业银行的这一职能,克服了借贷双方直接进行借贷的困难,如在借贷的数量、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取得一致和不易了解借者资信等方面的局限。
(2)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在办理货币支付及与社会资本运动有关的技术业务时,充当工商企业的“出纳”和“账房”,成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簿记”。商业银行信誉高,分支机构多,联系面广,因此,企业或个人都愿意委托商业银行保管货币,办理货币收付和转账结算。商业银行通过账户办理货币结算,对于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具有重要意义。
(3)信用创造职能。这一职能是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利用所吸收的存款在上缴法定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后,可用于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条件下,贷款又转化为存款。这个过程在银行系统不断延伸和扩大,从而形成了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通过创造存款,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
(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可以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决策支援、代客收账、代理付费、保管箱业务、代发工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在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压力下,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地开拓服务领域,使金融服务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3.商业银行的组成
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资本所有制形式及基本特征,目前大体可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三大类。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也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原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发展而成的,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主体。
(2)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它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它在服务地域上有全国性和区域性两种。
交通银行:1908年3月成立,以后历经多次演变。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在上海,其分支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4月成立,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全资附属的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它主要是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对内经济技术合作,从事国际、国内金融活动,进行国内外贸易结算,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此外,1992年2月成立的中国光大银行,1992年12月成立的华夏银行和1996年1月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也属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我国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主要有: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其中有的银行已开始向全国性商业银行发展。
(3)外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就是在我国境内外国开设的银行或银行的分支机构。合资银行系指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联合投资开设的银行。各国一般都将这类银行列入本国银行体系内,并受本国金融当局管理和监督。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使银行国际化步伐加快,一个国家境内出现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各国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普遍采取了放宽限制和管理外资银行的措施,以便更多地引进外资,加强国际金融的交往,促进本国经济对外开放。到1996年底,在我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已有5家。目前,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的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等,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
(三)政策性银行
1.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说,政策性银行具有专业银行的特征。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1994年开始设立的。
政策性银行从其性质上讲,属于政府金融机构。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取得政府注入的资金,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为政府服务,具有政府机关的性质;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以经营融资业务,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入到所需的地方,作为货币资金的贷出者和借入者的中介人来实现资金余缺的融通。具有一般金融企业的性质。
2.政策性银行的组成
(1)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总行设在北京,不设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缺口,从资金源头对固定资产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6月8日正式运行,总行设在北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主要任务是:为扩大我国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货物的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贷担保。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18日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在若干农业比重大的省、自治区设派出机构和县级营业机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除银行之外还有其他信用机构,这些信用机构虽不是银行,但能以一定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并加以运用,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它主要经营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的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参与保险的双方要订立契约。保险公司从要求保险的客户那里收取一定的保险费,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当个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契约予以赔偿,使得少数人的损失由全体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共同分担,起着一种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98年与1980年比,保险公司由1家发展到了25家,保险收入由2亿元提高到了1000亿元,“保项”仅财产保险一项就有1000多种。
我国保险公司按组建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即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
1993年以后,我国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总公司设在深圳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两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
2.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以资金及其他资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地方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它们主要办理委托、租赁、见证、担保、咨询等金融业务。
3.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专门替人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有时候自己也买卖证券(自营业务);证券交易所专门提供买卖证券的设备和场地,方便大家随时随地买卖证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则为买卖双方提供股票过户、资金清算服务。这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支撑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4.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特征是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在我国,信用合作社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5.消费信用机构
消费信用机构是为适应刺激生产、促进消费的要求而建立的。它对商业部门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提供贷款,而对居民则直接提供消费贷款。消费信用机构包括各种消费信用公司和典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