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关于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及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到,宗教在本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虚幻的、歪曲的、折射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的颠倒了的世界观。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它不是正确地如实地反映社会存在,而是对社会存在的歪曲的、颠倒的反映。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是从反映论即从世界观上说的,从宗教的认识根源上说的,宗教是一种颠倒了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列宁指出:“如果忘记,宗教对人类的压迫只不过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那就是受了资产阶级观点的束缚。”这是从宗教的社会根源上说的,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是从宗教的社会作用来说的,宗教在阶级让会中是一种精神麻醉剂,是剥削阶级用来实行统治的一种精神工具。宗教本质上是以超人间力量或超自然力量的形式对客观现实世界的歪曲反映,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所虚构、幻想的一切材料,它所信仰崇拜的上帝、神鬼之类的虚幻东西,都来源于现实世界,都是对某一历史时代人类社会生活条件的歪曲反映。它是人们在想象中,按照人世间的模样描绘天堂和地狱,也按照白己的形象来描绘神灵。
宗教对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复杂的、广泛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宗教有着不同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总过程来说,宗教主要起着消极的作用。丰要表现在:(1)在阶级社会中,宗教是剥削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的精神手段。历代剥削阶级都扶植和利用宗教,一方面,他们宣称自己是神的化身或代表,为自己的统治披上“神圣”的外衣;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劳动人民的信教心理,教化人们安分守己,接受统治,把希望寄托在来世或神的身上,用忍受今世的苦难去换取进入“天堂”的门票,从而放弃反抗斗争。这样,宗教便对劳动人民的思想产生了精神麻醉剂起安慰剂的作用,而成为剥削阶级用来实行统治的一种工具。(2)宗教还是反动统治阶级特别是近代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和渗透的工具。例如,11世纪末,由基督教会所发起的“十字军东征”,就是一起长达近200年之久打着宗教旗号的侵略战争。帝国主义者则认为:“一个传教士抵得上一营军队。”他们往往利用传教来配合征服殖民地的侵略战争,利用宗教渗透作先导来配合向其他落后国家进行经济、政治渗透。(3)宗教阻碍科学的发展。宗教作为世界观是与科学根本对立的,它在历史上反对科学、残酷迫害科学家,严重阻碍了科学的发展。例如,在西班牙,从1481年到1808年间就有32000人以宗教异端为罪名被用火烧死,著名科学家布鲁诺就是由于宣传日心说,反对地心说,而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烧死的。
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宗教也有某些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宗教在阶级社会实质上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它既是剥削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同时也是被压迫人民利用宗教形式来反对压迫者统治的工具。例如,在封建社会,农民利用宗教形式举行农民起义、农民战争以反抗封建压迫和剥削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如我国东汉末期的黄巾起义利用太平道,清代末期的太平天国革命利用拜上帝会等。(2)宗教对社会文学艺术方面也产生过重要的作用。在历史上,宗教对文学、绘画、建筑、雕塑等都有重要影响。如《圣经》是很有影响的宗教文学;我国的敦煌莫高窟壁画,云岗、龙门的石窟石像等闻名于世的艺术瑰宝;欧洲的歌特式教堂、巴黎圣母院等享誉世界的建筑艺术等等,都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宗教活动还是国际交往特别是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之一。如我国唐初的玄奘和尚到印度取经,唐天宝年间的鉴真和尚东渡日本传戒,对中日的文化交流作出了贡献。(3)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宗教的一些教义、教规,如关于不偷盗、不淫乱、不还陷、不凶杀等戒律,成为虔诚教徒的行为规范,客观上起了调整人际关系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
总之,宗教的作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进行科学的、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分析,避免片面性、简单化、绝对化。
当今世界上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宗教主要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称为三大世界宗教。它们是神学宗教中最成熟、最有权威的宗教系统,是宗教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的宗教状况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对宗教信仰的选择的自由,其内容包括: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说,信教或不信教,公民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在保障公民享有信仰宗教自由的同时,也保障公民享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礼拜、拜祭、烧香、诵经、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终缚、过宗教节日,以及在自己家里念经、祷告、守斋等活动,就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及在法定的地方进行的活动。这些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关于有神还是无神问题的辩论,同时,任何宗教组织及其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国家在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坚持宗教同政权、司法、教育分离的原则。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我国宪法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说,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宗教界的国际交往也将日益增多,我们更要充分发挥各种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警惕和抵制国际宗教中的敌对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插手和干预,以保证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总之,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一个整体,我们应当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来,全面地正确地加以理解和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