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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1)

本章关键词:

毕业生就业法律保护求职陷阱

本章纲要: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求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求职择业的陷阱与防范

我该怎么办?

小萌,女,22岁,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小萌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人公司做行政秘书,刚开始她觉得工资还不错,干得也非常起劲。起早贪黑,加班不断。

三个月的试用期过去了,老板只字不提转正的事。忍耐了一个月之后,小萌终于忍耐不住,跑去问老板,老板只是口头答应马上办理转正手续。又一个月过去了,老板好像忘了这事,小萌就再次向老板提起转正的事,谁知等来的结果却是老板以她心态不稳为理由,解雇了她。

因为小萌来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遇到这种情况,她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点评

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像小萌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在求职受骗后,不知如何投诉,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因为他们没有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懂劳动合同怎么签订,招工手续如何办理,试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

因此,我们建议大学生在入职前要了解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学会职场维权,避免今后的职业之路跌跌撞撞,深一脚、浅一脚,甚至摔跟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该出手时就出手,才能顺利进入职业发展的健康之路。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本节纲要

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

毕业生的义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的保护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二是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权利。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

(一)毕业生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有的省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从容地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7.毕业生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福利规定的洽谈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福利规定的洽谈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

二、毕业生的义务

第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第二,接受学院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第三,服从院、系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系布置的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

第四,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第五,遵守择业道德和院、系就业工作纪律;

第六,履行就业协议;

第七,及时如实向学院通报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三、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进行自我保护,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第二,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如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单位,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其上报的协议书不予鉴证、不予审批就业方案和打印就业报到证;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就业主体双方存在的争议和违约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直至仲裁。

一、三方协议是什么?

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的意义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签?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签三方协议要注意细节和签约事项。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与企业充分地洽谈,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还要了解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期限。在协议中,岗位、待遇、工作环境等都没有体现,因此,毕业生要先对用人单位做好充分了解,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衡利弊。

一旦签了三方协议,就要受法约限制。避免出现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以免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毕业生毁约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新的签约单位薪水高,二是新的签约单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2005年开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出现毕业生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虽然违约要受到经济损失,但是数量上不是随意的,如遇到企业漫天要价的时候,毕业生要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二、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万事大吉,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作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如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求职者一旦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又补充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21条还指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保障部门还提醒劳动者:“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误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毕业生不要以为不签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签合同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带来更大麻烦。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

求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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