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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物流运输关系管理(8)

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水运,我国《海商法》规定,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是2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9个月,延迟交货的诉讼时效是2个月。公路运输,根据公路货运公约因货物运输正常提起的诉讼时效为1年;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认为是与故意不当行为相等的其他过失时效是2年。如果是空运,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货物到达之日起,或该货物应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过了该期限,则作为托运人就放弃了该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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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温阳进出口贸易公司诉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原告:北京市温阳进出口贸易公司

被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1992年1月30日,北京市温阳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温阳公司)与新加坡金太平企业(以下简称金太平)订立销售确认书,约定温阳公司向金太平出售2000公吨黑豆,总价款为46.8万美元,FOB新港,4月15日前装运1000公吨,5月15日前装运1000公吨。金太平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受益人为温阳公司,但信用证中要求提单上要注明托运人为金太平。温阳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上远公司的代理人天津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外代)。同年5月4日,天津外代向温阳公司出具收货单,收货单上载明托运人为温阳公司。本案货物的装箱单、货物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上发货人均为温阳公司。同日,温阳公司更改报关单上货物重量为972.948公吨。5月13日,天津外代向温阳公司签发了三份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金太平,收货人凭指示,货物重量972.948公吨,装货港为新港,卸货港为雅加达。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港口当局不允许豆类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内,只能直接卸至货车上拉走,承运人上远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金太平。

另查明,金太平开出的信用证为在受益人国家至1992年5月17日止,而温阳公司于5月29日才将全套单据提交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另外,温阳公司在提单背面以自己的名义空白背书,被银行打“×”,并以单据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为由拒付,将全套单据退回温阳公司。

温阳公司于1993年4月13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上远公司支付972.948吨黑豆价值230102美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温阳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托运人是案外人金太平,提单未经托运人背书,原告未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

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被告没有诉权。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21日作出(1993)津海法商初裁字第41号民事裁定,驳回温阳公司的起诉。

温阳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阳公司虽持有上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的正本指示提单,由于温阳公司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条款,确定了该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与其无关,依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惯例,此种类型的指示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合法的持有人,方可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下的权利。为此,温阳公司持有的未经托运人金太平背书的正本指示提单,只能构成对被上诉人在形式上的持有,造成温阳公司对上远公司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本应负有责任的起诉权的丧失。故于1995年2月20日作出(1994)高经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温阳公司的上诉,维持天津海事法院的裁定。

温阳公司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温阳公司依据其与金太平的销售协议,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上远公司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向温阳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温阳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在未结汇之前,温阳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其诉权应予保护。为此,于1997年12月3日作出(1997)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并撤销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经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撤销了天津海事法院(1994)津海法商字第41号民事裁定,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再审。

天津海事法院经再审认为,本案所涉提单是指示提单,该提单必须经提单托运人背书才能确定收货人,即必须经金太平的背书方可作为结汇和提取货物的有效单证,而温阳公司自行在提单背面背书,被银行打“×”退回,证明了温阳公司不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不具有在该提单上背书的资格和权利。其背书违背了提单流转的程序和通常做法,造成该提单背书无效,故导致货款未能收回,与作为承运人的上远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远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卸货港当局又不允许豆类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内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并无不当。温阳公司同意买方金太平公司的要求,将金太平填写在提单中托运人一栏内,此种做法使温阳公司丧失了在提单上背书的资格和权利,由此导致不能以付货款和对货物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及损失责任应由温阳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市温阳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提单载明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温阳公司在本案的指示提单中即非托运人,也非收货人,且无在该提单上背书的资格和权利,虽然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并在未结汇之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因其非提单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向承运人即上远公司主张交付货物或主张物权的实体权利。温阳公司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议付信用证,又按金太平的要求将托运人注明为金太平,对此产生的风险,作为外贸企业的温阳公司应当是明知的,故产生不能议付货款以及对货物失去控制的责任应由温阳公司自负。上远公司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将货物放给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之行为,与温阳公司不能收回货款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温阳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hinawuliu.com.cn/cflp/newss/content1/200706/74123501.html.

案例分析

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

强制承运船舶在第一靠泊港卸下提单货物案

【案情】

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WORMS SERVICES MARITIMES。

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签发的1号正本提单(BILL OF LADING),该提单系租船合同项下提单,有租约并入条款。提单项下货物为27500公吨大麦,承运船舶为塞浦路斯籍“AGIESB”轮,装货港为法国ROUEN,卸货港为宁波或南通或张家港(NING BO OR NAN TONG OR ZHANG JIA GANG)。租约对卸货港的规定与此一致。因“AGIESB”轮已停靠宁波北仑港卸载他人货物,申请人因要求在宁波北仑港提取1号提单项下货物遭拒绝,于2001年10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在宁波港交付1号提单项下27500公吨大麦。申请人并向该院提供了担保。

【裁定与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于同日受理后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遂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裁定:

准许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被申请人WORMS SERVICES MARITIMES将1号提单项下27500公吨大麦在宁波港交付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该院并于同日发布了海事强制令。

民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于同日送达“AGIESB”轮船长。此时,“AGIESB”轮正在卸载他人的货物。

同年11月2日,“AGIESB”轮船舶所有人BLUESTR EAM SHIPPING COMPA NY LIMITED以“被申请人WORMS SERVICES MARITIMES不是‘AGIESB’轮的船东,仅是签单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是海运单,而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异议人是严格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并未违约”,“本案不具备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为由,对宁波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出了异议,要求该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书及海事强制令,并准许“AGIESB”轮在卸完他人的货物后,移泊南通港卸货。该异议被宁波海事法院驳回。

同年11月7日,申请人以已与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将在宁波港强制卸货的数量减为12500公吨,其余货物运往南通港卸载,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次日,“AGIESB”轮在卸完他人的货物后,开始依宁波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海事强制令,卸载申请人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号提单项下其中12500公吨大麦,并于同年11月11日卸载完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事强制令案件。所谓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②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③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失扩大。

本案作出海事强制令,一有申请人要求在宁波港卸货的具体请求,二有承运人已经靠泊宁波港而拒不按提单(即BILL OF LADING,并非异议人所说的所谓“海运单”HORSE BILL OF LADING)指定的卸货港卸货的行为需要纠正,三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装运船舶将驶离宁波港,并导致申请人对下家的违约损失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

思考题

1.货物运输合同种类有哪些?

2.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哪些不同方式?

3.简述水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航空货物运输中要遵循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5.简述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6.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7.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分别有哪些险别?

8.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程序。

9.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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