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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协议供货

4.2.1协议供货的涵义

1.定义

协议供货是指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

2.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协议供货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限经费来源(个人除外)的采购项目;

(2)单价或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不含2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

(3)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3.操作流程

协议供货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1)采购单位提供所需设备的具体型号参数给设备处。

(2)设备处登陆省政府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电子采购。

(3)将订购结果交采购单位确认。

(4)如果采购单位不同意结果,认为价钱偏贵,则实施电子反拍。

(5)确定结果,并签订电子合同。

4.2.2协议供货的基本特点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相比,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同时,也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交易次数频繁等特点。协议供货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

(2)协议供货的采购双方需要有较高的诚信度。因为在协议供货合同中,已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只有买卖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才能够令双方充分信任,也才能够保证长期供货合同的有效履行。为避免商业欺诈,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为实力雄厚和商业信誉良好的大公司、大企业。

(3)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

(4)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

(5)协议供货所需时间较短,通常为3——15天,时间长短取决于用户提出的所购货物数量及市场是否有现货,且货物必须在政府协议供货目录(通用类)内。

(6)协议供货,其实是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同时,也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支持国内供应商。

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具有很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可以节约采购单位的采购成本。

首先,它能直接降低采购物品的价格。相对于各个部门的零星采购而言,协议供货是由中央单位将零星采购集中起来,一次招标、多次采购,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从而吸引了大批的供应商,使其主动降低产品价格,积极参与投标,这样有利于广大的采购单位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直接节约了采购资金;其次,能节约采购单位的采购成本。无论采购数量大小,采购成本都是一样的,不会随采购数量的大小而增减采购的环节。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下,采购者不必每次都费神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对它们进行资格预审,也不用每采购一批商品都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因此,大大节省了采购成本;同时,在协议供货方式下,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一系列采购程序,做到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采购工作,也节约了采购资金。

(2)可以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如果每个采购单位都独自采用协议供货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来进行采购,那么投标供应商必须往返于不同的采购单位进行重复投标,这样一来,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必定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就无形中减少了大量的出差时间和费用,从而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3)可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来进行采购,可以通过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对成批的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采购,并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同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避免了“一物一定点”采购所增加的不必要的麻烦,既减小了工作量,又能达到采购的效果,从而大大缩短了采购的周期,提高了采购的效率。

(4)可以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性。

协议供货方式有其特定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同时,协议供货采购的物品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此,整个采购过程更加透明、规范,社会公众也更容易获取有关采购方面的信息,这不仅便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而且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另外,协议供货方式形成了较强的约束机制,操作程序也很规范,有利于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

(5)打破地域以及市场限制。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还可以消除地域及市场限制,使得所有的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全国市场的竞争。同时,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也可以对供应商进行反复比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最好、最适合自己的供应商,从而实现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的有机结合。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品目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

(2)采购价格动态监控的措施和手段有限;

(3)评标过程过于复杂,但对实际采购却无实质性意义;

(4)协议供货产品型号选择范围较窄。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协议供货的业务模式多是对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评审,并形成了具体的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产品型号变化较快,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原有的模式缺乏相应的灵活性,无法适应这两方面的变化,进而导致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和开展市场监管等方面难以获得有效的改进。因此,对深层次的协议供货模式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4.2.3协议供货中的舞弊手段

目前,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在全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协议供货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由最初的车辆协议采购扩大到了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空调设备、办公家具、电梯等在内的协议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既基于法律规定而又有所创新,它是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适当地减少了繁琐、重复的采购程序,为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提高了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但同时也滋生了很多的腐败舞弊行为,导致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行为肆意泛滥。具体说来,协议供货中的采购舞弊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招标机构采用无数量招标方式。

协议供货作为集中式的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整合,其优势只有通过整合才能实现。整合功能发挥得越好,集中优势就体现得越好。而目前,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中,因现行财政体制下各采购单位本年度的采购预算和计划不能在年初按时完整报送,因此,难以提供准确的整合需求信息,从而导致招标机构只能采用无数量招标的方式。众所周知,招标过程中,数量往往是决定价格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招标机构也就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最大砝码,不能完全得到最优惠的价格。

(2)不正当地延长采购周期。

目前,大部分采购物品协议供货的周期一般为两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既定的协议供应商不可调换,价格一般也不发生变化。而某些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采购周期往往一拖再拖。这样一来,将会导致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在协议供货期,如果其他供应商想进入,也只能等下期招标才能进来,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很容易形成少数供应商垄断某些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的局面;二是协议供货价格在确定初期往往都是市场上最优惠的,但由于市场千变万化,商品价格瞬息万变,协议签订之后由于采购单位对价格变化的信息掌握的不及时,很容易以原来的价格进行采购,而得到的却是已降价的产品;三是部分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已经高于目前的市场价格。因此,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中,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有可能失去规避价格风险的好处,而供应商却在价格博弈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3)不确定统一的采购产品的标准。

协议供货中,采购产品的标准很难控制,尤以信息类产品表现最为突出,因此,一些采购单位往往不确定统一的采购产品的标准。目前,产品的技术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产品的升级更新换代更是频繁。所以,采用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一开始确定的信息类产品标准,到周期快结束的时候,可能会发现已经“落伍”了。

(4)不实施统一的操作标准。

在前期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采购代理机构大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组织完成,包括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办法编制、具体合同签订等,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操作中或多或少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同时,协议供货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入围门槛设置也存在问题。此外,协议供货中部分知名企业底气足、不让价,厂家对待协议供货的态度不认真,导致承诺的服务难以兑现。

(5)不合理地设置淘汰率。

现阶段,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采用的均是入围模式。通常情况下,代理机构考虑到后续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给采购人更多选择的范围,同时也为了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淘汰率设置得都比较低。淘汰率设置过高,将会导致太多产品不能入围,采购人选择范围过窄,无法选择到满意的产品,采购代理机构还要冒“变相指定品牌”的风险。入围的厂家少了,售后服务没了比较,供应商积极性大打折扣,服务自然没有保障;淘汰率设置过低,无法体现出公开招标的竞争力,反过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知名品牌厂家提不起兴趣,认定“大品牌”绝对入围,造成其对协议供货态度的不重视。

(6)一些知名品牌厂家对协议供货关注不够。

这种手段主要表现在,投标文件基本上为该地区经销商制作,报价与平时普通采购无异,厂家只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甚至到签订协议前连招标文件都没看过。这也是协议供货中经常出现小品牌的投标文件制作比知名品牌好的主要原因。一旦自己没能入围,这些厂家就会找代理机构理论,认为自己的品牌名气大,市场占有率高,不进入协议供货没道理。即使入围后,部分厂家也对协议供货后期的工作漠不关心,售后服务由经销商全权负责,专项谈判也基本为指定的经销商一手包办,这就违背了协议供货与厂家直接打交道,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的初衷。而与经销商谈判实际上等同于单一来源采购,价格谈判异常艰难。由此可见,对有些厂家来说,协议供货和一般的公开招标并无不同,协议供货指定了品牌型号,竞争反而更小,利润上自然也可以多“争取”一些。

(7)人为限制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目前,一些协议招标单位在选定协议供应商时,硬性限定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比例。这样一来,就人为地限定了供应商协议供货的权力,使得一些合格的供应商因为比例的原因而不能加入协议供货商的行列。同时,由于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对外宣传的不够,一些供应商还很不了解协议供货的政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协议供货的竞争。

(8)借用协议采购牟取非法利益。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由于确定了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有些供应商难免会想尽办法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中标资格或在实施过程中谋取采购单位对自身协议供货的选择,由此可能产生腐败行为。同时,因缺乏对协议供应商实施全面、及时的监管,一些协议供应商用已取得的协议供货资格与非协议供应商相互串通,借用协议采购牟取非法利润。

(9)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协议供货采购中,往往缺少操作细则,审核把关的可操作性很不强,导致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规避公开招标,将本应达到公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拆整为散,分单申报协议供货采购。如某一单位采购一批电脑项目,在间隔10多天的时间内同一品牌分两次申报,钻了随时办理协议供货的空子。这样的采购行为影响了协议供货采购的严肃性及其操作的规范性。

(10)无序协议供货采购的现象突出。

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年度无计划,随意性大,可变性快,工作中常常出现同一单位、同一时段、同一品牌多张协议供货的计划单。由于计划性差,因而不能达到规模供货和批量供货的目的。采购责任不落实、货比三家也不到位。采购经办人并不是货物使用人,互通情况不够,一旦出现价格、性能、质量上的问题,就一味将责任全部推向集中采购机构,从而导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片面评价,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11)供应商不配合最高限价、优惠率、折扣率的执行。

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很多供应商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最高限价、优惠率、折扣率的执行上不够配合,从而影响了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也增加了采购的成本。此外,在协议期内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价格更新、淘汰、替换不及时,或替代后的新品换汤不换药,且新品优惠幅度有所降低,从而导致协议供货的实际价格虚高。

(12)把协议供货当成指定品牌招标。

在协议供货中,会有大量厂商入围,但采购人只会选一家,而忽视其他厂商。更有个别采购人钻空子把协议供货当成指定品牌招标,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4.2.4防范技巧

既然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喜欢钻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空子,大肆搞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并进行腐败舞弊行为,我们为了规范协议供货采购秩序,就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防范技巧,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出台相关法律给予规范。

既然协议供货作为一种新兴的采购模式已被大众认同,且在采购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协议供货产品目录来规范协议供货采购,使其“有法可依”,符合“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这一公平原则。此外,对于决定投标人是否入围的关键环节——评标,也应规范统一。现阶段,协议供货评审大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入围品牌厂家,但评分因素却均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且各地标准不一,随意性过大。另外,对于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加分等问题,也应有别于普通模式下的公开招标。

(2)协议采购要遵循“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协议采购要取得实效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开”就是要将协议采购物品的型号、配置、价格、优惠率,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系统进行公开,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阳光采购平台;“公平”就是要通过报纸、媒体等宣传工具,大力宣扬协议采购制度的政策,为所有愿意参与协议采购的供应商都有展示自己品牌的机会,公平参与竞争;“公正”就是要对参与协议采购的供应商一视同仁,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条件,都应成为协议采购供应商,而不要人为地限定比例,排斥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市场。

(3)要充分实现有效需求整合。

相比其他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制最大的价值在于化分散为集中。因此,完善协议供货制度,必须进一步提高协议供货产品的集中度,充分实行分散采购需求的有效整合。具体地说,就是既要规范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又要出台资产、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方面,管理部门要科学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规范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将一段时间内各单位的零星采购集合到一个采购协议当中,并逐步延长执行时间,最理想的情况是将采购协议与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周期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配套出台政府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增加采购产品的集中度,使需求、供给整合力度加大,规模效应更为明显。

(4)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周期。

协议供货周期既不能过长,又不能过短。周期过长,可能造成某些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获得供货合同后,形成市场垄断;周期过短,将会导致招标工作比较繁杂,成本较高。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物品的特性确定不同的相对固定的协议供货周期,达到既可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又能增加供应商的积极性,确保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周期内,为了及时、准确的反映协议采购中各种货物的市场变化,必须实现价格和标准的快速更新。所谓价格和标准的快速更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制更新。就是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每月定时对所供产品的价格和标准更新;二是及时更新。就是当所供产品的型号、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制造厂家提供证明,由中标供应商及时更新。同时,在协议供货期内可实行二次竞价,以便入围品牌之间的竞争,达到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办法促进协议供货厂商诚信履约,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基础上获得优惠价格。

(5)全面加强监督和管理。

全面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协议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着重把好供应商选择关、品牌选择关、价格公示关及质疑处理关;二是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要完善协议采购资金的结算制度,实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以便加强对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牵制和监督,杜绝协议供货单位因经济利益关系过分讨好采购单位而发生不应有的腐败行为。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加强对协议供应商的跟踪督查和评估。

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制度,主要从是否及时更新价格,是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是否明码标价,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上限价,所提供产品是否为正规厂家品牌,是否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克扣欺骗用户等行为,是否有超出投标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是否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等几个方面对协议供货商进行监管,对不合格的供应商严格处罚。

(7)加强协议供货的履约管理。

协议供货采购中,采购单位要加强协议供货的履约管理。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有关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要求供应商按月上报价格调整动态,在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协议价格,并保证市场基准价不高于协议品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价格优惠率不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采购单位还需配备专门人员对供货产品的价格通过市场抽查、网上行情监测、电话询价等方式进行实时跟踪监控,提醒督促未按要求调整价格的供应商及时进行调价,要求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商品上粘贴标贴签,作为采购单位查询售后服务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监促检查供应商履行售后服务情况的依据。此外,合同审计、采购办等部门还需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协议供货的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检查部分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执行、台账建设、账户核算、相关单据和报表的完整性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督促整改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的履约管理。

(8)构建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

协议供货采购中,要构建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制定供应商的准入办法。一般而言,供应商需满足协议供货所需的服务场地和售后服务队伍等软硬件需求,并能提供供货商品的详细技术参数、整件及配件市场价、代理授权书或上级部门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此外,还要求供应商作出协议供货承诺、缴纳相关保证金、签订协议供货合同,从供应商的资信、履约能力、售后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9)构建供应商承诺机制。

在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时,要求供应商对供货价格、优惠率、价格信息反馈、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同时要求供应商承诺,若协议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差额的倍数赔付给采购单位;若优惠率承诺履行不到位的,需自愿接受“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取消协议定点资格”等处理。此外,还要求供应商严格践行承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10)构建供应商市场退出机制。

构建供应商市场退出机制,一是要为协议供应商建立符合采购要求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促使协议供应商按照采购的要求参与采购活动。二是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标准,主要明确对协议供应商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的情形,明确发生第二次不良行为就取消其定点资格或发生第二次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并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情形。三是完善履约保证金和诚信评价制度,将资金结算与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情况相挂钩,实行违规违约和投诉事件通报制度,把违规违约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中,降低其信誉等级,将多次不守信用的供应商驱逐出相关采购市场。此外,还需召开协议供应商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协议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依法依规依约履行义务,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11)严格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

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要严格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明确协议供货后续工作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体现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同时,应该注意限制采购人滥用再选择权利。同种产品多家供应商供货,采购人可在多家协议供货供应商中进行再选择。再选择能使采购人在功能、型号、品牌、价格折扣方面有良好的选择机会,也能使供应商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促进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但再选择也会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采购人可能对供应商提出新的不当要求或者与供应商串通而获得不当利益等。

(12)确立完备的价格监控机制。

确立完备的价格监控机制,一是审批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审批的时候尽可能先进行市场调研,落实产品价格。二是要严把验收关,签订合同前应再次落实该产品的实际价格。三是要建立电子平台,引入网上竞价。按照采购人需求,不指定品牌型号,通过网上电子协议竞价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放开品牌的限制,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为采购人获得优质低价的产品提供可靠保障。同时,此平台也能清晰地监控价格,一举两得。四是要建立健全协议供货的公开透明度,加强采购人与供货商之间的沟通,加大相互了解。五是采购人、供应商也可作为协议供货的监督人,对不实报价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的虚高价格,管理部门将予以曝光,同时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13)构建价格充分竞争机制。

构建价格充分竞争机制,一是要实行最高限价制度。采购单位以协议供货合同确定的供货价格和优惠率为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浮度,结合采购规模与协议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再次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二是要实行采购单位市场询价采购制度。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确定的优惠率保持不变,市场价格、媒体价格和中标价格仅作参考,在具体采购时先由采购单位参考媒体价和中标价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并采用询价方式与协议供应商再次进行平等协商,确定一个不高于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再结合协议供货合同规定的优惠率确定最终的供货价格。三是要实行大宗货物分段定价法。把每类产品、每个品牌的价格优惠率或价格与价格段、采购量挂钩,按数量分成几个等级,每个供应商在不同的价格段范围内报出自己产品的价格或优惠率,产品价格逐次递减,优惠率逐次递增,但不确定最高优惠率或最低价格。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与供应商直接进行平等协商价格,据此确定最终协议供货价格。四是要实行最优价采购制度。采购单位若发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配置和售后服务相同的产品,协议供应商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在确保正规渠道产品,并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在提供相关证据并经调查核实后,允许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五是要实行二次网上竞价制度。对批量采购限额以上的定点协议供货项目,将对业主选定的协议供货品牌、机型,在网上发出二次竞价文件,允许所有合格的协议和非协议供应商按低于协议价格的一定比率进行再次竞价,最终以最大下浮优惠率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14)尽量延长产品的协议供货时间。

在协议供货招标文件中,要把供应商网点的覆盖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或者作为评分的一项重要指标,特别是对偏远地区的网点设置,应该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相关承诺。同时把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期限作为另一项基本条件,任何产品都有其生命的周期,但对不是实质性的产品升级换代,只要协议供货中出现过,就应当尽量延长产品的协议供货时间,减少由于人为调整带来的产品供应断层,最大限度的方便采购单位。实行协议供货成交价格网上公布办法,增加协议供货价格的透明度。

(15)在协议供货网上及时公布网上成交价。

采购人对所需产品的价格可以通过网上比较,选取最低价进行采购,但由于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为限价,且易受采购人的经验或者掌握的信息限制,因而一些采购人往往选择不到最低价的产品。为此,建议把网上成交价以一种分类信息的方式在协议供货网上及时公布,甚至可以把协议供应商之外的同样产品的更低价发布到协议供货网上,让所有采购人及时掌握产品成交价格信息,实现充分的产品竞争。这样不仅可以节约采购人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防止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有条件下“直接谈判”现象的发生,从而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概率。

(16)完善协议采购资金的结算制度。

在协议供货采购中,采购资金必须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以加强对采购方与供应商的牵制和监督。同时,财政直接支付还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7)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各方利益。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要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各方利益,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供应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18)改革协议供货采购工作方式。

改革协议供货采购的工作方式,即是将过去即时即办改革为周采、旬采、月采三种方式。这样既可以对同一供应商、同一品牌的供货项目进行并单采购,达到规模效益,又可以防止同一项目的采购分单申报的现象。

(19)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把握价格信息行情。

协议供货采购中,政府采购网要及时公告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变化信息。同时,也要加强横向联系,了解协议采购商品价格变化趋势。此外,还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动态。

(20)合理设置淘汰率。

淘汰率是协议供货的关键点,淘汰率的设置应由市场来决定,切忌生搬硬套,项目实施前期必须经过缜密的市场调查分析。

(21)加大审批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采购规定,擅自规避公开招标、私自变通的情况,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确保协议供货工作的严肃性和操作上的规范性。

(22)调整规范协议供货计划表。

协议供货采购中,要将采购货物的标配件名称、数量、价格、优惠率、节约率、审核价与选配件名称、数量、价格等分开填写,防止出现数量不清、价格不实、核价不准的现象,并增加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环节。

4.2.5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从推行之初就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财政部在刚刚公布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仍强调,今年要继续优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其实,各地几年来也都在不断探索、实践。

某市从2008年就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2009年开始实施协议供货新办法,可以说他们探索出的这条新路为地方协议供货制度的日趋完善做出了贡献,非常值得借鉴。

2009年初,某市开始对实施协议供货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并在该市教育系统采购1161台电脑的项目中进行了尝试。通过摸索,在借鉴了中央单位及其他地区实施协议供货的经验基础上,该市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发展的实际情况,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四大类设备实施了以共享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为基础,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通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价格进行再竞争的协议供货新办法。

上述案例中,某市共享的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的,均由生产厂家直接投标产生,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同时由于它是国家级的政府采购活动,其社会影响、竞争的充分性以及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吸引力远远超过地方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所能产生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再竞争协议供货新办法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可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招标。

共享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可以省去组织本地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的工作,节约了采购代理机构和各潜在供应商为招投标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

(2)可以节约财政资金,实现充分竞争。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生产厂家对不同地区的销售策略也不同,同品牌产品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有差异。如果完全套用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将很有可能使资源无法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为此,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中价格折扣不太优惠的货物实施价格再竞争,对价格折扣较为优惠的货物实施完全共享的方法能够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实现充分竞争。

(3)可以使采购程序更加透明,完善采购方式。

采用这种再竞争协议供货新办法,可以使政府采购的程序更加透明,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更加公开透明,从而满足采购单位采购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完善采购方式。

(4)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对于采购量达到一定限额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在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中选择满足需求的3个以上的品牌型号进行再竞争。这种新办法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大大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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