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监管
金融机构监管1986年,县人民银行按照《暂行条例》对全县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987年,开展了对金融机构“四相符”(牌、证、章、照)检查,对有些乱挂牌、无证无照的单位进行了限期纠正。1988~2000年,根据“综合平衡,合理布局”的机构设立原则,认真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更名、搬迁和撤并,共审批设立机构网点88个、撤销11个、升格2个、降格1个、迁址6个。
金融业务监管198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各专业银行营业收费进行检查。1993年,查出38个机构存在违规经营问题,超范围吸储、违反利率政策69笔,转移财政性存款213笔,累计积数82837万元。2000年,市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信用社1999年末不良资产进行检查,查出全市不良资产总额为36026万元,查实1999年度全市金融机构亏损2367万元。
金融市场监管1986年,瑞金开放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市场。1987年,县人民银行加强服务,跟踪资金拆借情况,设立了资金拆借台帐,提供资金余缺信息。1988年初,市政府决定兴建“赣东南贸易市场”,所需资金由县工商局牵头向社会集资。县人民银行认真规范社会集资行为,使集资活动纳入金融管理轨道。1996年,清理整顿社会金融市场,制止了2家企业非法集资;查封并取缔了擅自开业的“永顺典当拍卖行”。1997年,强化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代理人员行为,实行保险代理持证上岗。此外,为维护国库券信誉和群众利益,县人民银行与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打击国库券非法交易的通告》,有效制止了国库券黑市交易的泛滥。
(第二节)稽核
专项稽核1988年,开展了“大额呆帐贷款”、“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理赔业务”、“乡镇企业贷款效益”、“国库资金入库情况”等11项专项稽核。通过稽核情况反馈,为国家提供重要信息。1991年上半年,进行了“粮食利差补贴”、“邮政储蓄合规性”和“县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等稽核,查出截留汇划资金、积压凭证、公款私存等问题。1993年,对15个金融机构进行存、贷款稽核,查出并收回财政性存款37.4万元,补缴存款准备金36.7万元,查出计算差错53笔,收回多付利息1169元。1996年,开展了“反储蓄存款不正当竞争”稽核,共查机构22个,查出违规金额979.2万元。1997年,对一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进行稽核,查出各类违反内控制度问题3种、涉及金额857万元,依照规定罚款1800元,并提出3条改进意见。
常规稽核1993年,稽核查出未经批准开户的89户,截留票据8笔,处以罚款9667.71元;查出6个行(社)违犯利率政策问题,共处罚款15137.94元。1995~1998年,对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共涉及金额10897万元。1998年,对市财保公司和寿保公司1997年度各项业务进行稽核,查出2公司超范围计提使用保险代办手续费以及非营销员开展营销业务,提高经销险种业务费用开支标准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本着查、帮、处相结合的原则,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处以适当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