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县粮食局内设秘书、保卫、购销、计统、财会、储运、审计等7个股和质检站,下设象湖、沙洲坝、泽覃、叶坪、合龙、日东、壬田、黄柏、大柏地、瑞林、下坝、冈面、九堡、云石山、万田、武阳、谢坊、拔英等18个粮管所及1个直属粮库和一些粮油经营企业,全局职工614人,其中干部112人,国营工354人、计划内临时工32人、集体工98人,合同工11人,土地工7人。粮食局为县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主要对粮油的收购、加工、销售、调拨、储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1992年12月起,粮食局由政府职能部门逐步转变为经济实体,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粮油总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粮食局、粮油总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内设办公室和业务、财审、储运、保卫、质检等科(站),机关行政人员由65人精简至31人。同时,撤并下坝、合龙、拔英粮管所,各所成立粮油经营分公司。粮油总公司下设13个粮油经营专业公司。
199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明确粮食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内设6个职能科室,行政编制12人,工勤人员2人,设1名局长和3名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各1名及6名正股级干部。
1999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瑞金市粮食系统自身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收储业务科、经营业务科、财务科,定员20人,其中行政编制12人,工勤人员8人。同时设立粮食收储公司,为市粮食局所属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担全市粮油购、销、调、存业务,定员192人;各粮管所和直属库一律实行报帐制;从粮食局分离出来的粮油总公司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工资费用自理;粮食批发市场和12个工业、运输、贸易等专业公司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粮油质检站和粮食经检大队,为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定员定额补助;离退休职工属行政编制者归粮食局管理,其他退休职工隶属收储公司管理。2000年,瑞金市粮食系统实有职工345人,有离退休职工280人。
(第二节)经营体制改革
1985年1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6年3月20日,县政府批转县粮食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1986]12号文件,切实搞好合同定购的意见》,实施粮食合同定购方案,以契约形式落实到乡、村、组、户,以“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比例计价,并实行化肥、农贷等奖售政策。
1987年4月4日,县粮食局制订《财务包干办法》,对盈利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承包,权责结合,超支自负,增盈分成。对基层粮管所核定盈亏指标;粮油经营企业核定经营利润、税费及议销数量;工业企业、粮食车队核定利税指标。
1988年2月26日,县粮食局实施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干部实行聘任制,企业经营者与粮食局签订合同,落实责、权、利,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并交纳风险金,承包期2~3年,承包期内,核定利润指标,营业额、人员和奖罚措施,包完成定购粮油任务、包费用、包利税、包商品损耗,每年结算,兑现奖罚。
1989年1月1日起,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到县,粮食企业财务纳入县财政预算。
1991年11月15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完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粮食财务管理的通知》,按照“两权分离”、钱粮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经营权交给企业,合理确定利润基数和增长比例,调整粮食企业盈亏指标,实行亏损补贴和上缴利润包干,实行“收支两条线,盈亏分开算”的办法,分企业、按项目核算。
1992年8月30日,县政府出台《瑞金县粮食购销改革实施意见》,“放开粮价、加强调控、搞活经营”。全面放开粮食销售价格。1992年9月1日,取消城镇居民的粮价补贴,在县内停止粮票流通,停办城镇居民粮油支拨迁出迁入手续;城镇居民和机关、团体、单位积存的定量指标废止;军队用粮继续执行平价供应;1992年粮油定购除公粮部分外,价格随行就市;包干计划和财务包干指标不变;商品粮人口的档案予以保留;粮票清点登记后一律封存;经上级核定的国家库存平价粮、专储粮,由中央调配。粮食商业企业试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权放开。
1993年1月1日开始,平价经营与议价经营脱钩,原各粮管所管理的平价粮、国家专储粮以及仓库,收归县总公司垂直管理,占用资金由总公司统贷统还。1991年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划归总公司管理。1993年以后的指令性公粮收购、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收购,均属政府行为,委托分公司办理,政府支付代购费。
1995年1月16日,市粮油总公司设立粮食批发市场和油脂经销部,试行粮油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1996年4月23日,市政府批准《瑞金市粮食系统“两条线运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财务分离,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进出口、储运、批发、调拨等业务设专帐管理,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执行政府指导价。保持粮食总量平衡,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居民基本口粮,维护社会安定;商业性经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我发展。
1998年8月23日,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规定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外,任何单位、个人、粮商、粮贩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议价粮、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打白条。
2000年,国务院决定南方早籼稻收购退出国家保护价,粮食收购由购销企业根据市场定价,新收购的早籼稻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收购资金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瑞金市粮油总公司采取“即购即销”或代购等多种方式,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本”的原则,主动开拓粮油市场,满足农民卖粮的需要,向境外输出粮食,提高粮油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