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竹马的小孩子一方面觉得骑马的有趣,一方面又苦于骑马的不可能,骑马的游戏是他弥补现实缺陷的一种方法。苦闷起于人生对于“有限”的不满,幻想就是人生对于“无限”的寻求,游戏和文艺就是幻想的结果。它们的功用都在于帮助人摆脱实在的世界的缰锁,跳到可能的世界中去避风息凉。
儿童在游戏时意造空中楼阁,大概都现出这几个特点。他们的想象力还没有受经验和理智束缚死,还能去来无碍。这些,正是成功的艺术创作所需要的,因此,他们就是艺术家。研究儿童游戏,对艺术创作一定会有所启示。因为,一般艺术家都是所谓“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
但是,艺术家虽然“不失其赤子之心”,但是他究竟是“大人”,有赤子所没有的老练和严肃。游戏究竟只是雏形的艺术而不就是艺术。它和艺术有三个重要的异点:
首先,艺术都带有社会性,而游戏却不带社会性。
其次,游戏没有社会性,只顾把所欣赏的意象“表现”出来;艺术有社会性,还要进一步把这种意象传达于天下后世,所以游戏不必有作品而艺术必有作品。
最后,艺术家既然要借作品“传达”他的情思给旁人,使旁人也能同赏共乐,便不能不研究“传达”所必需的技巧。
所以,我们在研究游戏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艺术虽伏根于游戏本能,但是因为同时带有社会性,须留有作品传达情思于观者,不能不顾到媒介的选择和技巧的锻炼。它逐渐发达到现在,已经在游戏前面走得很远,令游戏望尘莫及了。
自由文艺
自由是文艺的本性,所以问题并不在文艺应该或不应该自由,而在我们是否真正要文艺。是文艺就必有它的创造性,这就无异于说它的自由性;没有创造性或自由性的文艺根本不成其为文艺。文艺的自由就是自主,就创造的活动说,就是自主自发。我们不能凭文艺以外的某一种力量(无论是哲学的,宗教的,道德的或政治的)奴使文艺,强迫它走这个方向不走那个方向;因为如果创造所必需的灵感缺乏,我们纵然用尽思考和意志力,也绝对创造不出文艺作品,而奴使文艺是要凭思考和意志力来炮制文艺。
——《大美人生》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为“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的来源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一、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
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绝大多数都从这些人中来。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还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所以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据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记载,在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至少3800个首级,还俘获13810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更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不再是奴隶的最主要来源了。
二、罪人及其家属。
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沦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其中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三、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
自战国开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赘的方式。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在那个时期自卖为奴的现象也已存在。上述奴隶,基本上可以看做债务奴隶。
四、奴隶的子女。
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的转移方式主要有赠赐和买卖。
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经常赏赐臣下奴隶。战国时,除国家把奴隶赏赐给有功者外,私人间或者国家间也馈赠奴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娘家陪嫁的奴隶“妻媵臣妾”。
另外又有西周时期的曶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买卖。真正的奴隶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买卖已极其普遍,甚至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不听命被斩的军士的妻儿要沦为奴隶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卖给公家。
除以上介绍的两种,还有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私人用奴隶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等奴隶转移的形式。
春秋以前,奴隶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贵族手中。到战国时,由于旧制度的崩溃和奴隶买卖的发达等原因,奴隶占有者的范围扩大。从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爰书看,一个既无爵也并不富有的士伍也占有着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书所说的奴隶主也是一个士伍。
一般情况下,奴隶身份是终身不变的,而且还要传给子孙。
解脱奴隶身份的途径主要有逃亡、赎身和立功三种。
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由此可见奴隶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份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之乱时,官家奴隶斐豹以杀死栾氏“力臣”督戎为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免除其奴隶身份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与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份。
此外,奴隶身份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由上可以看出,“奴隶”和“自由”是相对立的,奴隶是没有自主权,不能凭自己的理性的意志发为理性的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