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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违法犯罪与司法(3)

亦称“单偶婚”,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夫权制代替母权制,世系和财产继承开始按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开始形成,并代替对偶婚而广泛流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由于经济权掌握在男子手里,一夫一妻制表现出下列特点:1.男尊女卑。2.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即只准女子嫁一个丈夫,而一个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奴隶主、封建主都有权广纳姬妾、按等级确定取妻、纳妾的数额;资产阶级标榜的“一夫一妻”实际上是秘密的、隐蔽的“一夫多妻制”。只有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男女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处于真正平等地位,一夫一妻制才能够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指男女双方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担负同等的义务。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夫妻在人身关系上、财产关系上、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等,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另外,男女平等还表现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及父系、母系亲属之间。如在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上,兄弟姐妹是平等的,在抚养未成年的弟妹上,兄、姐的义务是平等的,在祖孙间的抚养、赡养问题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所以说,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特征,也是婚姻制度改革的关键。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道德风尚。对妇女利益的特殊保护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尊敬、赡养老人的优良道德传统用法律加以肯定。贯彻这一原则,必须与一切歧视、虐待、遗弃、迫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计划生育

指国家根据人民的利益,制定人口增长的规划,人民按此要求,结合自己的意愿和条件,采用科学的方法,有计划地控制安排结婚的适宜年龄和生育时间、次数、间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执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基本要求是晚育、少育、优生,大力提倡每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要求和做法。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计划生育的重点是降低人口出生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使人口增长速度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婚约

婚姻的事先约定。预订婚约称为“订婚”。旧中国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而取消婚约,要赔偿对方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在我国男女婚姻自主,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立婚约,不予干涉,不加禁止。但一方自愿取消婚约时,随时可以通知对方取消。

结婚

是男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此外,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婚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离婚

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关系除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止外,只能因离婚而终止。我国婚姻法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离婚程序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后,方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后要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的同意。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女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据情判决。

继承法

继承就是把死者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死者遗留的财产叫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叫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叫财产继承权。继承法就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继承法的目的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内容一般包括:1.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代位继承。3.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遗赠。4.遗产的处分、继承权的放弃和剥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

刑事诉讼法

是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必须依靠群众,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同时还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被告

是被告人的简称。与“原告人”相对。指民事案件中被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和刑事案件中被控诉犯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虽被控告犯有罪行,但是否确实犯有罪行,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后做出结论。因此,不能把刑事被告和罪犯等同起来。

证人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由犯罪案件本身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公民,不问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只要提供对案件有意义的证言,都可充当证人。但是以下几种人不能作为证人:1.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被告人不能充当本案或同案其他人的证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3.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不能充当经办案件的证人。证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有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场的义务;有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所提出问题的义务;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证人如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审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简称。诉讼程序的中心阶段。有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分。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群众,调查收取证据,审查证据,讯问证人和诉讼当事人,并组织当事人等进行辩论,以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判决则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的实体法进行处理。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镇压敌人,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起诉

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刑事起诉和民事起诉。刑事起诉又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和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人民法院审断的诉讼活动。自诉是指属于告诉才处理或不需要侦查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民事起诉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了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为调整发生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遵循的原则。另一类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殊原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管辖权、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审判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

律师

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业务是: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充当辩护人;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等。律师执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律师制度

是国家确认的,通过律师依法进行的法律业务活动,来协助法律的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国后,我国建立了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特点、任务、权利、业务活动原则,律师应具备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以及律师工作机构设置、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关系等同题都作了详尽规定。

律师法

《律师法》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要求的一项重要法律。

公证制度

是预防纠纷的有力措施,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司法行政制度。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证明自己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的活动,称为公证。公证的行政性质体现在:公证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程序性的行政法规,不是审判法规。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公证处的业务、公证处的组织领导、公证管辖,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证制度。公证机关是行使公证权的专门机关。公证工作必须遵守:真实原则;合法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公证业务范围包括五项: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无争议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几项辅助业务。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一是有证明效力。法院无须查证即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有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它的任务是:解决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减少诉讼,增强内部团结。调解组织设立在基层,一般由群众推选产生。它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其活动不具有法律和行政强制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守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对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有下列主要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承受国际法上的义务。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即是国家交往中发生的关系。3.国际法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般承认遵守的共同法律规范,只约束少数国家的条约规定不是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系指对国际法各个领域都起指导作用,因而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1954年中国、印度、缅甸所倡导并为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6条: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6.民族自决。

国家责任

亦称“国际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侵害他国权益,而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时所担负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其表达形式为:1.给予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如表示道歉、遗憾、否定负责人员的行为,对负责人员或肇事人员予以适当处分或惩罚等。2.给予受害国以物质赔偿和恢复事物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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