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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偷税(11)

议案说法

旅行社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在行业规范和秩序都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保持着随意性和不规范的行为,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多列营业税金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外,同时也是由于这一行业的特殊性所造成:旅行社营业税是以收入扣除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旅行社的代付费用是每月随着团队的接待即时计入成本费用的,而由于旅游业中“三角债”的大量存在,收入则要在待对方确认后才能入账,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多提营业税。但是,要求企业在当月核对应计成本和将收入核算完全,客观上难以做到。

对这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困难和矛盾,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分析和跟踪;另一方面应在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加强纳税意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予以解决,如鼓励企业实行单团核算,兼顾原则与效率。

案例42 出租黑商铺,偷税被起诉

背景资料

目前,广州市“城中村”有大量临街空置地块被个人或集体承租并建成商铺出租,其中有不少属于无证经营的黑商铺,存在比较严重的偷逃税款现象,清查漏登漏管户的专项行动还有待加强。

案情重现

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2004年配合海珠区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行动中发现,出租屋主黄某伙同他人租用海珠区南洲街某地段地块,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建设临时商铺和厂房后出租,承租这些商铺的经营者也没有办理任何证照。

黄某在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期间,取得商铺租金收入34万元,并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全部租金收入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房产综合征收税合计2万余元,占应纳税款的100%。

对于黄某涉嫌构成偷税罪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部门以偷税罪起诉黄某。

违法事实

黄某出租临时商铺不办理任何证件,并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租金收入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缴纳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00%。

处理决定

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黄某在2003年6月至12月期间,偷逃营业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房产综合征收税合计共20383.11元的行为,判决黄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43 程维高之女偷税案

背景资料

程悠兰,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大学文化,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女儿,曾做过护士、演员、公务员。受吴庆五、李真等影响下海经商,先后担任原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恒利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情重现

1995年8月,程悠兰到北京佳瑞广告公司(大股东为程慕阳)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108万元,股东分别有程悠兰、程慕阳等。

1996年6月,程悠兰授意河北某公司将赞助佳瑞公司举办“河北制药杯”桥牌赛的30万元分别汇入程慕阳设立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造成佳瑞公司不列收入30万元,而少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6年12月,程悠兰代理北京一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播放广告协议。在佳瑞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协议后,这家保健品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支付了1997年2月份的广告费,央视则向佳瑞公司开具了金额为近318万元的发票。程悠兰与弟弟程慕阳指使会计将该发票记入佳瑞公司账簿,抵顶了当月入账的1996年部分营业收入371.5万元中的大部分,由此少交纳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7年12月,程悠兰用从深圳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处得到的4张空白发票,虚填广告费共计21.7万元,并指使会计记入佳瑞公司账簿,以抵顶该公司代理河北某集团公司所作广告业务所获利的21.7万元,再次偷逃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9年3月,程悠兰指使手下人员从河北某地要来4张空白发票,让会计分别虚填广告费共计39.28万元,记入佳瑞公司账簿,以抵顶从河北省承德市某公司取得45.9万元营业收入中的一部分。

违法事实

从1996年6月至1999年下半年,程悠兰在任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佳瑞公司财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伙同程慕阳(在逃)指使、授意或同意公司的财务人员,采用虚填发票入账、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作案多起,为该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177.2万元,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程悠兰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211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罪。

处理决定

鉴于北京佳瑞广告公司已注销,被告人程悠兰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程悠兰在审理期间尚能认罪、悔罪,并有积极补交税款的表示,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程悠兰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08.99万元。

资料来源:《燕赵都市报》2004-03-15

案例44 首例会计师事务所偷税案

案情重现

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证资金、造价咨询、管理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构成人员多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均有着较深的财务税收知识,专业水平相当高。

2001年2、3月份,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税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众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工资部分偷税,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月份,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税侦大队开始对众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偷税一案进行调查并立案侦查,省公安厅对此案挂牌督办。

税侦大队的干警们在翻看调查该所2000年的账簿、凭证及申报表时发现,营业税都按月申报缴纳了,账面反映利润是亏损63871.01元,该所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还按规定作了一番调整,按职工人数52人,年均每人800×12=9600元计算,将多列支的工资17515.20元及多列支的福利费2452.13元,教育经费262.73元,工会经费350.30元作了纳税调整增加,同时调整超支的应酬费27704.06元,在作了一番纳税调整后,申报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15586.59元,应纳所得税为零。一切都似乎显得很规范,从账簿、凭证及申报表并看不出偷税问题。

于是,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信推断,既然会计师利用工资部分偷税,那么极有可能是在业务工资上偷税,把必须交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化为乌有。而偷税形式极有可能采取工资以费用来发的形式。很快这种推断就得到了证实,办案人员终于从该所职工的工资上找到了突破口。办案人员把从收集的材料中找到的一些工资表与账上的工资表一作比较,发现有些工资金额不相符。因此断定该所的工资表有问题,该所的工资表肯定还有一份不能公开的底稿。经过侦查,办案人员终于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加强那里取得了每月实发工资的底稿。该所的确是做了假账。

原来,2000年初,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加强为了偷税想出了一个办法并得到了副所长和会计的同意,那就是采取造假名字虚列职工人数,将一个人的工资分列到另一个或几个根本就不存在的人名下,这样从工资表看每月人均就是800元多一点。此外,该所还采取以发票报账的方式发工资,除了工资表上造的几百元至1000多元的工资外,另外那一部分高额的工资就凭发票来报账以费用出现在其他业务支出、办公费、差旅费等科目中。

2000年1月份,包括所长吴加强在内的事务所5个股东共私分了9万元现金。为了冲账,吴国强、邓联统、康红英三人商量后决定搞发票。他们先虚开了一张5万元的装修发票,然后通过别人的介绍找到长沙嘉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许某,通过许某私下盖公司的财务章,名正言顺地入账。之后,他们又在某国税所虚开了一张4万元的装饰材料发票入账,这样就凑足了9万元。

此外,该所违反国家规定,在申报纳税时将在2000年提取的20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在税前扣除的职业风险基金100多万元也未作纳税调整,从而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申报少报应纳税所得额120余万元。

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税侦大队于2001年6月19日对长沙众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加强、副所长兼财务总监邓联统、会计康红英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纯玉日前被取保假审。

违法事实

吴加强、邓联统、康红英等犯罪嫌疑人共同策划和操作,在2000年采取虚列职工人数、虚开装饰维修及会务费用发票、违反税法提取职业风险金等手段,套取税款私分或用作贿赂性支出,多列支出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报应纳税所得额200余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66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85%以上。

处理决定

因涉嫌偷税,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自2001年7月起停业。长沙市税侦队在对该事务所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调查、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到长沙市检察院,长沙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经认真调查、取证,认为该所系新办免税单位,可享受免征1年至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这起经济案件下达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议案说法

本案系全国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偷税犯罪,作案人员又是注册会计师,其手段之隐蔽,性质之恶劣,全国罕见。本案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深刻思考。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具有财务监督的职能,并可根据要求对其他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大肆做假账偷逃巨额税款的犯罪事实,让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肩负的财务职能产生了质疑,其社会警示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处在社会公众信任的建立期,以社会公众信任为生存之根本的中介行业,会计如何自律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到了该认真思考一下如何建立和维护事务所的信誉,建立和维护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的时候了。

法条链接

我国税法曾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在纳税申报时必须作纳税调整。

资料来源:《湖南经济报》2001-06-28

《新华网湖南频道》2001-06-20

案例45 缴税不足4%,公司老板判重刑

背景资料

四川省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王达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在当地颇有名气的房地产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树林。该公司曾经开发江秀花园、酒城购物中心等项目。2000年3月,该公司与成都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成都某集团泸州王达商厦有限公司。

案情重现

2003年5月,泸州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数据不实,通过依法搜查王树林的办公室和住宅,办案人员很快掌握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并以此为线索挖开了泸州市最大偷逃税案的秘密。

2000年3月,王达公司与成都某集团公司共同成立了成都某集团泸州王达商厦有限公司,其中成都方出资300万元,王达公司以其开发自建的商场硬件设备设施作为投资,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2001年6月,王达公司办理了商场房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但王达公司一直未将该处房产转入固定资产,而是将其列入开发成本中。该商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该公司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但其并未将这笔固定资产转入资产账。

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2001年和2002年,该公司在开发江秀花园、酒城购物中心项目过程中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大肆偷逃税款。其中,2001年期间该公司房屋预售中未入账的金额高达1950.3万元;2002年未入账的售房款金额更是超过1.29亿元,到2003年1月,该公司偷税计税金额总共超过1.71亿元。加上偷逃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王达公司两年一共偷逃税金为958.06万元。与此相对应的是,2001年至2003年1月实缴税仅占应缴税总额的5.73%,2002年度偷税额高达应缴税额的96.27%,一年实缴税额还不到4%。

违法事实

王达公司一直未将商场房产转入固定资产,而是将其列入开发成本中,有意虚假申报、逃避纳税,属于偷逃房产税行为。

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将房屋预售收入入账的方式,到2003年1月,该公司偷税计税金额总共超过1.71亿元。加上偷逃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王达公司两年一共偷逃税金958.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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