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政策制定的过程
中国政策的制定,这里主要指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颁布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府投资与重要经济活动等的重大决策。根据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组织法等行政法律文件规定,中国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一般是由以下环节构成的。
1.立项
政策立项是政府部门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对事关国家、地区和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以及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政策问题予以采纳并将其列入政府议程,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的公共政策制定的环节。在实际政策制定过程中,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的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政府工程的决策都必须向其上级政府或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提出立项申请,在获得法定机关论证通过的前提下才能正式启动政策制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起草(设计)
在政策制定的立项申请获批准后,主持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便要组织专门机构与人员成立起草小组,开始公共政策法律规范的起草(或公共政策方案的设计)工作。专门起草小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员、政策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事关全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在具体起草法律规范文件或是设计政策方案时,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充分占有信息资料,对公共政策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要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方案与法律规范,更要慎之又慎,进行系统思维,统筹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六条规定,“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3.审查
在精心设计和广泛而深入论证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政策方案和法律规范草稿,起草单位要将其连同方案的说明和相关材料一起送交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主管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政策法规文件的法定审查单位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国家法定的审查机构将依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政策草案的制定机构的法定权威性、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与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协调性以及草案自身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凡在以上几方面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存在不协调、不够科学合理的,法定审查机构有权将政策草案退回。
4.决定和公布
经过审查通过的政策法规草案修改定稿后,必须经有法定权威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和通过。通过后的公共政策法律规范文件还必须由法定权威机关的法定负责人签署后才能公布。在我国制定政策的实际中,政策法规文件的最终确定是由公共政策起草部门的领导集体以会议的形式研究并表决通过的,该部门的行政首长最后在所通过的政策法规文件上签署后,即可公布生效。
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布必须在法定的政府公报或报纸上全文登载,并通过其他刊物、电台、电视台、公共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以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全体社会公众都能了解和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政策由此才能正式生效。
二、中国政策制定的特点
1.共产党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处于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它对公共政策制定理所当然地起主导作用。首先,在事关国家整体长远发展规划和全国性重大公共事务的政策选择上,中共中央在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政策建议,由中央人民政府具体设计完善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执行。其次,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中都设有党的委员会或党组,这是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的领导核心,政府机关所设计或研究的各项政策的最终通过,都必须在党组会或党委会上讨论通过。再次,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中公务员,大多数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他们在开展各项政策研究和政策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始终都与党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也较充分地体现了党的意志。这种公共政策选择的程序,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能够较好地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是较为成功的公共政策制定的范式。
2.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根本宗旨
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是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特点。江泽民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长期以来,在各项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事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宗旨,努力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政策方案,最大限度地将国家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兼顾起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执行。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共政策制定的根本指导思想。以邓小平为首的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每一项政策和重大决策,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革命胆略和科学精神相统一的思想路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坚持联系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出既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有利于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
4.民主集中制是公共政策选择的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