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对外经贸法律体系,依法管理各项对外经贸业务。外经贸部门、企业和外经贸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经贸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经贸规范之一。为确保对外经贸政策、制度、法规,的统一性,凡涉及对外经贸的法规和制度,除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发布的以外,国务院授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对外公布,组织实施。各项外经贸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均公开公布。过去制定的内部文件,要进行清理,继续有效的要予以公布,以增强透明度。
三、外资政策及其完善
外资政策是指我国吸引和利用境外投资的政策。它是我国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的基本特征是境外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控制权,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间接投资则是境外投资者不直接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而旨在获得资本利息收入的投资。利用外国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有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商业银行信贷、出口信贷、租赁信贷、发行国际债券等。与间接投资相比,外国的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与社会影响更为全面,更为深刻,更为复杂。
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制定和实施怎样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意义非常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正确而有效的政策措施,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无论是引进间接投资还是直接投资,成效都很显著。1992年,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从1991年的43.7亿美元增加到110亿美元,一年骤增1.5倍,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这以后,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1993年以来,每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世界排名均居第二,仅次于美国,在发展中国家中名列第一。
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允许外商以货币、机器、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实物投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2)对外国资本在合营企业中所占比例不设上限,并允许举办全部资本属于外商的企业。
(3)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原材料,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鼓励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允许产品内销。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经协商任何一方都可担任董事长。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招聘员工,也允许其从境外聘用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5)对技术先进型及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用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优惠。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如下项目:农业技术开发项目;交通、能源和国家急需的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引进国家急需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污染、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出口的项目;填补国内空白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是:国内已经开发或多次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或单纯进口产品的项目以及其他一些项目。中国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是:
涉及国家安全、有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损害自然环境的项目。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合计为33%。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和追加资本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厂以及安装、调试机器设备所需材料,海洋石油合作开发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海洋石油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中国在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还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贷款。在借用外债方面坚持以下政策原则: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增长适度。债务总规模控制在还本付息额不超过下年出口收汇的20%。商业信贷应不超过债务总额的20%。外债使用与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相吻合。注重借债的使用效益。
投资项目的投资利润率(或综合经济效益)一般要高于借款的还本付息率。加强对外债的统一管理,为保证偿还外债,中央和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各级偿债基金。
虽然我国的外资政策是卓有成效的,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政策必须与世贸规则相一致,尤其是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独资与合资、合作)都必须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与国内企业统一待遇,公平竞争,各种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政策的重点是为外资企业和本国企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和自由公平的市场秩序。
四、特区政策及其发展
经济特区是在中国政府管辖下的一种特别行政区域。在区域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1980年,国务院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城市建立经济特区,1988年4月,又批准海南省为经济特区。
特区建设以利用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多样化,经济运行市场化,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前来投资的外商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和出入境方便;赋予特区政府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
各个经济特区因其条件不同,发展重点也各有不同。按照规划,深圳、珠海要逐步办成兼营工、商、农、住宅、旅游业等综合性发展区;厦门、汕头以加工出口产品为主,同时发展旅游业,这几年来,其功能已大大拓展,并扩大面积。海南则以石油化工、矿产品加工、热带植物及其产品加工和轻纺、电子、建材、旅游为主,重点开放海口、三亚两个地区,并在沿海划出若干个经济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包片开发。
1984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对外开放,旨在加快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步伐,成为经济繁荣、技术先进的综合性工业基地和沟通国内、面向世界的现代化港口城市。
1985年以后,国务院又先后决定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辽东半岛、胶东半岛以及环渤海湾地区(唐山、秦皇岛、沧州等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形成了沿海经济开放地带。
进入90年代,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从沿海、沿江和沿边,向广阔的内陆城市实行对外开放。1990年6月,国家批准开放上海浦东新区之后,接着沿长江开放了武汉、重庆等6个城市和合肥、南昌、长沙、成都4个沿江省会城市,形成了以上海浦东新区为龙头的长江流域经济开放带。
随着开放的扩大,国家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区域、沿江沿边经济开放带划出一定区域,建立起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即豁免关税区。实行类似于经济特区的某些优惠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引进外资为主,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加工出口产品为主,具有人才、技术、知识密集等特点。截至1993年底,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30个,分别在大连、营口、长春、沈阳、哈尔滨、秦皇岛、天津、威海、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闵行、上海虹桥、上海漕河泾、昆山、宁波、芜湖、温州、杭州、萧山、福州、福州融侨、福建东山、广州、南沙、惠州大亚湾、湛江、武汉和重庆。
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为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设立的、实行特定政策的科技“特区”。它是把高新科技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1和技术优势,并形成良性循环的特定地区。开发区的任务是培养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沟通国际和国内市场,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起,成为中国90年代外向经济发展支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到1993年底止,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52个。分别位于:北京、武汉东湖、南京、沈阳南湖、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天河、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漕河泾、大连、深圳、厦门、海南、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昆明、贵阳、太原、南宁、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淄博、南昌、乌鲁木齐和大庆。
保税区是指在国境以内、关境以外特设的一个对外开放区域,它与国际上的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相类似。在保税区内可以从事进口货物装卸、储存、转口、包装、贸易、金融、保险、展览、服务、销售、信息咨询等多种业务,区内关税全免。国境之外的人员、货物、资金、进出保税区自由。但是,非保税区的产品进入保税区则视同出口,而保税区的产品进入非保税区也视同进口。国家批准设立的第一个保税区是1990年9月兴建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相继批准在天津、深圳沙头角和福田、大连、广州、青岛、宁波、张家港、福州马尾、厦门、汕头和海口等地设立保税区,截至1993年底,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共1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