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大力推选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转变,努力增加高附加值制品的出口。采取鼓励出口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既要足额及时、手续简便,又要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自负盈亏,使出口和生产能稳步增长。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国家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贷款予以重点保证,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设立国家进出口银行,为资本货物出口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担保等。鼓励扩大轻纺、化工、煤炭、农畜产品、机电和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易货贸易向现汇贸易过渡;扶持农牧业、煤炭、机电、稀土、服装等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并在贷款、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取得国有企业的产权;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在出口收汇增长的同时,在保有必要的外汇储备的情况下,按照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积极扩大进口。中国安排进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重要物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原材料。按国际贸易通行做法对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并采取必要的贸易保障措施,对进口某些商品进行法定检验,采用当今先进的检验设备,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口。对少数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中国决不搞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市场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开放,外国产品只要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导向,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是很多的。
三、新时期外贸政策的调整
21世纪的第一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外贸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必然要求我国的外贸政策要进行较大的调整,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促进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更大发展。
1.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
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逐步缩小审批范围,采取“审批从宽,管理从严”的新机制,积极推动生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扩大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范围,由目前的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国有生产企业和集体企业,逐步放宽非公有制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的条件,降低对其注册资金和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要求;扩大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区域,允许更多的地区进行试点。
对国有外贸企业,加快解决突出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通过改造、兼并、收购、股份制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改革,恢复企业活力。
2.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外贸行业要以信息、通讯、家电、生物制药和材料等五大领域为突破口,发挥现有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要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选择出口潜力大的机电、纺织等加工制造行业,提高现有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并带动上游产业和产品生产的发展。企业要提高出口商品的非价格竞争力,依靠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档次培养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国际性的营销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积极推动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培养国际化的企业
推动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我国企业走上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步骤。我国在纺织、服装加工、轻工、,家电和机电等行业具有一定优势,通过贸易带动投资,利用投资促进贸易的方式,深度开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国家不仅要在双边关系上为企业创造条件,还要在资金、税收、外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有序管理,加强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
4.在外贸政策上要加强协调统一
第一,在促进出口和有效进口政策上,要二者兼顾,不可偏废。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增加进口,重点进口国内急需的原材料、技术和关键设备,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利用进出结合,以进带出,扩大出口。第二,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要有机统一。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吸引外资和扩大贸易是密不可分的,外商投资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重要地位,因此贸易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二者需要保持有机的统一。
5.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尽快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对我国外贸影响利大于弊,但短期所面对的贸易自由化冲击较大,外来竞争压力不可低估。特别在一段时间内会影响国内生产者和竞争部门的收入和就业,而且将改变消费者预期,并产生强劲的进口需求,而出口则受诸多因素影响,引致增加有限。政府和企业需要站在全球的高度重新认识我国的竞争力。
要落实WTO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中央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要调整这些优惠政策,或者逐步取消,或者使之惠及所有企业。要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国内非国有企业的行业准入限制,除了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有特定要求的行业需要有严格的进入限制外,其他行业原则上都应放开,取消种种基于所有制类型的准入限制。
要落实WTO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消除各种类型的地区性市场分割,遏止地方保护。为此需要进一步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增强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内统一市场方面的总体协调能力。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法制手段遏止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同时,应当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地经济的协调发展。
加快对电信、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性质的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打破行政垄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鼓励外资进入。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当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完善市场秩序的规制体系,加大力度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假售假、偷税逃税、走私、诈骗、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应当大力发展自律性市场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发挥其自我服务和监督功能,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自我协调组织。
6.加快立法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过国内立法,积极稳妥地解决WTO协议和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首先要按照加入WTO所作的承诺,继续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
其次要加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立法,将WTO协议和规则允许的保护手段法律化、制度化,运用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内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同时,应当尽快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过程的机制,加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还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透明度,明确规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权和通知权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公开性。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尤其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弊端。
7.建立经济安全预警监控机制,在全方位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更大程度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国内经济对国际经济的依赖性将会增大,国际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将会大大增强,国家经济安全也因此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经济安全。要建立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监测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及时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应防范措施。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规,如现代网络系统安全法等防御性安全法规和国家经济紧急动员法等应急性法规,完善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应当在严格按照WTO协议和规则开放市场的同时,结合反垄断措施,建立对国内市场集中度的监控机制,通过确保充分竞争,防范外国企业或外国商品在一些关键性产品市场形成潜在的操纵能力。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关键性经济资源过分对外依赖的局面,应当根据我国的资源占有和需求情况,建立一定规模的国家经济资源战略储备和保障体系。要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宏观调控,建立灵活有效的汇率和利率政策及机制,提高整体经济对国际经济危机的制度反应能力,减弱或消除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同时,中国应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参与WTO的多边谈判和贸易规则制定,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中发挥我国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