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的内涵
信息产业(information industry)一词源于知识产业,美国学者马克卢普(F.Machlup)于1962年出版的《美国知识的生产和分配》中首次提出“知识产业”的概念,分析了知识生产的机制,测算了美国的知识产业。其后,日本学者提出“信息产业”一词,但仅限于泛泛论述。
马克·波拉特将“信息产业”一词推广开来,发展了三次产业的论述,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信息与信息活动分离出来构成独立的信息产业,将从事信息活动的部门分为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前者指直接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的部门,后者指提供信息劳务与资本,而不进入市场的信息服务部门,其中第一信息部门划分为知识生产与发明性产业、信息交流与通信产业、风险经营产业、调查与协调性产业、信息处理与服务性产业、信息产品制造产业、与信息市场有关的部分政府活动、信息基础设施产业等。
代表性的信息产业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第一,广义信息产业观,信息产业是指一切与信息生产、流通、利用有关的产业,不仅包括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而且包括科研、教育、出版、新闻、广告、金融等。
第二,狭义信息产业观,信息产业是指从事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信息设备与器件的制造,以及为经济发展和公共社会的需求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和基础结构,即信息产业分为信息技术和设备制造业以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信息产业就是信息服务业,是指以数据和信息作为生产、处理、传递和服务类产业构成,具体包括数据处理业、信息提供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咨询业等。
随着信息产业内涵的不断挖掘,信息产业的范围不断清晰,信息产业具有与传统产业不同的特点,它是一种知识密集、省资源、高渗透、高就业、高增长、高产值、高效益的新型产业。从产业形态看,信息产业高于劳动密集型和一般的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信息资源具有低污染、低消耗的特点,节省资源;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信息技术的高渗透性,使信息产业能融合到其他产业中去,实现以信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目的;信息产业对就业者的素质提出高要求,带动文化、教育、服务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形成对新职业的更大需求;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密切相关,信息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促进信息产业不断创新;信息价值的多维性和间接性,使信息一旦被利用,就会产生一连串的综合效果。
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信息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和社会的有效需求,使人的需求从物质方面转移到信息方面,带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第二,信息产业的发展,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使经济结构软性化和高级化;第三,信息产业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抓住机遇,将会实现跳跃式跨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失去机遇,将扩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出现更大的数字鸿沟。
二、国外的信息产业政策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信息产业的国家之一,信息政策是政府高层决策与国家信息活动及投资的有机结合,主要出发点是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谋求新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政策目标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衡和选择。美国的信息政策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量的信息政策研究报告和政府的信息发展战略中,如1958年的《贝克报告》、1960年的《温克报告》、1962年的《克劳福德报告》、1963年的《温伯格报告》、1969年的《科技交流委员会报告》、1976年的《贝克尔报告》、1982年由V.卢森堡发表的《国家信息政策》等。美国的信息政策范围很广,除了涉及信息本身的版权、通讯、信息技术、跨国信息传递等措施外,还通过多项政策对各类信息机构和有关团体加以制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息体系和自发调节机制。美国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和市场机制,注重协调信息活动中政府与私人机构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主要的信息政策有:
第一,美国信息基础设施cNn)战略(1993年)。这是美国一项全新的面向21世纪全球信息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是为发展信息产业而制定的宏伟行动纲领。NII的定义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是一个能给用户提供大量信息的,由通信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日用电子产品组成的完备的网络,它能使所有美国人享有信息,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声音、数据、图像或文字相互传递信息。NⅡ行动纲领提出九条原则:(1)通过税收、法规政策促进民间投资;(2)扩展全民服务的概念,保证所有美国人都能负担得起信息服务的价格,充分利用信息资源;(3)发挥政府的催化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新的应用:(4)完善MI的、交互式的、用户驱动型的行动方式;(5)保证信息安全和网络的可靠性;(6)改善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7)保护知识产权;(8)协调与各级政府及其国家的信息活动;(9)提供利用政府信息的机会,改善政府采购活动。核心内容是:建设一个覆盖全美国的宽带高速信息网;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设备的开发与制造;电信与信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培养和造就大批信息技术人才。
第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计划(1994年)。GII提出五项基本原则:(1)鼓励私人部门投资;(2)促进竞争;(3)为所有信息供应商和用户创造与网络沟通的渠道;(4)创造一个灵活的有章可循的环境,以保证与迅速发展的技术和市场的变化同步;(5)确保全方位的服务。
第三,下一代网络(NGI,Next Generation Intemet)计划(1996年)。参加的部门有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防部(DOD)、能源部(DOE)、航天与空间管理署(NASA)、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意义是使互联网更新换代,以全面保持美国在信息和通信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在经济上的发展、在军事上的强大、在政治上的强权。具体内容是:把各大学和国家实验室的网络速度提高100-1000倍;推动NGI技术的研究;满足国家重点项目的需求。
第四,IntemetⅡ计划(1997年)。主要内容是:为美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并维护一个技术领先的网络;使下一代网络能充分实现宽带网的媒体集成、交互式以及实时合作的功能;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高层次的教育和信息服务。这个计划的特点是:教育科研领先;资金来源丰富;实施行动迅速;商业价值高。
可见,美国的信息政策体制是协调式分散模式。美国的信息产业政策的特点是:第一,依靠私营部门,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尽量减少市场障碍,以合理的价格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大力扶持信息产业,特别是对国家竞争力有关键影响的信息技术产业;第三,保护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促进信息自由。
2.日本
日本是一个有较长信息政策历史的国家。日本通过设立信息产业审议会,制定信息产业政策,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由于受能源和资源的限制,信息政策的出发点是在谋求发展和国际竞争中,视信息为资源和特殊的竞争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扶持信息产业,有效利用科技信息。日本信息政策包括科技信息政策和信息产业政策。日本非常重视国家科技信息政策,这与美国不同。
日本信息政策的另一个特点是向信息产业倾斜,内容包括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政策和促进新信息传播手段的政策两方面。日本重视信息立法,1957年到1971年,日本政府提出并实施《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该法规定振兴日本电子工业的基本计划和措施,对电子工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实施财政补助;1975年4月通过《科技信息中心法》,使科技信息工作有法可依。1982年,日本设立“第五代计算机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鼓励计算机工业的发展。
1985年日本发布《电气通信事业法》,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民营化,以提高信息服务的效率。1997年日本修订电信法,扫除市场分割障碍,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可见,日本信息产业政策的特点是:第一,在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如高度重视国家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信息系统和网络,同时也注意到政府的信息行为不能干扰民间企业、信息要素及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重视扶持企业的信息活动。第二,强调法律约束,通过法律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第三,具体通过投资和税收政策保证信息产业政策的实施,为计算机及其相关技术开发提供“补助金”。
3.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