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政策
1.老年社会保险政策
我国现阶段老年社会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退休待遇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和市、县、区主管的集体企业)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两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男工人和男干部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特殊行业或岗位,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均可退休养老。
其工龄的计算方法是,每在这些岗位上工作1年,均按1年零3个月计算。其中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作者,其工龄的计算,则按每从事1年此岗位工作按1年零6个月计算。
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退(离)休年龄可延长至65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延长退(离)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
(2)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我国目前退休养老待遇分为退休和离休两种,二者待遇的标准有所不同。
退休养老待遇规定。工人与干部退休待遇,按其工龄长短,按月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一般为本人工资的60%-75%,领取至死亡时为止。对于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保持荣誉者;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者,可享受较高的退休待遇,其标准可以高于一般退休标准的5%-15%。
离休待遇规定。离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和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地下工作或参加民主党派的人员,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工作、享受政府薪金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离休待遇。
根据国家1982年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养老金,除照发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外,还按不同时期加发生活补贴。
2.失业社会保险政策
经过十几年的反复实践和修改,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失业预防、失业补救和失业保险多元功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我国现行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务院1998年12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其具体规定如下:
失业保险基金构成: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加上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是: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启动再就业工程,全面规划,促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加强就业市场宏观调控,适度约束失业率。
3.医疗社会保险政策
1998年,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为标志,在我国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将被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第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第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新的筹资机制。第三,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第五,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六,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4.工伤社会保险政策
劳动部1996年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加以体系化、规范化。
第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境内所有企业。
第二,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第三,建立了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第四,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第五,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伤鉴定与评残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5.妇女、儿童社会保险政策
(1)妇女的劳动权利保障和女工劳动保护。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招收女性劳动力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2)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按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4年1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期间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90天;企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女职工孕期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为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所需医药费用由公费医疗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儿童自出生到满16周岁,可以不同程度、不同渠道地享受医疗社会保险。
二、社会福利政策
1.未成年人福利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条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包括:儿童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儿童抚育津贴;儿童免费教育;妇女儿童福利设施等。为强健儿童身体,国家组织专家研究科学的儿童营养配餐,指导儿童的饮食,并在学校中逐步推广营养配餐。
2.老年福利
老年福利包括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福利,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和老年人的文化服务设施。
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福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举办老年经济实体,为退休人员增加再就业的机会,并对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物质帮助。(2)开展向老年人送温暖活动。如上海市各区县向包括离退休老年人在内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发放食物补助领取证,持证老人可以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粮、油、糖等实物。(3)建立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没有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并扩大对社会上一般老人的收养安置。(4)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优惠服务措施。如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老人乘公共汽车和进入公园免费证。(5)为老年人开展社区服务。
老年人医疗保健方面的具体内容有:(1)建立老年人健康检查制度。(2)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设立老年病专科,开展老年病的治疗工作。(3)建立老年人康复和疗养机构。
城市老年人文化服务设施主要是在经济条件较好和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由单位或社区建立专门的老年人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如老年活动站、老年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在我国很多城镇社区,还建立了“老年人婚姻介绍所”、“老年人再就业介绍所”、“家政服务站”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问题。
3.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是社会中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特殊关怀与照顾。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与文明程度。
根据我国各种法律规定,广义的残疾人福利体现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优惠待遇和环境保障六个方面。狭义的福利是我国自贯彻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以来,各地通过救济、供养、扶贫、社会保险和特别照顾多种福利措施,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特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采取国家供养、集体救济、社会援助等多种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
4.职工福利制度
职工福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工资、社会保险等共同起着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国职工福利的构成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