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消费和共同性消费设施以及为集体提供服务。它包括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两个方面,是职工福利的主要内容。
(1)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是指兴建集体生活服务设施,以优惠待遇供职工享用,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地工作。职工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包括的范围广、项目多,主要有职工食堂、职工医院、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浴室、理发室等。
(2)职工集体文化福利是指单位兴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以免费或减费的优惠待遇供职工享用。其内容主要包括兴建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影剧院、业余学校、体育场馆等设施,以及举办各种文化、卫生、体育、娱乐活动等。
职工个人福利是指用于个人生活方面的各种福利项目,一般称为职工福利补贴。补贴的形式主要是发放现金,有时也发给实物。职工福利补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往返车船票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此外,还包括水电补贴、卫生费、洗理费、书报费等福利补贴。
三、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是最早产生并且在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标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人群给予生活保障,它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助的内容中可以归纳为灾害救助和贫困救助两大类。
1.灾害救助
我国是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除火山爆发外,几乎各种灾害都有,由于这种自然界的破坏力对人类的打击往往超过人的抵抗能力,因此,灾害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以至社会动荡和骚乱,我国把救灾工作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现阶段,一旦有重大灾情发生,往往作为全国的头等大事,紧急抢救人员和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大力救济和扶持困难灾民。此外还采取了灾害预防和灾害预警服务。
2.贫困救助
我国的贫困救助主要体现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少数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城市中的一些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岗人员,加上一些低收入的离退休人员,构成了城市的“新贫困群体”。我国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都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作为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家庭中虽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的居民。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问题上,国家只能提出原则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或地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物价水平、生活习惯和财政能力而定,允许不同地区在标准上存在差异。1997年全国各地的情况,大致分为200元以上、150元-199元、100元-149元和99元以下四个档次。标准确定后,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和物价不断上涨的因素,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以使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并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统包、政府和企业分担两种方式。
为了有效地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许多城市还制定了配套优惠政策和规定,采取了一系列的有力措施,缓解部分贫困居民仅靠社会救济金难以解决的困难。如上海采取了实物补助的措施,有的城市对特困居民的房租、水电、煤气费、孩子学杂费、急病医疗费等实行减免优惠。
四、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主要体现在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恢复以及农村扶贫三个方面。
1.农村老年社会保障
现阶段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社会救济和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
农村老年社会救济。这是由国家和集体组织实施的对特殊困难的“三无”老年人实行的社会救济制度,即“五保”制度。所谓“五保”,就是由国家和集体对农村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儿,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供养制度。“五保”制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住进敬老院的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是由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提供粮食和资金,由乡镇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另一种方式是对老年人分散供养,即由村级基层组织负责给予照顾。
农村养老保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这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社会成员晚年权益而制定的社会政策。其基本特征是:(1)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障人民晚年的基本生活为宗旨。(2)由国家制度给予保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制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3)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国家政策扶持相结合。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
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在我国农村还发展了一些社会补充养老方式,主要有针对农村实行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的农民退休金制度。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体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济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互助组织。它的基本特点是: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合作医疗站的农民患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合作医疗基金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因此,合作医疗社会保险的性质,可以说是医疗社会保险的初级形式,也是一种初级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
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农民为了解决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互助互济。60年代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60年代中期,合作医疗已成为我国农民健康保障的基本形式。
合作医疗采取的具体形式在不同地区各不相同,但一般均包括下列三项内容:合作医疗站的财产为集体财产;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治疗费用由农民个人和集体公益金共同负担,负担比例根据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定。
合作医疗促进了农村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农民创造了就近看病吃药的条件,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但80年代后,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由于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集体积累减少,个人收入增多,原有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管理体制及乡村医生报酬等方面都与现实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合作医疗出现了解体、停办的趋势。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又产生了重建合作医疗的愿望,同时,党和政府也重申在农村中积极发展合作医疗的方针。但现阶段合作医疗的恢复已经不是过去“原形”的简单重复,许多地方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本地的情况,对合作医疗进行了改革,使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完善,呈现出多种形式蓬勃发展的局面。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和健康保险等四种类型。
3.农村扶贫
农村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救助项目。
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我国政府的扶贫工作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以贫困地区为对象的经济开发,称为“大扶贫,”由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二是以贫困户为对象,称为“小扶贫”,由民政部负责。
“大扶贫”工作,国家从198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拨出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重点扶持了300多个贫困县,各省、自治区又自行扶持了300多个贫困县,使被扶持的贫困县达到679个。
“小扶贫”工作,指经民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的农村扶贫户,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扶持:(1)资金扶持。根据政府与扶贫对象双方协定的扶贫项目所需投资金额给予扶持,一般在200元-500元左右。(2)政策和思想扶持。政策扶持即放宽政策,实行优惠,如税收减免。思想扶持指从思想上帮助扶贫对象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脱贫的信心,克服消极、悲观、依赖国家救济的思想。(3)科技和信息扶持。即提供市场信息,帮助扶贫对象尽快掌握一门生产技术,使扶贫项目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另外,民政部门还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组织扶贫经济实体;建立干部包户扶贫责任制;资金由无偿扶持改为有偿扶持,建立扶贫周转基金;多渠道扩大扶贫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