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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简析“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2004年6月)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近代民主思潮与民主运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从而使这部书成为近代世界民主主义的福音。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自然法理论和人民主权论,成为他流芳百年的思想精华。他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主权不能分割,也不能转让。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必须通过契约,即法律的形式来维护。他认为,法律就是公意,君主不能高于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卢梭法律思想以自由、平等、人本为基石,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宪政、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卢梭认为,由于主权属于人民,因而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体现的主权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的。卢梭区别了“公意”和“众意”,“集体意志”和“个别意志”。他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公意通过国家主权权力加以肯定就是国家的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他是把法律看成人们约定的产物。他说:“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既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

(一)立法思想

卢梭认为,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重视立法工作,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他指出:“政治生命的源泉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支配着各个部分的行动。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还能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下去,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人就死。国家的生存决不能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他强调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他说:“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决不能是法律。”

(二)立法原则

卢梭认为,立法的原则主要有两条:第一,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有权颁布法律;第二,法律的对象永远具有普遍性,规定全体公民集体的抽象行为,而不规定个别的具体行为。他说:“法律可以规定有若干特权,但是它决不能把特权赋予某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若干等级,甚至于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个王朝政府和一个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三)法律分类

卢梭把法律分为四类。第一种是政治法,即调节全体对全体关系或者主权者对国家关系的法律,又叫根本法。一方面体现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说明人民有两重身份,不仅可以享受主权,行使主权,同时人民必须服从主权者。另一方面体现统治权威的范围和界线。政府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授予,主权者、政府及臣民三者之间的权力应相互制衡。主权者的权力过大,就是不要政府而实行统治;政府权力过大,行政官员也会制定法律;臣民权力过大,则不服从法律的约束,必然导致混乱。

第二种法律是民法,即调节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卢梭主张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比率应尽量小,而成员对整体关系的比率应尽可能大,从而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因为唯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其成员自由和平等。

第三种法律是刑法。它规定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法律与惩罚之间的关系。卢梭说:“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第四种法律是习惯法。用卢梭的表述,“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使那些法律重新有生命力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四)法治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基本原则。他特别强调,要实现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就要有体现公意的法律来保证,就应使每个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他着重阐述了法律对国家的重要性,因为法律体现公意和公正,无论任何人包括国王都应服从法律。他倡导法律的公开性,主张法律应正式公布、使臣民都知道,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原则,维护法律的连续性。

二、卢梭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制化的影响

卢梭作为一名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在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推进西方政治文明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贡献。

(一)卢梭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制重要的思想渊源

西方法制化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力制约的历史。限制国家权力,避免其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使其服务于民,服务于公共利益,这是制约权力思想的最终目的,也正是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的精华。卢梭法律思想是从国家权力最后归属于人民的角度,论证权力制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的法律思想的前提是平等,人们为了保障自由、安全等基本的人权,进一步促进公共利益,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最终归人民大众,而不属于政府官员。他说:“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人民授予的权力,是一种服务权,它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受制于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可以说,没有社会契约法律思想,就没有今天西方社会的法制文明。

(二)卢梭的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历史已经证明,卢梭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影响。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及文献,如美国的同期宪法和《独立宣言》,法国的同期宪法和《人权宣言》,无不受卢梭思想的影响。《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宣言》称:“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由此可见,卢梭关于民主与法治、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理论,已成为西方国家制定宪法及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卢梭法律思想是西方社会信仰法制最重要的人文因素

西方人推崇法律,追求自由平等。他们都了解宪法,甚至幼儿园的孩童也能诵读宪法。法律被视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守护神,成为西方社会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正是西方人对法律的这种敬仰之情,使法律成为维系西方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共同情感和纽带,也使法律最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人们顶礼膜拜。从而让一切政治权力驯服于它,受其支配,使一切人权受到保护。人们对法律及其精神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同,其情结的源泉是与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的正当性、合法性紧密联系的。正是社会契约法律思想的熏陶,导致人们认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符合并推进公共利益。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的这种公正性及合法性已完全体现在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条文和精神之中,才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在西方人看来,服从法律,就是保障自己的权利。在人们的心中,法律不再是外界的强制力,而是体现了对社会契约所勾画出的美好社会制度的强烈向往和追求。

(四)卢梭法律思想为西方法制提供了合理的运行机制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人人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卢梭为西方法律制度的设立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运行机制:人们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人民同政府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即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办法,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选举的过程是“多数表决”的过程,也是一种集体合意或达成契约的过程。而人民与其他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实质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按权力所有者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就有权对其予以罢免、弹劾。

三、学习卢梭法律思想对建设我国法制社会的启示

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人。尊重、爱戴和发展人的权利,是一切法律制度设计、制定和实施的基础。维护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清末立宪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2004第六次宪法修正案的出台,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特别是自1999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树立全民的维权意识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利和权力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它们之间的冲突并没有彻底消除。宪法为公民规定的某些权利,公民并没有实实在在地享有。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经济权等受到权力威胁时,作为权力拥有者的公民并不去积极的捍卫。究其原因,有体制上的障碍,其根源还在于民众的维权意识。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权利由明君赋予,权力大于权利,“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恨死的,没有悚死的”;以圣人为榜样,推崇“无我、无私、无欲”。传统的道德像枷锁一样,把权利意识从人的精神世界中排挤出去。卢梭的法律观启示我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没有权利,生命就是行尸走肉。捍卫权利,应先从树立权利意识做起,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首先,让权力的行使者知道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权利,应当服务于权利,并用权力去保护和维护好权利。而且应当把这种意识贯穿于党和政府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其次,作为权利拥有者,认真对待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当权利受到权力非法侵害时,积极地求助于司法程序或其他维权途径,克服惧怕权力、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心理障碍,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应树立对权力的制约观念

卢梭说,权力不是神秘的东西,是每个公民拥有的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人们把它让渡出来组成权力,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只有从思想上认清权力的真正来龙去脉,才能消除权力幕后操纵所带来的神秘感,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权力归属权利的正义感。但是,制约权力的意识仅仅停止在破除对权力迷信上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建立科学公开的权力运行机制。几千年来,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崇尚德治,相信人本性善,对权力的约束依靠道德修养,而理性的科学的制度监督还不很完善,群众性监督的程序还不尽合理,导致监督人惨遭打击报复的事情时有发生;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如何进行监督,程序繁杂、渠道不畅、效力不佳的问题还较突出;司法审查制度建设方面的改革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必须强化制度建设,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把维护权利作为权力行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制度来维护、巩固和深化对权力的制约。

(三)法制建设中应强化人性化思想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诸如公开调解制度、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的推广应用,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性化尝试。特别是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说明我国在立法领域的人性化思想进一步凸现。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主流法律文化中,“大义灭亲”是倍受推崇,法律也鼓励亲属间互相揭示等等,其结果使人们在法与情的抉择前平添苦恼,对法生厌,法律并没有很有效地实施。只有良好的、符合人性化的法律才能普遍地被人们遵守和信仰。而要真正做到法制的人性化,就应很好地借鉴卢梭的立法思想;以人的标准对待人,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把人当人,承认人的弱点,承认人在某些时候可能失去理性,可能犯错误。只有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才会永葆生命力。20世纪美国《禁酒法》的短命,无疑是对法律沿人性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很好注脚。

(四)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轻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落。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使我国的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队伍不断扩充,司法和执法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执法的状况与建设法制的内在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较为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活动。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汲取卢梭关于司法独立的法律思想,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主权者少干预,多支持,让司法、执法机关慎用权力,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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